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征地程序有关规定与要求(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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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培训讲义
第三讲征地程序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评价土地征收工作时,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征收决定是否正确、补偿是否及时和合理,还要关注征地程序自身是否合法规范,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正当、规范的征收程序不仅能够充分约束政府公权力、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还能增进政府与人民间的互信,客观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征地程序还具有保证征收权力正确行使、遏制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的功能。
一、征地程序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目前,关于征地程序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所组成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征地程序日臻完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同时,针对征地中一些关键问题,国土资源部还专门出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
征地公告的时限、地点、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等。此外,各地方也结合本地征地工作的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征地程序的现状
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可以划分为报批前程序、审批、批后实施程序以及征地争议裁决等四个主要阶段,分别如下:
(一)报批前程序
一是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为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进一步对告知的方式予以了细化,其规定:“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可见,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
农民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并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否则不予批准用地。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
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并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可见,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