气象部门在职研究生学历(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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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在职研究生
学历(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在职研究生学历(位)教育(不含党校研究生教育系列)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参加硕士、博士学历(位)教育,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象部门在职研究生学历(位)教育坚持“按需培养、择优选送、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在职研究生培养重点学科为:大气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信息与通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管理、地球物理学、数学、地理学等。根据本单位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鼓励参加与气象相关的跨学科专业的学习。
第五条:在职研究生学历(位)教育培养方式:
1、国家任务定向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是指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办学单位单独命题考试,毕业后依照合同规定回原单位工作的在职研究生;
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研究生课程班)是指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条: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选送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的选送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气象事业,品德良好,爱岗敬业,近5年年度工作考核全部为称职;
2、本人具有硕士学位,在本单位工作3年及以上或者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6年及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除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近5年内年度工作考核曾被评为优秀者可优先选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优先选送。
(二)硕士研究生的选送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气象事业,品德良好,爱岗敬业,近5年年度工作考核全部为称职;
2、本人具有学士学位,在本单位从事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者,要求外语水平至少达到大学四级或相当大学四级水平;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除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近5年内年度工作考核曾被评为优秀者可优先选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优先选送。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实施人才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气发[2002]17号)和本省(单位)
气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于每年3月份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备案,同时根据年度培养计划,组织选送优秀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位)。
第八条:加强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位)的管理工作,建立资格审核和申报审批制度。考生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本人须填报《()年度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考。考生填报的“资格审核表”存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任务定向在职研究生,在考生录取前,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在职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培养合同,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
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在职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学习期间待遇、服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任务定向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转工资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于经单位同意报考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脱产复习和
学习时间,为他们学习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在职研究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偿还单位为其学习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本年度获取学位的在职人员名单及其攻读学历(位)有关资料信息填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气象局在职人员获取研究生学历(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获取学位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以便办理培养费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职研究生获取学历(位)后,除另有协议外,至少应在合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方可申请调离。在气象部门内部单位之间流动的,可由双方单位协商处理。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者,若服务期未满2年半,应全部偿还合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在职研究生培养费;若服务期已过半,但未满5年,应偿还在职研究生培养费的一半,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对在职硕士毕业生要求连续报考博士生者,经合同用人单位同意,可不受服务期限制。
第十四条:为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与国内院校(如局校合作的有关院校)、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研究生。此外,中国气象局还将与美国大学大气研究联合会(UCAR)联合培养博士生,以加快高层次人才的
培养。
第十五条:各单位培养的在职研究生取得相应学位后,中国气象局将其培养费的三分之一给送培单位补助。
第十六条:中国气象局鼓励在职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后,自费攻读在职研究生,凡报考的专业符合工作岗位的需要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其获得学位并保证在气象部门工作5年以上者,合同用人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资格审核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留本人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主管部门备案。
2、请在表头“()年度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资格审核表”的下划线
空白处填写学位等级:硕士或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