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中的38个疑难问题解析
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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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本题1.5分)A.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B. 行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C.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D.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答案: D解析: 无2. (单选题) 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 )(本题1.5分)A. 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B. 抑制犯罪动机C. 严厉打击犯罪D. 预防重新犯罪答案: B解析: 无3. (单选题) 管制的特点是()(本题1.5分)A. 犯罪分子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B.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C.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D. 犯罪分子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监督答案: B解析: 无4. (单选题)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本题1.5分)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 宣告刑答案: C解析: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5. (单选题) 某公司司机甲驾车行驶中刹车突然失灵,前方即将通过刚刚放学的小学门口。
为避免撞到学生,甲将车撞向乙停在路边的轿车,致使两车被毁,损失近100万元。
甲的行为( )。
(本题1.5分)A. 是正当防卫B. 是正当防卫过当C. 是紧急避险D. 构成避危过当答案: C解析: 无6. (单选题) 下列不构成投毒罪的是()。
(本题1.5分)A. 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内B. 投毒致10余人中毒C.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D. 将毒药投入水井内答案: C解析: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7. (单选题) ()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本题1.5分)A. 二B. 三C. 四D. 五答案: B解析: 三8. (单选题) 关于过失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本题1.5分)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成立过失犯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d712b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f.png)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一些新出现的法律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二、热点问题一:网络犯罪1. 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
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不易被发现。
(2)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追查难度较大。
(3)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够逃避监控和追踪。
2.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增加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罪名和刑期。
(2)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
(3)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三、热点问题二:涉黑涉恶犯罪1. 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涉黑涉恶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其特点如下:(1)组织严密,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
(2)经济实力雄厚,涉及多个领域。
(3)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2. 涉黑涉恶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涉黑涉恶犯罪。
四、热点问题三:毒品犯罪1.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
其特点如下:(1)毒品种类繁多,滥用人群广泛。
(2)犯罪手段隐蔽,逃避打击。
(3)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毒品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国际禁毒合作不断加强,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刑法疑难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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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件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5岁,无业。
一日,李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家中拿出了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
王某为了自卫,拿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反击。
在推搡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手中的水果刀刺入王某的腹部。
王某立即倒地,李某见状慌乱逃离现场。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对李某的量刑有何影响?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定性1. 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某明知持刀威胁他人可能会造成对方伤害,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持刀威胁王某,并在争执过程中不慎将王某刺伤,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1. 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在李某持刀威胁的情况下,为了自卫,拿起木棍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 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轻伤,但考虑到王某是为了自卫而采取行动,且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三、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及对李某量刑的影响1. 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836e6f3f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c.png)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作者:张啸远张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4期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强制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前缴纳罚金,对起诉后可能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变化可控性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辩护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直接将具结书提交法庭或者由值班律师签署。
因判后达成和解而上诉的案件不宜抗诉,可与上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或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拒签具结书调解和解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走过四年多的时间,不仅依托法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界也逐渐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
但社会生活是具体复杂的,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检察官经常会遇到无法直接从现有规范中找到处理方法的案件。
本文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务中的四个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处理“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已达到76%,法庭采纳率达到89.9%。
[1]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一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尚未确定,例如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评估正在进行、檢举揭发的犯罪行为正在核实等等,导致检察官虽然明知量刑情节非常有可能在庭审时出现变化,也只能根据现有的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眼科防治所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
经鉴定,陈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70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量刑建议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同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陈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因调查评估时间较长,便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要求陈某在开庭前向法院缴纳罚金,以免影响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01a3433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23.png)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解答(3篇)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解答(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8fb4f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63.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与嫌疑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王某报警,张某被警方抓获。
现王某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咨询解答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被刺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动机不强烈。
(2)犯罪手段: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手段较为恶劣。
(3)犯罪后果:王某受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4)犯罪态度: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
3. 刑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4. 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张某进行讯问,收集证据。
(2)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作出判决。
5. 被害人权益保障(1)赔偿:被害人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
![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15751b9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b.png)
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引言刑事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关键的环节,它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释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刑事法律的解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展开论述,并探讨其相关研究。
难点一:文本解释与情境解释的界限刑事法律解释时常会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即何时是进行文本解释,何时是进行情境解释。
法律的本质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因此,文本解释在刑事法律解释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一味沿着字面意义解释法律往往会忽略到法律背后的精神和目的。
因此,情境解释必不可少。
如何协调文本解释和情境解释,成为了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
典型案例:某国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者,数额在一万以上者,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仅凭文字准确判断是否起诉并判刑。
因为这只是个标准,实际情况可能会由诸多因素决定,如被盗对象的经济状况、偷窃者的动机等。
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情境解释,并再加上文本解释来最终做出判断。
难点二:法律的知识与专业知识的融合刑事法律解释中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融合。
