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 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我国应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 法学专业开题报告

正常情况下,婚姻是相互以情感需求为对价的契约,当契约成立以后,这种特殊对价的给付既是彼此的又是个人的,但更重要是属于个人的。当一方表达了离婚的愿望,便宣布其将不愿继续履行这份情感契约,也即意味着婚姻关系丧失了存在的前提。因为这一判断标准既抽象又不确定。
(六)总结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与归纳总结的方法。收集离婚案例,进行理性审视,从分析的角度研究离婚标准。
四、研究分析的基本思路
(一)感情是否属于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
1、夫妻感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或心理上的东西,而是一个事实或客观状态。
将“婚姻关系”作为一个客观标准来审视可能比“感情”更容易把握和认定。“婚姻关系”既可以基于情投意合而存在,也可以因经济依赖、生活习惯以及理性责任等因素而合法维系;同样,“婚姻关系”可能基于感情破裂而解散,也可能因与感情无关的其他因素而消灭。可见,“婚姻关系”比“感情”具有更多的理性和责任的因素,如果仅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婚姻是否合法存续的标准,那么人世间将存在太多的“非法婚姻”。恩格斯所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显然言过其实,缺乏足够现实和理性的思考。
我国应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
一、选题依据
随着一波结婚高峰的到来,另一波高峰也随之而来——离婚。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层出不穷,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一是离婚会引起当事人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二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离婚夫妻往往反目成仇,一方从此远离家乡,使其子女失去父爱或母爱,背负压力,造成生活、学习上的困难,容易形成自卑和自我封闭的性格,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离婚案件的增多,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普遍关注。
离婚: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开题报告

离婚: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开题报告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逐渐地发生了变化,社会价
值观也发生了转变。
离婚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中国,
离婚率虽然依然不高,但离婚的比例却在上升。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
这个问题,而对于离婚,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思考呢?
开题报告: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对当代人的要求。
然而,离婚问题
却既涉及到个人自由,也涉及到社会责任,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方面,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自由,个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婚
姻关系。
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两人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存在矛盾与不和谐,那么双方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关系。
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所追求和
重视的核心价值,离婚问题涉及到这一价值的实现和保护。
另一方面,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的一种,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
也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和责任。
婚姻关系不仅对家庭产生影响,也对社会
造成影响。
如果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损害到社
会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个人自由的范畴,也涉及到社会责任。
因此,离婚问题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个人自由是基本的人权,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离婚问题不只是个人行为,也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
利益和责任。
因此,离婚问题应该逐渐从个人角度向社会角度进行思考,并注重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关系。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离婚作为一种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婚姻、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发展。
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有必要对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进行研究,以推进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核心,详细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规定,评估其可行性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完善方案。
同时,也将结合案例法和调查法进行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
其中,案例法将用于深入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调查法则将用于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研究的预期目标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目标是,通过对离婚法定条件的研究,推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化发展,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规范离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文明的持续发展。
具体上,本研究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分析现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探究离婚的实际情况、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介绍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并借鉴,提出针对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改进措施;4.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离婚条件的认知程度、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情况及其实施效果;5. 就完善离婚法定条件的制度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 研究内容和方法1.3 研究预期目标和意义第二章离婚的法定条件——现行法律规定的探析2.1 婚姻法对“三无”、“三有”双方的规定2.2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2.3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第三章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及借鉴3.1 对比国内外离婚条件的不同3.2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的优点3.3 欧美国家离婚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四章离婚条件在实践中的应用4.1 离婚条件的实际情况4.2 离婚条件遵守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第五章完善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探索5.1 破解离婚条件面临的挑战5.2 完善离婚条件的措施和道路第六章结论6.1 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6.2 论文结论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作用6.3 论文研究的不足及未来发展研究方向。
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伴随着离婚人数的不断增加,离婚登记制度也愈加完善。
然而,离婚登记的效力在实践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夫妻未履行登记义务,部分民政部门未能认真执行登记程序等,导致登记离婚的效力不尽如人意。
