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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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
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
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 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商品范围
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企业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进口上述商品。
2.发证机关
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级发证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商品进行分级核
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详见附录一) 3.有关管理规定
(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的机电产品作为台、港、澳侨商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以暂进复出、展览品、保税仓库、转口贸易、修理物品、无代价抵偿货物以及来料(进料)余料结转、来料(进料)成品退运等贸易方式进口的许可证商品;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棉花除外);保税区和供应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用燃料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2)上述商品中的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无论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机电产品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套价格总额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60%及以上的,视同整机,进口时须申领许可证。
(4)对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数量按照国际惯例在5%范围内,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3%范围内免于领证;对分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商品,每次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核扣许可证额度,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及规定允许按溢装上限计算。
(5)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使用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1.机电产品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所确定的范围,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仍具有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具体商品类别有:
(1)机械设备类。
如,发动机、加工机械、装配机械;
(2)电子设备类。
如,电子计算机、电子管、显像管;
(3)电器设备类。
如,变压器、开关、控制器、接触器;
(4)电信设备类。
如,无线电、电视、遥控传输等设备及其器件;(5)仪器、仪表类;
(6)上述设备的组合商品。
如,雷达设备、航空器、车船等;(7)机械、电气、电子工具类;
(8)家用电器类;
(9)上述商品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
2.管理机构
机电产品的主管机构是国家经贸委机电司(原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工作;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机电产品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
转报国家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配额证明向外经贸委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又可分为特定产品和自动登记产品。
3.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机电产品部分)。
4.特定机电产品(监管证件代码“N”)
特定机电产品范围由外经贸部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每年核定并发布《特定产品目录》。
企业进口特定产品,须向经贸委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2001年特定产品范围详见附录二)
5.自动登记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规定,进口机电产品,除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属自动进口登记范围:
(二)国家禁止进口的;
(2)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
(3)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
(4)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5)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的;
(6)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自动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部分由经贸委机电司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证件代码“O”),这部分商品范围为:棉纺细纱机、喷气织机、射线断层检测仪(CT)、高速客船、离心式压缩机及80吨活塞力以下的氢气压缩机、汽车底盘、驱动桥、车身(不含小轿车)、挖掘机、挖掘机关键件、(关键件包括: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关键件(包括:控制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桥厢系统)、升降机、凿地机、汽车发动机(指排气量超过1000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上述前9项产品又被称为集中登记产品)。
其余机电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机电产品办公室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证件代码“O”)。
6.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规定
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的机电产品。
任何单位任何贸易方式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详见附录三)的旧机电产品,应分别凭设备状态为旧的《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外经贸部签发)办理报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之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国内企业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各地区、各部
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由海关按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监管,不属上述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畴。
(三)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管理
对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管理政策是国家对除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加以宏观调控的手段。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这一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1998
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决定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经贸委作为该项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工作。
1.重要工业品的范围
对纳人管理的13种商品实行限量登记管理与自动登记管理。
(1)实行限量登记的商品有五种:原油、钢材、农药、石棉和胶合板;
(2)实行自动登记的商品有八种: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2.适用的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易货贸易和捐赠进口等,具体还包括利用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寄售、租赁、补偿贸易、国际招标进口、劳务补偿进口。
其中原油还包括加工贸易进口,钢材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所需进口。
3.重要工业品的监管证件代码为“7”
涉及的监管证件主要有《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进口许可证》。
除《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外,其余证件的有效期均为6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1)酒、彩色感光材料: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2)钢材、原油、农药等三种限量登记商品,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其中,进口农药还需加验农业部签发的《进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双证”验放。
如进口农药的用途为工业原料的,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地方进口钢材、农药由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上加盖外经贸部下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并有经办人的签名和盖章日期,海关凭两部门同时签章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钢材,海关凭加盖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重要工
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包括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3)地方企业进口胶合板,海关凭加盖有同级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中央企业进口胶合板,海关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4)石棉进口,海关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5)进口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等六种自动登记商品,海关分别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6)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限量、自动登记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7)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单验放。
4.证面更改的问题
按照开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口农药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地方钢材《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的证面不得更改。
其余《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除原产地、型号规格、金额、贸易国或地区外的其他栏目不得更改,上述栏目更改时由原发证机关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加盖“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专用章”或“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专用章”,由原发证
