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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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

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 [2008]10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围”: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船长12m以下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

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

(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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