事实上,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医学、心理学等。
对于刑事法律解释者来说,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远远不够。
他们还需要对相关专业知识有所了解,才能更准确地进行解释。
典型案例:在某起涉及毒品的案件中,法官需要判断涉案物是什么毒品。
仅凭法律知识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官不得不借助化学专家的意见和相关检测报告,结合法律规定,才能解释该案并作出相应判决。
研究方向一:判例研究为了更好地解决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判例研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向。
判例研究通过对以往类似案件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总结解释法律的方法和原则,为解释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
判例研究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减少解释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通过分析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从而指导解释新的案件。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232b75e02020740be1e9b75.png)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原理与实务》是供法学专业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使用的指定教材。
本课程教材由两编即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各论组成。
上编刑法总论包括11章内容,可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即:首先,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构成绪论部分,依次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的创制和发展过程,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其次,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六章犯罪形态、第七章正当行为构成犯罪总论部分。
依次论述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再次,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章刑罚款量、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构成刑罚总论部分,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包括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归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基础性问题。
下编刑法各论所包括的内容,除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论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体系、罪状和罪名、法定刑等一般性问题以外,从第十三章到第二十二章依次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十章着重阐述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本课程教材上编与下编关系紧密,相辅相承。
其中,总论部分论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运用刑罚应予遵守的一般原理、原则,各论部分论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ec10bf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33.png)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证据收集的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证人证言往往存在不稳定、不可靠的问题。
一方面,证人可能因恐惧、报复等原因而提供虚假证言;另一方面,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而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证言。
(2)鉴定意见难以取得: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意见的取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鉴定机构不足、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昂等。
(3)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来源不明、数据被篡改、证据保全不当等。
2. 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如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
(2)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
三、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态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变化,导致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2)法律适用争议: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如同一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2. 法律解释难点(1)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法律解释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c80ea5e4d1f34693dbef3e2b.png)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刑法实务(高起专)
![刑法实务(高起专)](https://img.taocdn.com/s3/m/49ec2636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5d.png)
课程名称:刑法实务(高起专)1. (单选题) 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发现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甲的行为( )。
(本题2.0分)A. 构成遗弃罪B. 构成故意杀人罪C.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 不构成犯罪答案: B解析: 无2. (单选题) 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
甲的行为( )(本题2.0分)A. 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 构成逃税罪C. 不构成犯罪D.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答案: A解析: 无3. (单选题) 某公司职员甲从前住在平房,有随手从窗户向外扔东西的坏毛病。
他现在搬到位于13层的高楼上居住。
这天甲边哼着小曲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了现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13层楼,但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人乙被砖头砸死。
甲的行为( )(本题2.0分)A. 是意外事件B. 构成间接故意犯罪C. 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 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答案: C解析: 无4. (单选题) 乙基于强奸故意对妇女正在实施暴力,正巧甲基于报复、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实施伤害,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本题2.0分)A. 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B. 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C. 甲的行为是自救行为D. 甲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答案: A解析: 无5. (单选题) 关于过失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本题2.0分)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成立过失犯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 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 C解析: 无6. (单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2.0分)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汇总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e672b0c4d4d8d15abe234eb1.png)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汇总一、重大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作案工具。
如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发现场为施工工地,作案工具为一根施工用的长条木方,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嫌疑人未离开作案现场,亦未处理作案用的木方。
但出警侦查员没有及时从杂乱的施工现场中提取作案工具,导致作案工具可能与现场杂物混同或灭失,案件移交刑警队后现场勘查已无法找到作案工具,仅提取一根类似的木方移送起诉,无形增大诉讼难度。
2、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关键物证,或对案发现场或物证上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在现场勘查或现场查获时未予充分重视,现场勘查中对现场物品的提取和保存不全面、不细致,导致关键客观证据污染或灭失。
如白某某故意杀人案,无目击证人,且手段为用手连续掐死两人,在被害人家中相对封闭的现场,没有典型杀人案件中的凶器和现场血迹,除供述外没有杀人手段和杀人过程的直接证据。
存在问题:一是现场地面存在部分散落烟头没有提取,导致可能存在的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的客观物证灭失,且如果现场提取的烟头检测出的DNA不属于案发前有正当理由到过案发现场的人,则存在陌生人作案的可能性;二是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尸体脖子处进行指纹或DNA鉴定,以便及时获取嫌疑人与犯罪事实联系的关键证据;三是DNA 鉴定提取了被害人十枚指甲,仅对其中八枚出具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解释为有2枚指甲只有甲床、没有指甲,关键证据存在矛盾。
3、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相关监控录像、手机记录等电子数据,或未制作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案件材料。
如侯某故意杀人案,案发现场附近存在监控录像,但公安机关未及时调取,导致案件中现场出现的嫌疑人侯某的哥哥侯某甲及朋友孙某某是否参与第一现场的杀人行为及是否共同追击被害人到第二现场的事实无法查清,且被害人的手机没有及时扣押并提取出手机内的聊天、通话、短信记录,导致案发前的时间节点、双方矛盾和约架情况无法查清。
4、案发现场勘查或制作提取、扣押笔录时无见证人在场或移交、保存手续缺少相关人员和见证人签字。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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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袁登明 当前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袁登明 当前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2d5eec750e2524de5187eed.png)
2、提倡“以刑制罪”的刑法解释规则
刑法应当最能反映社会的正义观念,刑法 的解释就是在正义观念的支配下,目光往返 于罪行规范与案件事实,寻找最佳对应点。 如法定刑的轻重基本标明了犯罪的轻重,故 解释者应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 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 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 犯罪构成之内。
首先,满足形式合理性、严格遵循罪刑法 定原则是前提。即法律效果的满足是“两个 效果”统一的基石,决不允许突破罪刑法定 原则去寻求所谓的良好社会效果,司法追求 的社会效果主要应通过法律来获得,应在法 律之内来寻求。立法者编制渔网,司法者只 能用该渔网捕获实质合理性(实质正义)。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非 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上游犯罪之理解。
三、两个效果与刑法解释规则
司法裁判的目的内在要求其应当获得必要限 度的社会认同。理想的法院判决应当是(客观的) 法律效果与(主观的)社会效果之有机统一。但 司法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现实中的法律适用可能 与理想情境相去甚远。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出现冲突在所难免,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更甚。 在当前的新媒体时代,以重塑司法权威、提 升司法公信力为工作目标,“两个效果”统一有 其现实意义和重大价值。
5、主观解释论优先兼顾客观论
刑法解释论即关于刑法解释的价值立场, 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解释论即要 发现并阐明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论的目标 是要阐明进行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表现 出来的意思,而不能仅拘泥于立法者制定 刑法时所赋予刑法条文的意思;折中说则 兼顾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故又有谁 主谁次的问题。