因此,研究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论文旨在研究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分析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2. 探讨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3. 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剖析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为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本论文采用文献法、案例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从法律规定、实践情况及离婚登记效力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究。
四、可行性分析本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时代需求相符合,由于我国离婚登记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同时,相关数据和文献资源充足,研究方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因此,本论文是有可行性的。
五、预期成果本论文力图对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进行系统性、深入性的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预期成果如下:1. 初步探究我国登记离婚的历史背景、基本法律规定、实施情况及其现状;2. 分析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3. 指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4. 对离婚登记的效力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支撑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5. 对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及相关法律、政策,在学术和实践上提出自己的理解,从而对该领域的研究和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
六、论文的章节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和目标1.3 研究方法和思路1.4 可行性分析1.5 预期成果1.6 论文结构第二章离婚登记制度与法律规定2.1 离婚登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2 离婚登记法律规定的发展第三章离婚登记实践的问题3.1 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3.2 离婚登记中的问题第四章防范离婚法律风险的建议4.1 完善离婚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4.2 改进离婚登记的管理4.3 提高夫妻离婚登记的法律素养第五章实证研究5.1 研究对象和方法5.2 数据分析及结果第六章结论6.1 主要发现6.2 问题和建议6.3 展望参考文献附录:实证研究相关数据。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

试谈中国离婚问题引言:近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离婚率的上升。
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对中国离婚问题表达了诸多观点和忧虑。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离婚原因、影响及应对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探讨中国离婚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中国离婚问题的背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在逐渐演变。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工作压力增大,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庭的减少,导致婚姻关系受到冲击。
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女性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认同传统婚姻观念,这也导致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二、中国离婚问题的原因:1. 经济压力:在中国,经济因素往往是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当前高房价和生活成本上涨情况下,许多夫妻面对经济困难,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这对婚姻关系造成了冲击。
2. 个人成长与婚姻价值观念的变化: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个人成长和幸福感。
这会导致一些夫妻在婚姻中出现不满和焦虑,因而选择离婚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
3. 婚姻沟通问题:婚姻中的沟通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而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沟通上存在问题,导致矛盾不断加深,最终导致离婚。
三、中国离婚问题的影响:1. 对子女的影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深远的。
他们往往面临亲情破裂、感情困扰、生活方式改变等问题,给他们带来心理和情感上的伤害。
离婚开题报告

离婚开题报告离婚开题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离婚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常见。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关系的终结,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家庭、子女、财产等多个方面。
本篇文章将探讨离婚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人们提供一些思考和参考。
一、离婚的原因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经济压力、外遇等。
其中,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夫妻双方在婚前可能并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特点,而在婚后相处中逐渐发现彼此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此外,沟通不畅也是离婚的常见原因。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可能存在着交流不足、互相理解不够等问题,导致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隔阂。
此外,经济压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成本逐渐增加,夫妻双方可能因为经济问题而发生争吵和矛盾。
最后,外遇也是导致离婚的常见原因之一。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发生了外遇,导致了家庭关系的破裂和婚姻的终结。
二、离婚的影响离婚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离婚可能会导致财产分割、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社会地位的变化。
夫妻双方需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一方经济上的困难和不公平感。
同时,离婚后的生活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夫妻双方需要适应单身生活或重新组建新的家庭。
此外,离婚还可能对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产生影响,一方可能会面临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其次,对于子女来说,离婚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子女可能会面临亲情的缺失、心理的创伤以及生活环境的变化。
离婚后,子女可能会感到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他们需要适应单亲家庭或跟随一方父母生活的新环境。
同时,子女可能会面临情感上的困扰和心理上的压力,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三、应对离婚的措施面对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尝试一些措施来缓解矛盾和解决问题。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增强沟通和理解来改善夫妻关系。
他们可以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增加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共识,以减少矛盾和争吵。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常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离婚率为3.36%,与2018年相比上升了0.06个百分点。
而随着离婚人数的不断增加,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愈发复杂,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法定离婚是指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由民政部门发放离婚证书的离婚方式。
