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

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

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

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

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

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

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

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

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

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

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

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

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

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

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

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

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

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

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

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

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

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

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

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

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

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

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

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

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

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

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

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

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

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

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

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

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 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 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 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 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doc

中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而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第三,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 第四,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正因为这样,境外有学者把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行为视作“事实行为”。

中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没有单一的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并且远比行政强制执行广泛。所有涉及行政强制行为的法规,都同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依法设定,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哪一级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这一问题需要由行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来解决。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 根据这一立法现状,中国现行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主体几乎布满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说,只要对社会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就同时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些机关包括:公安、安全、工商、司法、狱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卫生、药品监督、审计、海关、税务、环保、质量监督、证券监督、外汇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亦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范的手段、形式或名称上统计,共有近300种(不含重复部分)。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这种手段表现为“散”、“杂”、“乱”、“滥”、“重”。另外,哪些手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独有的手段,哪些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哪些是与其他行政行为共享的手段……这还有待于理论上的梳理。

2023行政强制法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理论知识考核试题 一、选择题 1.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行叫法人员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单选题]* 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V 可以不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补办批准手续 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2.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单选题]* 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平均分摊 由行政机关承担V 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合理分配 由当事人承担 3.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立即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内执行。[单选题]* 三日 五日V 七日 十五日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单选题]*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被执行人V 第三人 5.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单选题]* 相当V 相等 完全相等 超出 6.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关于代履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代履行五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V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硼E法方式 7.行政强制法中,"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包括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属于下列哪项制度()[单选题]* 公开制度 告知制度V 听取意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8.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单选题]*

2023年关于1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第一篇: 行政强制法的背景和概念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于具体行政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的出现,为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能和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法的背景和概念出发,论述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与应用。 行政强制法的出现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行政权力的加速扩张而必然的产物。随着社会和经济变革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协调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面临着挑战,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社会要求。行政强制法的出现,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行使强力手段的合法途径。 行政强制法的概念可以简单归纳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实施或执行其决定、命令或要求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强调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对象的强制力,并以此实现法治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对象进行强制。同时,行政强制法也应该保护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自由。因此,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平衡行政权力与行政对象权益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是多样的。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可以有效管理和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确保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惩治,对危害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行为进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1.12.13 •【字号】陕交函[2011]851号 •【施行日期】201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通知 (陕交函〔2011〕85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航运局,宝汉公司,厅质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目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1]2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继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的行政法典,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XXX实施,将对监督和促进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着重要的法定管理职责,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任务。《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学、讲座、研讨,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强制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突出重点和内容,深入学习和能掌握《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查阅学习记录、组织考核考试等方式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强制法》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培训计划,明确责任,分层级、按类别组织好专题培训工作。省厅拟于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去办三期培训班,组织对厅机关、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同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征地补偿价格)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征地补偿价格) 一、【总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 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 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 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 的通知(法[2023]148号) 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 二、【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 函〔1999〕131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0.08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加强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宣传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强制措施,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国务院法制办;负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1.08.14 •【文号】国发[20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8.1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

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在总结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对自己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于2011年9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关于拆违建的最新政策(关于拆除违法建筑)

关于拆违建的最新政策(关于拆除违法建筑) 内容导航: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2023 您好,亲!2023违建可以不拆新规其实有四种情形可以不予拆除:第一种情况,影响建筑物和构筑主体安全的。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在农村有些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及住宅,但宅基地的总面积并没有超过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这类宅基地的房屋无需拆除,宅基地也不会被收回。 农民唯一的住宅。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依据是什么: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 农村以下三种违建可不拆: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农民唯一的住宅。 2023年违建新政策 1、在原有宅基地上面扩建是不允许的。例如本来宅基地面积是170平方米,但是觉得房子太小了,想要扩建,于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面将房子扩大了80个平方。这是不允许的,一旦被相关部门知悉,将会要求将多出来的违法建筑拆除。 2、法律主观:违建可以随时拆除,但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拆,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

3、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 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 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4、1第一类:耕地上的违建房屋耕地是拿来用于农业生产的,在未 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原有用途,即只能种 地或者从事其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活动。 民法典违建拆除新规 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 除的,强制拆除。 法律主观:强拆房屋违反了以下法律:《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 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这类违法建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进行改正,逾 期不改的,可以拆除。城镇居民未获得批准,非法建房的,属于违建房屋。 2023年农村违建拆除新规,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法律主观:违建可以随时拆除,但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可不拆,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部分拆除 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 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