机关主管人员在更改处签字;商品编码较多时,开证时可在“备注”栏中补充列出,由计算机一并打出。
(四)废物进口管理
近年来,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本国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甚至核废料输人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我国在最近几年,海关以及其他执法部门连续查获了多起“洋垃圾”非法输人案件,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和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商检局于1996年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后来有关部门以此《规定》为依据制发了一系列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废物一般是指已没有原来或其他的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回收材料使用的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凡未列人上述《规定》所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及随后增补目录的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1.商品范围
根据环控[1196」204号《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环控[1996]802号《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适用环境保护措施的进口废物共分十类:
第一类:动物废料(商品编号05069010)。
第二类:冶炼渣(商品编号26190000)。
第三类:木和木制品废料(商品编号44013000、45019000)。
第四类:回收(废碎)纸或纸板(商品编号47071000、47072000、47073000、47079000)。
第五类:纺织品废物(商品编号52021000、52029900)。
第六类:贱金属及其制品废碎料(商品编号72041000-72045000、74011000、74012000、74040000、75030000、76020000、79020000、80020000、81031000)。
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第八类:废运输设备(商品编号89080000)。
第九类: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废物。
第十类;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商品编号39151000、39152000、39153000、39159000)。
2.管理部门及适用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进口废物强制检验的标准;外经委、海关、商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转口贸易除外)进口的废物。
3.验放凭证
对符合规定进口的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
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放。
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管证件代码为“P”。
4. 有关规定
(l)《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申请、审批程序:
①第六类废物,即贱金属及其制品废碎料,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②其他废物,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省两级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2)进口废电缆、废电线,由于其主要目的是为回收废铜、废铝,除交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外,还应交验《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从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准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像管、废复印机、废摄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10类废电器。
计算机主机、键盘、打印机和驱动器作为废物进口时,应视同进口废计算机实施管理。
(4)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5)自2000年4月29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
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进口单位。
6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有两家或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证书》报关。
(6)对《证书》背页表格经海关批注已满,但进口数量仍有余额的,可由进口单位按表格样式自制续页,但该续页须经各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证书》正本相联的骑缝章(行政章)后方有效。
海关可凭上述有效续页接受报关,直至该《证书》有效期结束为止。
(7)废电池,新、旧布碎片均属国家禁止进口废物。
(8)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料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因此不属废料管理范畴,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9)自2001年3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不再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章;同时,《证书》上“废物来源”栏目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
(五)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1999年文化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对音像制品的进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商品范围
音像制品从其载体而言,有录制磁带(片)、光盘及其他媒体等形式,但属此管理范围的载体必是已录制有内容的;具体包括:(1)录音带、录像带及其他录制磁带;
(2)唱片;
(3)激光唱盘、视盘及其他已录制光盘;
(4)其他已录制媒体。
商品编号具体包括;85245110,85245190,85245210,85245290,85245310,85245390,85241010,85241090,85243210,85243290,85243910,85243990,85249910。
2.适用范围
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1)用于音响出版单位出版;
(2)用于直接销售;
(3)用于研究、教学参考;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
3.管理部门及涉及的证件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审定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进口经营资格,审定进口音像制品内容,调控音像制品进口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进口工作。
音像制品监管证件代码为“Z”,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于经营的音像制成品和母带(盘)进口,海关凭盖有“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验放。
(2)音像制品样带(片)以及少量非经营性自用的音像制品,海关凭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验放。
4.有关规定
(1)国家禁止进口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损中国形象和尊严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吸毒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有损群众身心健康的;违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正常关系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庸俗、低下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传播的其他内容。
(2)经营权问题:用于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母带、母盘由文化部核定的有进出口权的出版单位进口;直接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成品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用于报审的音像制品样带、样片由音像单位(含音像进口出版单位、版权代理单位、音像制作单位等)进口。
未取得进口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有进口资格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办理进口业务。
(3)证面管理:《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和《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修改,进口证件必须在指定口岸使用,分公司不得使用总公司证明进口音像制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用于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光盘、磁盘等记录媒体,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5)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为生产出口产品的配套成品光盘,应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加工,如确因境内尚不具备条件加工需进口的光盘,海关凭新闻出版署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的批件办理合同备案和验放手续。
进口供出口成品配套出口的光盘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6)加工贸易为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而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予以登记备案。
(六)濒危物种管理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措施。
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监管证件代码为“F”。
1.商品范围
涉及的商品较多,国家每年会因应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和增删,但
不会作大幅度的调整,具体范围见濒办字[2001」1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应当注意的是,所涉及的商品不仅是少见、稀罕的物种,很多物种都是我们日常生活较为熟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如鱼翅、冬虫夏草、龟鳖类和天麻等。
2.管理部门及证件
(火)管理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办事处,全国共设有46个授权办事机构,广东省的管理部门是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2)验放凭证凡列入《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办事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3.适用贸易范围
根据濒办综字「1997]48号文的规定:“对《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海关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监管。
”因此濒危物种管理措施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下的进出口活动。
4.有关规定
(1)植物管理
①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无论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②对《目录》中的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③对进口、再出口《目录》中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