法定离婚标准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直接关系到离婚是否合法、离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是离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探究,为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1. 目的(1)了解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分析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探究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评价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4)对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2. 意义(1)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理论基础、指导和依据;(3)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4)对于提高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我国法定离婚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对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行评价与分析;(4)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2. 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文献法。
通过查阅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等文献资料,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了解与分析。
(2)实证法。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3)比较法。
浅述我国离婚法定理由

1“ 情 破 裂 ” 、感 不足 以 完全 涵盖 离婚 的具 体 理 由 , 该 为 “ 姻 应 婚
了法律 规 定 , 夫妻感 情破 裂作 为 离婚 的法 定理 由 , 将 并将 调解作 为前 置 性程序 。但 夫妻 感情 破 裂 难 以界 定 , 能 涵 盖 离婚 理 由的 各 个 方 面 。 不
本 文 试 图从 法 定 理 由 简要 剖 析 , 讨 我 国 新 修 改 的 离婚 法 定 理 由 的 不 探 足 , 进 行 了对 策 分 析 。 并 【 键 词】 关 离婚 自由 ; 定 理 由 ; 足 与 完善 法 不
离 婚 制 度是 我 国婚 姻 家庭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我 国 的离 婚 制度 分 为两 种 : 议 离 婚 和 诉 讼 离 婚 。对 于 协 议 离 婚 而 言 , 于 是 协 由 双 方 自愿 , 家 庭 的 共 有 财 产 和 子 女 的 抚 养 都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安 排 , 对 因此 不 需 要 法 律 的太 多 干 预 。但 对 于 诉 讼 离 婚 而 言 , 于 是 一 方 由 要 求 离 婚 , 另 一 方 不 愿 离 婚 或 是 对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的 分 割 存 在 异 而
要 求 离 婚 的 , 由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或 直 接 向人 民 法 院 提 出离 婚 可 诉 讼 。人 民法 院 审理 离 婚 案 件 , 当进 行 调 解 ;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应 如
调 解 无 效 , 准 予 离 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解 无 效 的 , 准 予 离 应 调 应
的确 认 夫 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有 过错 的 情 形 和 无 过 错 的情 形 。一 方有 过 错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重 婚 、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 有
当前我国离婚问题的伦理思考的开题报告

当前我国离婚问题的伦理思考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当前我国离婚问题的伦理思考一、问题提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我国离婚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
离婚不仅牵扯到个人的家庭生活,也涉及到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等伦理层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需要进行伦理思考和研究,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和策略。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观念上的,离婚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视为“耻辱”的事情。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一些新问题在婚姻家庭中不断出现,如婚姻平权、家庭暴力等,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传统的道德观念、法律制度等手段来解决。
因此,离婚问题成为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当前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凸显出我们在家庭伦理观念和教育方面的不足,需要加强以婚姻家庭伦理建设为主线的教育和宣传,以加强家庭和谐、婚姻幸福的意识。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当前我国离婚问题的伦理思考展开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了解离婚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探究离婚现象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2. 探讨离婚现象是否符合儒家伦理观念,分析离婚现象背后的道德问题;3. 分析离婚法律制度的不足,寻求改革措施;4. 基于伦理思想和儒家思想,提出关于离婚的伦理建议和对家庭伦理教育的建议。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资料和案例,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以期得到全面准确的结果。
四、研究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究我国离婚问题的伦理思考,并提出解决途径和方法。
预期成果有:1. 深入了解离婚现象背后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2. 通过对比儒家伦理观念和现代社会的婚姻伦理观念,探讨现代离婚是否符合儒家伦理观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3. 分析离婚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革措施和完善建议;4. 基于伦理思想和儒家思想,提出对家庭伦理教育的建议和影响。
本研究的成果将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家庭伦理的意识,为家庭和谐、婚姻幸福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关系。
在我国,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理由,否则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法定离婚理由概述1. 重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婚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3.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饮食、禁止就医、强制劳动、限制财产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5. 分居满二年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相互间不能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满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居满二年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死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三、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明与认定1. 证明责任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自己离婚理由成立的证明责任。
对于法定离婚理由,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提供证据证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2)提供证据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3)提供证据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事实;(4)提供证据证明分居满二年的事实;(5)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离婚的原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离婚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在我国,离婚的原因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的原因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离婚的原因概述1. 生理原因生理原因主要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理缺陷、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如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性功能障碍等。
2. 心理原因心理原因主要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心理素质、性格、习惯等原因,无法适应婚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猜疑心重等。