2023年《行政强制法》知识竞赛

单项选择题部分(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 A 享有陈述权 B 享有抗辩权 C 享有复议权 D 享有补偿权你的答案是:D √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个月内。 A 一 B 二 C 三 D 六你的答案是:C √ 3.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期,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 A 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B 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行机关 C 该行政强制也许产生的影响 D 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你的答案是:B √ 4.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 )。 A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 划拨存款、汇款 C 冻结存款、汇款 D 拍卖或者依法解决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你的答案是:C √ 5.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行政机关 B 被执行人 C 不动产 D 上一级行政机关你的答案是:C √ 6.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行政规章你的答案是:D √ 7.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合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行( )。 A 查封 B 扣押 C 冻结 D 代履行你的答案是:D √ 8.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行政规章你的答案是:A √ 9.下列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 A 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 乙机关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 C 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规定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 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告知当事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海事行政强制 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适用本 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各级海 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 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 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 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附件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 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 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 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 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 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三十日。

2023年税册税务师法律大纲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ﻫ本章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编写旳,属于2023年新增内容。注意重点法条复习。考试多种题型均可出现,估计2023年考分在8分左右。 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旳概念与种类ﻫ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ﻫ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旳人身自由实行临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旳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旳行为。ﻫ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旳行为。ﻫ2.行政强制措施旳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ﻫ(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旳方式:ﻫ(1)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ﻫ(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阻碍、恢复原状;ﻫ(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ﻫ【例题·多选题】东山市国税局发现甲企业偷税漏税,进行调查后,冻结了银行账户,查封了办公室,扣押了电脑、账簿、会计报表。调查成果证明甲企业确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遂作出罚款惩罚;甲企业拒不履行义务,国税局告知银行从账户上划拨了10万元。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旳有( )。 A.冻结银行账户 B.作出罚款决定ﻫC.划拨账户存款10万元 D.扣押电脑、账簿、会计报表ﻫ E.查封办公室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对旳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措施旳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旳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A、 D、E对旳。 (2)行政惩罚旳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选项 B错误。ﻫ (3)行政强制执行旳方式: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 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阻碍、 恢复原状;代履行。选项C错误。 ﻫ二、行政强制旳基本原则ﻫ(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ﻫ 1.按照法定旳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ﻫ(1)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ﻫ(2)根据《立法法》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商业银行法》旳规定,扣留(冻结)邮政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旳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献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2023年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A卷答案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2、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6、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7、凡是涉案的物品,当一律予以查封。(×) 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强制措施。(×) 9、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 10、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直接拆除。(×) 11、行政机关只能向所在地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的,不可以将强制执行费用扣除。(×) 1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的执行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 ) 1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15、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署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16、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现强制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7、短时间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8、《行政强制法》中设定的责任改正不是法律责任。(×) 19、行政问责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20、当事人的不到现场实行行政强制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单选题(每小题只有一个对的答案,请将对的的答案选出来,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关于《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中,不对的的是( A )。 A、效率原则 B、法定原则; C、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D、权利救济原则。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规范性文献( C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可以; B、有权; C、不得; D、授权。 3、行政机关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不采用强制措施?(A )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B、为了防止证据损毁的; C、为了避免危害行为继续扩大的; D、与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关系密切的。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有如何资格的人员实行?( C ) A、单位领导; B、被行政机关聘用的协管员; C、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D、银行工作人员。 5、哪一项不是强制执行书应载明的事项?( D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要条文解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 务的行为。 解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划拨相应的款项;(2)行政强制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领有规定的除外。而行政强制执

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 库。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 围、条件和程序。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70题)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知识竞赛题 库及答案(共70题) 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2、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A、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B、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作岀强制执行决定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B、行政执法人员 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答案:c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 是正确的()O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釆取拘传措施 C、对于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5、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B、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C、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D、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答案:C 6、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行政强制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考试重点

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 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合用行政强制法。 3.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5.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6.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 7.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8.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称。 1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3.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14.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附义务的数额。 1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解决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6. 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行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解决。 17.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19.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0.《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单选:

1.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_____。(B) A.补偿 B.补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______。(D) 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补偿权 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4.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解决:(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品2023箱;(2)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3)罚款10000元。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A) A.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品2023箱 B.罚款10000元C.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 D.无 5. 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______。(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冻结存款、汇款 D.拍卖或者依法解决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 6.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______。(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7.行政强制执行由_____设定。(A)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8.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期,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B)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行机关C.该行政强制也许产生的影响 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9.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______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A) A.法规 B.规章 C.规范性文献 D.上级文献 10.下列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____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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