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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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39号文件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核销或审核不通过的卷烟 (7)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出口货物 2、24号公告 第十一条第七项: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免税、免 税、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须申报纳税 3、12号公告 第五条第九项15种情况:细化了虚假备案单证和内容不实 4、30号公告 第八条收汇凭证冒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虚假的 5、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 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 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未申报免税的。
E、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本条范围:仅指制作和发行服务 ,不包括播映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本条中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即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 本条范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 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 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 的业务活动执行。 本条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研发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 有交集;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交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退(免)税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的概念(不是所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政策) (2)出口货物的概念---报关出口并销售 (3)生产企业的概念
2、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报关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特 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免税店;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给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水电气。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2012年至今——梳理退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WTO协定)涉及的文件的有关条款: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附件一G、H条款的 有关规定。 出口退税不超过应纳税款不视同补贴。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B、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 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C、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若租赁的交通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租方:免抵退税或征税 承租方:免税或征税或不管 D、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 务,若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 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 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租方:征税或免抵退税 承租方:免抵退税或征税或不管
(二)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
1、39号文件规定的三类情形: (1)出口企业15种情况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3种情况; (3)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补齐凭证的3种情况。 2、 12号公告 (1)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未按规定单证备案的); (3)附件11免税明细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的两种新增情况(生产企业出口简易征 税的货物,出口未计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表已经取消) 3、30号公告 (1)第一条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内收汇的; (2)第六条合同约定在申报截止日之后收汇的,但在约定收汇日的次月未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的。 4、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免税 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应申报免税的。 5、65号公告 (1)第二条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2)第十条延期申请未批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批复次月申报免税
6、 财税【2013】112号文件 (1)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4年1月1日后发生两次增值税违 法行为的,其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均适用免税政策; (2)第二条规定的两个两年内企业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 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24个月内适用免税政策; (3)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 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第六条规定两种情况的法人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 务适用免税政策。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 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税务总局2014年11号公告、财税 [2014]50号、财税【2015】118号、税务总局2015年第88号公告 1、财税[2011]110号: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 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2、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 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 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3、财税[2013]106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4、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 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①国际运输服务;(含水陆空运输,铁路运输业在内) ②水路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方式、航空运输方式应取得《许可证》,经营范 围包括‚国际运输‛(表述有区别)。 (财税【2014】50号 登记证2014.7.1) ③航天运输服务;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进项税额的处理
基本规定:免税与国内货物免税规定一样。进项转成本 ▲来料加工的收入以加工费收入为依据 总局2014年21号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 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 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2016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政策 三、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四、出口退税其他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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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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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文件——里程碑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纲领性文件 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税务总局2013年12号 税务总局2013年30号、61号、65号公告 财税[2013]96号 财税【2013】112号文件 财税【2013】106号 税务总局2014年10号、11号、13号、15号、20号、21号、31号、51号、52号公告 财税【2014】50号、53号、98号、150号 税总函【2015】162号 税总发【2015】148号 财税【2015】118号 税务总局2015年2号、26号、29号、41号、44号、56号、88号、89号公告 财政部2015年3号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3号公告 苏国税发【2015】61号 税务总局【2016】1号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两类:进境复出口货物或国际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增值税退(免)税的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1)适用范围: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两大类十小类 (2)概念: 财税【2012】39号第二条 2、免退税办法 适用范围和概念:财税【2012】39号第二条 ▲此处的‚免‛不能断章取义为增值税条例的免税。 ▲外贸企业为出口货物取得的运费、代理费、港杂费、包装物等能否在内销抵扣 的问题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按出口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确定。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 2、免退税的计算 3、其他规定:征退税率之差进成本、既有免抵退税又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分开 核算。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2004年前,出口退税实行的是中央全额负担机制。 2、2004年起,退税基数内的部分由中央承担,超基数部分则由中央、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分担,以前欠退税全部由中央偿还。 3、2005年,超基数退税分担比例改为92.5:7.5。 4、2014年,地方分担的出口退税,超出2013年退税规模的新增部分,由中央财 政临时补助50%;在此基础上,对出口退税负担增量占地方分享增值税增量 比重仍超过去年全国平均水平的,由中央财政临时补助。 5、2015年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 数,定额上解中央。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性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为适用税率 2、特殊规定:征收率、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水电气、海洋 工程结构物,原材料成本80%以上的特殊所列原料的 3、不同退税率三分开,否则从低 4、现行出口退税率结构:根据增值税条例‚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我 国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设臵了出口产品退税率,同时根据国家引导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宏观调控要求,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 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即‚两高一资‛)产品,分不同幅度适 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体现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 健康发展的导向。目前,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分为17%、16%、15%、13%、9%、 5%和0共七个档次。 ▲出口企业使用商品代码错误如何处理?
6、65号公告 (1)第二条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选择适用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2)第十条延期申请未批准的,若符合免税条件但未在批复次月申报免税的, 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申报纳税。 (3)第十三条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涉及出口退税的凭证资料及备 案单证的,如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 口货物 7、财税112号文件 (1)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一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对应 的出口货物劳务; (2)第四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停权换法人、或法人新成立企业) ---应纳税款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 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 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