3. 经济原因经济原因主要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经济状况、消费观念等原因,无法满足对方需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如经济纠纷、家庭负担过重、消费观念差异等。
4. 社会原因社会原因主要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社会环境、家庭背景等原因,无法适应婚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如家庭暴力、出轨、第三者介入等。
5. 法律原因法律原因主要指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三、离婚的法律规定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1)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规定必须离婚理由(3篇)

第1篇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终止,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项权利。
在我国,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并非任意一方可以随意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法律规定必须离婚的几种理由。
二、法律规定必须离婚的理由1. 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重婚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严重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离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且具有实质性的同居关系。
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原则,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离婚。
3. 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和谐,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离婚。
4. 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
虐待是指以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饮食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精神上的折磨。
遗弃是指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放弃家庭成员的生活。
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离婚。
5.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
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生活,破坏了家庭和谐,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问题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问题探讨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非常重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离婚问题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
本文将从离婚的原因、离婚的程序和对子女的影响三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问题进行探讨。
一、离婚的原因离婚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婚姻破裂。
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可能涉及到经济问题、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而其他因素包括长期分居、家庭暴力、虐待或者其他行为上的不忠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充分考虑了这些情况,为每一种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离婚条例。
然而,在离婚的原因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减少离婚的发生。
二、离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具体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而诉讼离婚是指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才能离婚。
离婚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如起诉、开庭、调解等。
但这些程序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滥用离婚权利的发生。
三、对子女的影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影响很大,但对子女的影响更为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和社会方面。
在心理方面,子女可能面临父母分离、家庭氛围变化等问题,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良的心理影响。
在社会方面,家庭的破裂可能导致子女在社会交往上遇到种种困难。
因此,在离婚中,夫妻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通过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来保护子女的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离婚的原因、离婚的程序和对子女的影响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和保护家庭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婚姻中的沟通和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离婚问题的发生,同时,也需要为那些因为无法调解而选择离婚的夫妻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保护。
离婚法律规定理由(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的分配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离婚的法律规定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理由。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离婚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离婚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保护婚姻家庭原则: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利益,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
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规定,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利益。
3. 保护财产权益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4. 保护隐私原则: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我国离婚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1. 通奸:通奸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通奸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规定允许因通奸而离婚。
2. 虐待:虐待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虐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规定允许因虐待而离婚。
3. 忠诚义务的违反:忠诚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4. 遗弃:遗弃是指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对另一方不尽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利益,法律规定允许因遗弃而离婚。
开题报告 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本课题国内外状况,说明选题依据和意义1.国内外研究状况:国外状况:各国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
各国法律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及具体规定有所差别。
对于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因国家而异,其中以下列几种最为常见。
1、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共同体解体。
法国、古巴、阿尔及利亚等国把婚姻关系破裂规定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之一。
有的还同时规定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如由于经常的争吵、虐待、严重的侮辱、违背夫妻间的忠诚、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被判重刑,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已失去了它的意义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2、通奸。