其次,解释刑法过程中如何满足合法性原 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主要与行为事 实的认定有关,原则上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 即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对法律疑问的澄清。 作为“两个统一”的基石——合法性原 则承载着罪刑法定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则的 基础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要求司法机关 的法律解释必须严格谨慎,所作的解释不能 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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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作为一名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实务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等各个领域。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找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案例,解析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合同纠纷案例一:违约问题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在一定日期之前完成某项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方却主张自己具备免责的理由。
解决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进行分析,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责任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乙方未尽责任导致甲方遭受损失,那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方声称自己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调查乙方所声称的不可抗力事件,并评估其对乙方完成工程的影响程度。
如果证据表明乙方确实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且该影响是无法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那么乙方可能会免除违约责任。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合同解除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然而,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解决方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合同约定,确定乙方是否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然而,如果乙方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违约行为,那么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并确定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三:商标侵权某个公司创建了一个独特的商标用于标识其产品。
然而,最近发现有另一个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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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讲堂(3篇)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讲堂(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7d14e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4.png)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实务是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实务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辩护与代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本讲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进行详细讲解。
二、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核心环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客观性:案件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主观臆断。
(2)合法性: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全面性: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全貌。
2.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1)审查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应当审查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合法、关联。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应当审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通过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手段,获取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收集、固定、保管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2)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真实。
(3)证据是否被篡改、伪造。
四、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1. 辩护与代理的原则(1)依法执业:辩护人和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量刑中的11个疑难问题庭前独角兽
![刑事案件量刑中的11个疑难问题庭前独角兽](https://img.taocdn.com/s3/m/721f3c94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4.png)
刑事案件量刑中的11个疑难问题庭前独角兽本期导读庭前独角兽邀请长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华锋,分两期详解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量刑方法及疑难问题。
本期主题“刑事案件量刑中的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解读11个刑事案件量刑疑难问题。
刑事案件量刑中的疑难问题作者 | 刘华锋(长宁法院刑庭副庭长)Q1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判处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种或刑期?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
虽然该文件现已被废止,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该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适用性。
此外,从刑罚的配置来看,只有允许这样操作,才能保证刑罚适用的连续性。
例:张三犯放火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判处该条文没有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管制。
Q2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不可以。
减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本质不同,前者要求处罚,必须给予一定的刑罚,而后者是不处罚,不能判处刑罚。
因此,对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当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种时,不能依据减轻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这种情况下,确实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只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能是根据减轻处罚情节所对应的条款。
例:张三轻伤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其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根据该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综合案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Q3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可以。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的适用作了修正,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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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中的38个疑难问题解析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不是因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带来的危险所导致,仅是醉酒驾车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
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后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以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此外,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同时”的理解不宜过于机械。
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既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也有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但只要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是自然延续、没有出现时间间隔的,就可以认定为“同时”。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暴力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意外事件。
问题5: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死亡等危害后果的,应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
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的,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
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行为人出手予以制止的,不能视为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互殴。
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疾病而导致出现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
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
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关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其中6到1级为“严重残疾”。
目前,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原2006年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已废止。
新旧标准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问题7: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如何确定价值?价格鉴定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不同的鉴定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鉴定标的,得出的鉴定意见也有所不同。
当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时,采取成本法更能体现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被害人实际的损失数额。
对于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出厂价,涉案物品价值应以出厂价为主要参考。
检察机关审查鉴定意见时,应细致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不能简单直接地采信价格鉴定意见并据此提起公诉。
问题8: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确定销售金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可采取与上述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一致的标准,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价格方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如调取销售记录、收款凭证,讯问、询问相关销售人员等,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销售数额”。
问题9: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进行量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实践中,检法机关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
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
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
鉴于目前检法机关之间就《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存在理解上分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尚未对该条进行解释。
因此,对类似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不宜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造成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则可针对量刑提出抗诉。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
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