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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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16]60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三、明确电梯安全工作职责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

1.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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