通奸是外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理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奸作为违背夫妻互负的贞操义务,损害了双方感情,动摇乃至破坏婚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将此规定为离婚的理由。
3、虐待。
虐待包括在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行为。
美国许多州认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者即可构成虐待行为:夫妻一方对他方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所产生的威胁足以是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敢与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对他方的身体实际加以伤害,如殴打等残暴行为。
有些州还把虐待行为分为极端性虐待和继发性虐待。
4、遗弃。
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要求遗弃至少要持续达一定期限,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这个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加拿大规定为5年,澳大利亚、印度、葡萄牙等国规定为3年,瑞士、希腊、英国规定为2年,美国有两个州为规定期限,其余各州分别规定为1年、2年、3年不等,个别州长达5年或短至6个月。
5、患精神病。
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并且持续了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至夫妻以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年而无康复之可能;瑞士民法典规定为3年,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比利时、日本、墨西哥等国均把精神病已不可治愈,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定理由: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离婚的情况。
此种情况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经过司法审查,方可生效。
二、一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因重大过错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重大家庭暴力或虐待2. 重大婚外情3. 重大赌博行为4. 重大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5. 恶意隐瞒重大婚前财产或应当抚养、扶养的子女的行为6. 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此种情况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后,方可生效。
三、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重大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重大精神疾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需要医院出具书面证明,然后由民政部门审查后,方可生效。
四、分居满两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
夫妻分居满两年又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需要由民政部门审查后,方可生效。
注释:1. 司法审查:是指执行裁判前,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
2. 不治之症:是指患有无法治愈,能预见最终必死的疾病。
3. 分居:是指夫妻一方有一定时间不在同一个居住地而不发生婚姻关系且夫妻双方对此有明确的意愿。
4. 民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内设机构中的民政部门或民政局。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大陆现行法律的基石之一,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2. 司法审查:是指对一定案件进行依法审查的程序。
3. 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互相义务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4. 重大过错:是夫妻一方违反婚姻关系的法律义务或伦理道德规范,致使夫妻关系破裂的行为。
5. 精神疾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智力、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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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研究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家庭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需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许多家庭因离婚出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进行深入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对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进行深入分析,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我国离婚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前提;(2)我国离婚的诉讼程序及其特点;(3)我国离婚的具体事由和当事人主张的原因;(4)我国离婚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政策。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收集和归纳相关资料,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
在实践中,还将充分运用统计学和法律经济学等方法,从多角度深入挖掘问题的本质。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分析和探讨我国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为人们正确认识离婚问题提供深入和全面的理论和实践指导;(2)从学术角度全面反思我国离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为政策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3)为相关研究提供学术参考和借鉴。
四、进度安排第一阶段(1个月):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第二阶段(2个月):案例分析和数据收集;第三阶段(1个月):撰写论文和答辩准备。
五、预计研究经费本研究预计的经费为1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数据收集和实地调查费用。
六、研究团队本研究团队由3名法律专家和3名社会学专家组成,其中,法律专家主要负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社会学专家主要负责相关调查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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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的内容一、本课题国内外状况,说明选题依据和意义1.国内外研究状况:国外状况:各国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
各国法律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及具体规定有所差别。
对于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因国家而异,其中以下列几种最为常见。
1、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共同体解体。
法国、古巴、阿尔及利亚等国把婚姻关系破裂规定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之一。
有的还同时规定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如由于经常的争吵、虐待、严重的侮辱、违背夫妻间的忠诚、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被判重刑,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已失去了它的意义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2、通奸。
通奸是外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理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奸作为违背夫妻互负的贞操义务,损害了双方感情,动摇乃至破坏婚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将此规定为离婚的理由。
3、虐待。
虐待包括在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行为。
美国许多州认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者即可构成虐待行为:夫妻一方对他方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所产生的威胁足以是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敢与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对他方的身体实际加以伤害,如殴打等残暴行为。
有些州还把虐待行为分为极端性虐待和继发性虐待。
4、遗弃。
