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改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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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改造经验

一、深圳城中村的现状及认知

改革开放三十年,是深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三十年,是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三十年,目前,我市城市规模已达770平方公里。我市土地总面积为1953平方公里,并划定974平方公里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占全市土地面积的49%,基本生态控制线已成为我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底线和铁线,全市剩余可建设用地潜力不足200平方公里左右,且分布零散。在新增城市空间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盘活存量土地,对于破解资源瓶颈,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经过1992年和2004年特区内外两次城市化过程,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成为我国第一个没有农民和农村建制的城市。在城市化过程中,我市通过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居民、工商业和配套建设用地,对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体系等一系列举措,充分保障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快速工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居住需求,而政府和市场无法在短时间解决;加之原农村被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用地包围,缺乏控制引导,违法建筑现象普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的问题也愈发凸显。深圳城中村总用地面积为96平方公里,以城市化转制前的原行政村为单位的城中村有320个;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城中村有1725个。全市城中村共有各类私房约35万栋,总建筑面积超过了1亿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居住人口规模超过了500万。深圳城中村是快速工业化及城市化的阶段性产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数量庞大,类型错综复杂,牵涉面广,与经济发展、群众利益等敏感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大;二是城中村内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严重,各类配套设施缺乏;三是居住人口密集,卫生状况比较差。此外,深圳城中村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了廉租房的职能,增添了城市活力等正面作用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二、深圳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的成绩及面临的形势

2004年10月28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违法建筑查处暨城中村改造工作动员大会,拉开了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序幕。目前,我市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模式,制度建设渐趋成熟,区政府、街道办、村集体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得到

充分调动,各区都有一批改造项目已完成或正在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进入了积极平稳、全面提升的重要阶段,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常设机构市城改办,市城改办设在市规划局,各区也常设了区城改办。目前,市城改办已成为全市负责改造政策、改造计划、改造规划、改造资金为一体的综合协调和办事机构,市统筹、区实施的市区分工体系已形成。

二是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出台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为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保障。

三是建立了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体系,制定了改造中长期计划,并建立了年度计划制度。编制了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城中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等技术文件,建立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度。

四是全面推进了城中村全面改造和综合整治项目,全市已列入各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全面改造项目共137项,已批准专项规划42项,批准总建设规模1000多万平方米,一批项目已竣工。在综合整治改造方面,已有166项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列入改造计划,共下拨市、区城改扶持资金8亿元,全面扶持城中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其中33项已完工,并打造了一批示范性综合整治改造项目。

国务院近期审议通过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实施纲要(2008-2020年)》赋予了深圳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化城市“一区四市”的发展定位,给深圳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树立了新标杆,深圳城中村改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城市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深圳城中村改造工作任重道远。

三、深圳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经验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全新而复杂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总结几年来深圳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我们认为有以下实践经验可在今后的改造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和发扬。

(一)符合深圳实际的改造政策。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主要有全面改造(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改造两种模式,以综合整

治改造为主。在改造政策方面有以下举措:一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除政策性住房外,实施拆除重建的房产均为市场商品房,全面理顺了土地权属关系;二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在一定开发强度范围内减免部分地价,政府不再支付拆迁费用;三是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单独或合作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它第三方单独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以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科学的改造规划制度。我市实施了改造专项规划制度,要求每一个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改造专项规划,改造专项规划是统筹城市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及社会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布局、合理安排使用功能、完善基础设施、传承历史文化等方面作用显著。一方面,强化改造专项规划的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地区不得建设。为简化改造规划审批程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其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环委)审批改造规划,提升和巩固了改造规划的地位,既加快了改造规划的审批又为后期行政许可提供了依据。在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的要求。首先,改造专项规划由区政府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编制,充分体现了政府组织、公众参与,保证了改造专项规划的可实施性;其次,市规划局、市城改办的统筹及市建环委的审批则体现了专家领衔、科学决策,市建环委的非公务委员是全市甚至全国在规划、建筑、交通、园林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建环委的审议,各改造规划编制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另一方面,强化了改造专项规划的改造责任及实施措施。改造专项规划原则上特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特区外以自然村为单位,统筹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必须确定比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更大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的拆迁责任由改造主体承担,拆迁范围内学校、绿地、市政道路、地铁站及公交场站等用地由改造主体负责拆迁完毕后移交给政府,在部分城中村还要求按比例配建政策性住房。改造专项规划制度有效施了城市规划,理顺了土地权属关系。通过改造规划的协调和控制,我市大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解决城中村自身问题的同时,承担了一定的城市责任,到达了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改造目标。

(三)以人为本的改造扶持资金制度。综合整治改造是我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但综合整治改造只有投入而没有直接的收益,缺乏市场动力,为此,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切块安排市城改扶持资金,并要求各区政府按不少于市城改扶持资金的比例安排区城改扶持资金,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城中村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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