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9 举报情况登记表

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

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 在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在保障公众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的重要性及其填写规范。 保障公众权益: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是公众对社保问题进行投诉和反映的重要途径。当公众发现社保机构存在违规操作或其他问题时,可以通过此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提高服务质量:社保机构通过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可以了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对于一些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公众的反馈也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及时调整政策,使其更符合实际需求。 维护社会公正: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的存在可以促使社保机构在执行政策时更加公正、透明。公众可以通过此表对社保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时,应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对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信息应尽

可能详细描述,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保留好相关证据:在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时,应同时提交与投诉事件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文件、记录、照片等,以便为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参考信息。 详细说明问题:在描述投诉事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问题的具体情况。这包括涉及的人员、具体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等。这样可以使有关部门更好地了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提供方式:为了方便有关部门与投诉人进一步沟通,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时,应提供投诉人的方式。同时,也应提供其他相关人员的方式,以便于调查和核实。 签署确认:在填写完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后,投诉人应签署姓名以确认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增强表格的公信力,也使得投诉人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作为公众参与社保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的填写规范,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工具来反映问题、监督社保机构的公正执行政策。也为社保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文书式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2019年12月

目录 1。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 3。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4.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 6.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 7.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 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9.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 10。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1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

文书式样一 投诉登记表 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起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涉及金额、争议情况等具体事实. 4.投诉请求应当包括:消费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具体请求。

文书式样二 举报登记表 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众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举报的登记。 2。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涉嫌违法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举报的,无须在举报人一栏签字。

文书式样三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 市场监管﹝﹞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举报。请你局(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省级或者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立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投诉登记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附录: 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2. 投诉登记表 3. 举报登记表 4.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 5.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6.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7.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8.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0. 授权委托书 11. 单位用工信息表 12.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 13. 案件调查报告 14.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报批表 15.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16.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理意见书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案件报批表 1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2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1. 陈述申辩笔录 2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3.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 24. 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

2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7.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28. 案件结案报告 29. 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 30. 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 31. 强制执行申请书 3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3. 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34. 立案监督建议书 35.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卷宗 36. 卷宗目录 备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填写说明及有关要求 2013 年 2 月27 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二0 一三年二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6.15 •【文号】环发[2001]96号 •【施行日期】2001.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通知 (环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鼓励公众举报并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在全国开通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目前,信息产业部已为我局核配“12369”作为全国统一的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我局委托北京长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环保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处理系统”也已完成。现就全国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开通环保举报热线作为加强环境执法,树立执法形象,推动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正在开展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通环保举报热线,一是通过开通“12369”统一的举报电话号码,方便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实行全

国联网,通过“环保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处理系统”,实现群众举报的自动受理、自动处理、自动传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通下达,政令畅通。各级环保部门应使用我局统一开发的“环保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处理系统”,维护网络的统一性、完整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已开通其他环保举报热线号码的地区,应逐步更改为全国统一的“12369”号码。 三、开通环保举报热线的重点是直接从事环境执法工作的基层环保部门。省级环保局和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在2001年7月31日前开通,其他县级以上环保局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全部开通。 四、省级环保局可通过普通电话号码开通环保举报热线。 城市及所辖区环保局应同步开通环保举报热线,其开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城市集中受理法,即由城市环保局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集中受理群众举报,再通过本地网分解到各区环保局处理;二是语音信箱分别受理法,即由城市环保局在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同时,在电信公司设立一个语音信箱,预置城市环保局及各区环保局的位置。 县及县级市环保局通过本地网直接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 具体开通事项,请各级环保局与当地通信管理局联系。 五、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群众拨打号码,由主叫电话付费。安装“环保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处理系统”所需经费,可由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列支。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开通计划,提出各地(市)、县(区)的开通时间表,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我局,并报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我局将组织对“环保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处理系统”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关于核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2369电话号码的函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为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二、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 五、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六、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时,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七、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八、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九、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 办法》的通知 辽交运法字〔2004〕6号 各市运输(客运、出租汽车、维修、驾训)管理处(中心),沈阳、盘锦稽查队: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执法队伍的素质,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道路运管机构设立的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督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人员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受理工作人员不得脱岗,工作时间要保证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 第四条督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电话投诉举报进行查处: (一)工作时间饮酒、酒后外出执行公务,以及着标志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 (二)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三)粗暴对待运输经营业户,对前来办事的推诿甚至刁难或打击报复; (四)为捞取个人好处和私利,包庇、纵容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规定进行路检路查; (六)违反程序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七)在收费、处罚中出具非法票据或将所收罚款、规费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钱物或娱乐场所消费; (九)以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

诚信举报管理制度【精编版】

诚信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合规部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辖内各

分支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合规联络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有关机构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

12369受理与反馈回复制度

12369受理与反馈回复制度

规章制度汇编 (试行) 12369投诉受理中心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职责 12369投诉受理中心负责我市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批转、查处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12369环保投诉热线的群众投诉。 2、受理群众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环保信访投诉。 3、接待群众来访投诉;受理群众网上投诉。 4、按受理工作程序将群众各类环境污染投诉批转到有关部门查处,并及时督办,按规定时限向投诉人回复。 5、督促辖区内各环保分局受理、查处,回复等工作。 6、承担重要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的直接处理工作。 7、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联络和协调处理工作。

12369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熟悉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接听群众投诉,耐心解答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认真受理,限时批转。 2、接听电话时必须规范用语,用普通话回答群众的提问和意见;做到声音轻柔、热情,发音准确、清晰。 3、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做好记录,及时批办相关分局和部门进行查处。对暂时无法答复的,详细做好记录,请示主管领导后再向群众答复。 4、在接待情绪偏激的群众投诉时,应耐心解释,积极劝导,不准随意挂断电话,不准与投诉群众发生争吵。 5、工作时间内应仪表端庄、着装整洁,行为文明。

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12369投诉受理中心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特规定如下: 1、受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有事请假,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 2、话务员在上班时必须提前到岗,召开班前会,做好各项上岗准备工作,调整好心态,以轻松、愉悦的心情投入到受理工作中。 3、受理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在计算机上随便安装其他软件。 4、受理人员接听电话或接待群众来访时,必须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记录内容要准确、详实、简明扼要、字迹清楚,确保受理的投诉准确无误。 5、受理人员应确保投诉受理系统24小时畅通。各班组交接时,应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应进行交接。 6、受理人员每天要及时将受理单交领导批办,不得随便扣压受理单;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及时输入微机归档备查。 7、每月做好投诉受理汇总、统计分析,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8、受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投诉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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