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要求遗弃至少要持续达一定期限,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这个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加拿大规定为5年,澳大利亚、印度、葡萄牙等国规定为3年,瑞士、希腊、英国规定为2年,美国有两个州为规定期限,其余各州分别规定为1年、2年、3年不等,个别州长达5年或短至6个月。
5、患精神病。
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并且持续了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至夫妻以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年而无康复之可能;瑞士民法典规定为3年,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比利时、日本、墨西哥等国均把精神病已不可治愈,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6、被判刑。
法国规定是拘役以上刑罚;墨西哥、秘鲁等国规定是被处2年以上的徒刑;加拿大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起诉前服刑已满3年或累计不少于3年;或者被判处死刑、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诉权已经消灭,服刑期不少于2年,他方可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
7、一定限期的分居。
英国1969年离婚改革法对于被告同意判决的,双方只需连续分居2年,否则分居需持续5年。
美国有18个州准许配偶已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为根据而提出离婚,不论这种分居是否经过法院的判决。
这些州所规定的分居期限从6个月到3年不等。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事实上分居已达到6年,夫妻一方始得以共同生活长期中断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8、一方失踪。
墨西哥民法典规定为无正当理由而离开婚姻住所6个月以上,日本民法典规定为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即为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国内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条明文规定的离婚法定理由就这一条。
在法庭上法官也就是针对这一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判案。
2.选题依据和意义:依据:第一、以事实为依据。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年轻夫妻中更为常见,这引起里法律界的很大关注,然而,婚姻法中没有一一列举离婚的各种法定理由,这样就给法官很大的解释空间。
第二、以研究为依据。
法学界中有很多相关的研究,如巫昌祯的《婚姻家庭法新论》,叶英萍的《婚姻法学新探》等,都有相关的研究。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为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提供依据。
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为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提供依据。
也可以让人们正确得对待婚姻。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你解决的主要问题(阐述的主要观点)1.研究的基本内容:面对当今社会的高离婚率,本课题研究主要从案例出发,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通过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展开讨论,对比国内外离婚的法定理由,着重研究离婚的法定理由,分析其中的判断标准以及可以引申的情形。
2.解决的主要问题针对笔者认为与离婚法定理由相关的法条中有不合理的提出建议。
3.阐述的主要观点:本文通过在离婚法定理由的基本内容阐述上提出建议,如应该增加对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将同性恋与和人通奸也列入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
三、研究(工作)步骤、方法及措施(思路)/论文主体纲要1.研究(工作)的步骤:第一步:选题。
近年来,社会上夫妻间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但法条里的条文没有把离婚的法定事由明确得一一列出来。
研究该课题有很大的意义。
第二步:查找资料。
查找关于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相关文献,包括国内文献资料和国外文献资料。
第三步:整理文献资料。
把查找出来的文献资料按照年份顺序排好,做好索引,以便写作的时候方便查阅。
第四步:分析本课题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五步: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归纳出这些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第六步:深层解剖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七步:根据以上的研究,得出我的结论。
2.研究工作的方法及措施(思路):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关于本选题存在的现象,现有的基本原理。
用史学的方法研究所有不同年代的文献资料,得出到目前为止关于本选题的研究成果。
用归纳的方法归纳出关于本选题的特点、存在的问题。
用法律解释方法,诠释相关法律术语,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论文主体纲要:1 离婚法定理由的基本概述1.1什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1.2国外对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原则1.3国外对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形式1.4我国立法变革和现状2 我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评析及不足2.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2.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建议3.1将通奸与同性恋行为视为对夫妻一方的不忠3.2加强对冷暴力的判断3.3增设离婚法定理由的抗辩规则四、课题研究工作进度计划序号日期工作计划12012年10月10日前成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进程,教师填报《毕业论文选题信息表》22012年10月20日前举行毕业论文写作方法与规范讲座,下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32012年10月20日前学生填写《毕业论文选题志愿表》42012年10月31日前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工作组确定每位学生选题52012年11月10日前指导教师完成毕业论文题目的上传与维护,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查阅等开题前期工作。
62012年11月10日始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72012年12月10日前学生向指导老师递交《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初稿82012年12月15日前学生递交《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正式稿92012年12月20日前毕业论文工作组审核学生的《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和《开题报告》,举行开题报告会,审定开题报告102013年4月3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112013年5月25日前学生递交毕业论文正式稿,进行毕业论文的审阅和修改完善。
五、主要参考文献1.陶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魏振赢.《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3.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4.杨立新.《论其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图书馆,1980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7.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8.《中华法学大词典》编委会.《中华法学大词典(简明本)》,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9.陈慧女.《法律社会工作》,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10.王洪.《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11.[美]William J.O’Donnell&David A.Jones,顾培东,杨遂全译.《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12.巫昌祯丁露.《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1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4.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瑞士联邦委员会,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高桥忠次郎“目的主义&有责主义”,转引自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六、指导教师审核意见同意开题指导教师(签名):2012年 12月 10日七、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1.通过2.完善后通过 3.未通过负责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