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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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程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软 件要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主要原因是有五个,一是软件中所使用 的标准均应是现行的;二是软件中所有 的表格都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三 是软件的内容要齐全;四是要符合五个 联动的要求:检测联动;监督联动;优 质评定联动;质量员库联动;档案管理 部门联动。
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 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价。
5检验批评定时,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 记录”原始记录表中,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报监理 签字。输入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分项工程质量检 验批验收记录”使用电子扫描签名,(如需)打印后形成纸质资 料时盖“质量检查员”印章。
4 工程资料管理 4. 1 建设单位
4.1.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 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负责。
4.1.2 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 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3.0.9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 录的形成程序,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没有原始记录。 2不检查、不实测随意填写。 3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软件的偏差 等无依据。 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要自动对分项工 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进行评价。 5输入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检验批 等验收记录签名问题。解决资料传输过程中 电子签名的问题
4.1.4 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4.1.5 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 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 4.1.6 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 档案。 4.1.7 应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1.8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 竣工验收后应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 档案资料,在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资 料进行确认。
1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 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
2对主控项目和பைடு நூலகம்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检测报告、 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
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总 则
1.0.1 目的 1工程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2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
1.0.2 适用范围 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2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3.0.5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技 术要求。
3.0.6 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 档案管理系统”下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 总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应经 检测单位确认并加盖检测单位的公章或业务 专用章,检测单位应保证经确认盖章的《工 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的真实性。
3.0.10 工程资料员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 整理、导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和归档 工作。
3.0.11 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本单位留存的工程 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给城 建档案馆的纸质档案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移 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3.0.10 明确工程资料员与工程质量检查 员各负其职,工程资料员仅对资料进行 收集、整理、导入、归档工作,而没有 签字等权限。 3.0.11 明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移交给 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留存的 工程档案要求,同时明确电子档案的要 求。
3.0.8 本条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 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 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的基础上填写验 收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岗位证章,对验 收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 的收集、整理。
强化了质量检查员的责任,验收资料均 应由质量检查员负责。
3.0.9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 文件等规定。
3.0.2工程文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工程文件资 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0.3 工程文件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 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3.0.4工程文件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 督注册号。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 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 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号进行维护。
3.0.12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管理。使用的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的评审,网址为:。
3.0.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 同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联。
3.0.14工程质量验收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应由监 理(建设)单位将其身份证、岗位证或任命文件、 签名扫描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3.0.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项目 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 建设过程中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 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
3.0.8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 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的基 础上填写验收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 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 其它签字人的资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