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离职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出具的书面文件,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信息。
离职证明不仅是劳动者求职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离职证明的法律规定,包括离职证明的出具、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离职证明的出具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 出具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3. 出具主体离职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4. 出具方式离职证明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离职证明的内容1. 基本信息部分(1)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2)劳动合同期限;(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终止或解除日期;(4)工作岗位、职务;(5)劳动合同签订地。
2. 工作经历部分(1)工作起始时间、结束时间;(2)工作岗位、职务;(3)工作业绩、奖惩情况。
3. 离职原因部分(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2)劳动者离职时间。
4. 其他事项(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2)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1. 劳动者权益保障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伪造。
2. 劳动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离职原因等事实的重要证据。
用人单位应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必要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五种: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重大损害的;五、其他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接下来,我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条款。
首先是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方面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例如拖欠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等。
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报酬没有得到支付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用人单位以违法规章制度为依据开除劳动者,或者制定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
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重大损害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况。
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等。
当劳动者认为自身的安全受到了威胁,或者已经发生了重大损害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欠薪是很多员工都遇到过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应该要知道劳动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欠薪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欠薪的相关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老板拖欠工资,你可以立即终止合同(不去上班),然后到劳动局投诉。
劳动法拖欠工资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用途有两个:第一个用途是拿着离职证明去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规定在《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的时候,是一定要有离职证明的,这是证明你已经失业的一个重要材料。
第二个用途是跳槽到一家新的单位的时候,出具这个离职证明,能给那家新的单位吃个定心丸。
劳动者跳槽入职新单位的时候,新单位往往会要求你提供一纸离职证明,让你自己证明你已和原单位再无任何瓜葛,这种做法的依据源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的法律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内容。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在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五天;在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但不满二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天;在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五天。
劳动者通过休假可以调整身体状态,保持工作的活力和稳定情绪。
休假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长时间的工作会使劳动者感到疲惫和压力,而适当的休假可以帮助劳动者恢复精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
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用更好的心情和状态回到工作岗位,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在安排休假时,劳动者应尽量避免与公司的工作安排冲突,以免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此外,劳动者也应在休假前及时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雇主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者的休假需求。
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情况,及时安排工作任务,并组织他人进行工作交接。
同时,雇主还应确保在劳动者休假期间,不安排额外的工作加重劳动者负担,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
对于某些行业或职位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雇主应提供其他形式的休假补偿或休息安排,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
制定它的主要⽬的就是维护劳动者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建⽴⼀个稳定的劳动秩序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但不少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政策不是很了解,今天店铺⼩编将为您解决⼀点⼩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1、⽤⼈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九条中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有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的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成本过⾼。
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续有个过程,需要⼀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五⽇,值得⼀提的是,这⾥的“⽇”不是指⼯作⽇,但最后⼀天是节假⽇的,将有关规定顺延⾄下⼀⼯作⽇。
3、劳动者有按照双⽅约定,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办理⼯作交接的义务⼯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单位有在办理交接⼿续时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5、⽤⼈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考虑到劳动合同⽂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权利义务的基本⽂件,⽤⼈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
劳动争议欠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欠薪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考勤保存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考勤作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考勤保存时间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考勤保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记录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向劳动者公布。
”这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这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这进一步明确了考勤记录的保存义务。
三、考勤保存期限的规定1.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考勤记录。
但《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保存期限。
2.档案法规定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具体期限如下:(1)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2)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3)珍贵档案:保存期限为100年。
3.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考勤记录。
但《劳动合同法》同样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保存期限。
四、考勤保存期限的确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考勤保存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考勤保存期限:1.行业规定部分行业对考勤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保存考勤记录30年。
2.企业内部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考勤保存期限。
一般而言,企业内部规定应不低于30年。
3.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律法规对考勤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考勤记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2020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2020司法机关怎么解释劳动合同法?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欢迎阅读!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
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新劳动法第50条
最新劳动法第50条最新劳动法第50条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如何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违反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连续体患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疾病和伤残的情况下;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值得我们注意的几点。
首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劳动者连续体患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疾病和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赔偿。
最后,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一条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法预支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来源。
预支工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指劳动者在未完成全部劳动任务或者未达到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之前,提前领取部分工资的行为。
预支工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缓解生活压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预支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法关于预支工资的基本规定1. 预支工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预支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未完成全部劳动任务或者未达到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之前,提前领取部分工资的行为。
2. 预支工资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1)病假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期待遇: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医疗期内的工资预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申请预支工资,预支工资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3. 预支工资的条件(1)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2)用人单位同意;(3)预支工资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4. 预支工资的程序(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预支工资的书面申请;(2)用人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与劳动者签订预支工资协议;(3)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预支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三、劳动法对预支工资的法律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预支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公司离职手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
离职作为员工职业生涯的一部分,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离职手续,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离职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解读公司离职手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办理指南。
二、离职手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离职手续的规定包括:(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离职手续的规定较为概括,主要包括:(1)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离职手续中社会保险的转移和接续作出了规定:(1)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剩余工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得的但尚未支付的部分。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剩余工资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剩余工资的定义剩余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得的但尚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剩余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2. 基本工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3. 奖金、津贴: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因工作表现、职务晋升等原因获得的奖金、津贴。
4. 休假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等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5. 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得的补偿金。
三、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拖滞纳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支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工资拖滞纳金作为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本文将对工资拖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
二、工资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滞纳金:(一)逾期支付工资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二)逾期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应付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三)逾期支付工资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三、工资拖滞纳金计算方式1.按日计算:工资拖滞纳金按日计算,自逾期支付工资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资之日止。
2.按月计算:逾期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应付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
3.按季度计算:逾期支付工资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四、工资拖滞纳金支付主体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工资拖滞纳金的支付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滞纳金的义务。
2.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滞纳金。
劳动法解读二十一至五十条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限制的规定。
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
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
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
这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多方面的,比如意大利法律中有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对年轻劳动者进行培训。
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一百二十小时的脱产培训,培训可以在企业内进行,也可以在企业外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劳动法中都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人数100余人。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在乙入职甲公司后,由于市场需求变化,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2012年6月,甲公司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乙的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要求。
乙不服甲公司的决定,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如果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因此,甲公司解除乙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 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向乙支付经济补偿。
乙在甲公司工作时间为2年零5个月,甲公司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五、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乙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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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
方的义务
2008-6-28 15:51浏览:1414次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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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
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
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