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aee0c46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权属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争地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案件名称:甲乙两村争地权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均有部分土地位于村界附近。
近年来,随着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部分村民开始对村界附近的土地进行开发,导致甲乙两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
甲村认为,争议土地自古以来就属于甲村所有,而乙村则认为,争议土地在历史上有过多次变更,且部分村民已在此土地上居住多年,应属于乙村所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问题;2.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3. 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如何界定;4. 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及法律适用。
三、案件分析1. 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问题甲村和乙村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存在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历史档案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簿、地籍图、村志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争议土地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权属变更,但无法明确界定归属;(2)在历史上,争议土地曾有过被政府征收的经历,但具体征收时间和范围无法确定;(3)在争议土地上,部分村民已居住多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
2.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在争议发生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曾对争议土地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1)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程序合法;(2)处理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甲乙两村的利益,但存在一定的不足。
3. 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如何界定法院认为,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1)尊重历史权属关系;(2)考虑村民的实际使用情况;(3)平衡甲乙两村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84510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8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法律学_土地纠纷案件(3篇)
![法律学_土地纠纷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a67ffa1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56.png)
第1篇一、引言土地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法律学的角度,对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纠纷案件概述土地纠纷案件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问题引发的纠纷。
根据纠纷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土地所有权纠纷:指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因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2. 土地使用权纠纷:指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的纠纷。
3. 土地收益权纠纷:指土地收益权主体之间因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4.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因承包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1. 土地所有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2)分析:土地所有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在某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被告则认为涉案土地归国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国家所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土地使用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
(2)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主体、期限、用途等问题。
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期限、用途等,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则认为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土地收益权纠纷(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2)分析:土地收益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a70280d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7b.png)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纠纷案件作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法律关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探讨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纠纷案件概述土地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土地权属纠纷:指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产生争议的案件。
2. 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当事人与政府、征收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流转过程中与受让方产生的争议。
4. 土地补偿安置纠纷: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当事人与政府、征收单位之间关于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事实情况,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合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物权优先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优先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保护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善意取得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bdb830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0d.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625f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6.png)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土地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农业法的应用与优势
![土地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农业法的应用与优势](https://img.taocdn.com/s3/m/b263522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c5.png)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土地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 农业法的应用 • 农业法的优势 • 土地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解决土地纠纷
农业法为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有助于保护农民 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法律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细化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 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土
地纠纷。
调解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 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农业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 使用权和收益权。
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法通过取消或减少农业税、费用等方式,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权益维护机制
农业法设立了农民权益维护机制,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等 ,为农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农业法对农业生产的保障
置协议。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纠纷概述
甲农户与乙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后 因租金支付、土地用途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土地流转 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
案例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01
纠纷概述
某市政府为建设公共设施需要征收一块农用地,与被征收农户就补偿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8507d05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8a.png)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对村民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及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了规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没有合同的暂不受理。
对于当事人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方案无效纠纷以及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
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1、几了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外嫁女”的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精神,应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8be8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c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d61238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d.png)
光模块的渗透率是一个与时间相关的数据,因此,具体的200g光模块渗透率可能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发生变化。
光模块是光纤通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渗透率是指光模块在一定时间内的销售量或出货量占整个市场需求的比例。
根据最新的市场研究报告,目前100G光模块的渗透率已经接近50%,而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还相对较低,但随着数据中心和云计算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未来几年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有望得到大幅提升。
因此,对于200g光模块的渗透率,需要关注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市场前景和商业机会。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968a92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1d.png)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在此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纠纷为切入点,旨在分析土地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某市郊区,土地资源丰富。
2008年,甲村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土地出让给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村村委会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 甲村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4dc323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3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权属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甲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复杂。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对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
2.甲主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3.在判断土地使用权归属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如果甲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则甲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5.如果乙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如购买合同、赠与合同等,则乙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6.如果甲、乙双方均无法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该土地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2037e95ef7ba0d4a733bb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b1421476a417866fb84a8e77.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l.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生产经营、产品处置、收益、流转以及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2.纠纷当事人。
包括发包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农户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受让方(与承包方签定流转合同的当事人)。
3.纠纷种类。
主要是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等四种类型。
4.引发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主要是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走了样,不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随意修改承包指标,大幅提高承包金,以“反租倒包”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剥夺了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二是承包方的原因:转让承包地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互换、入股、租赁承包地,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及时缴纳农业生产用水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受让方的原因;四是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楚、内容不具体、手续不完备、指标不合理,显失公平、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有的达到80年)。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l.协商。
协商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要途径。
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是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磋商,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减少精力和财力的耗费,又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以后相处。
2.调解。
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以期达成一致。
核心是双方信得过,即使是依法具有调解职能的村委会和乡政府,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皆不能强制调解。
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失败,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流于形式,三是达成协议,双方履行,这是最佳结果。
争议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争议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6fc192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d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土地权属纠纷,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就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该土地位于我国某省某市,面积约为0.5亩。
根据当地政府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该土地原所有权人为李四的父亲,即李的祖父。
然而,在李四的父亲去世后,该土地的使用权一直由张三实际占用,并在此期间进行了农业耕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最终诉诸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属的归属问题:原告张三主张该土地自其祖父去世后,因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土地,其有权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被告李四则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土地应依法由其继承,因此,原告无权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问题:原告张三在诉讼中提出,其在实际占用该土地期间,已对该土地进行了改良,包括修建灌溉设施、改善土壤等,因此,其有权要求被告李四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3.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告张三还提出,由于该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拟对其进行征收,因此,其有权要求被告李四退还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费用。
三、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登记资料,证明该土地原所有权人为李四的父亲。
(2)农业承包合同,证明其自祖父去世后一直实际占用该土地。
(3)农业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其对土地进行了改良。
被告李四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继承证明,证明其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
(2)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已获得相应补偿。
2. 法律适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法律条款进行了适用:(1)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的成因及法律适用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的成因及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48f67ade240c844769eaeea4.png)
互换合 同纠纷”进行立案处理。 二 、农 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互换 发生 纠纷 的原 因
由于 农 民法 律 意 识 淡 薄 ,许 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互换存在 自行流转 、无人过 问状 态 ,未签订书 面 合 同 ,或 者 未 报 发 包 人 同意 或 备 案 ,或 者 互 换
村 土地 承包法》 第 四十条规定 : “ 承包方之 间为 了方 便 耕 种 或 者 各 自需 要 ,可 以 对 属 于 同一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进 行 互 换 。 ”互 换 所 导
致 的物 权 法 效 果 是 两 个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权 利 人 发 生 变 动 。从 性 质 来 说 ,互 换 在 量 上 是 两 个 土 地
( 二)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 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第十五条规定 : “ 承 包 方 转 让 承 包合 同 ,转 包 或 者 互换 承 包 经 营 标
经营 的收人大 幅度 提高 ,原互 换户用耕地 交换其 它 土 地 ,或 者用 较 大 面积 耕 地 换 较 少 面 积耕 地 的 , 觉 得 损 失 较 大 反 悔 引 发 纠 纷 ;第 四 ,在 进 行 互 换
后 ,发 现 地 价 成 倍 上 扬 ,又 让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以 互
纠纷等 等 ,这些大量 的案件起诉 至法院 ,司法 实
~
第 三 , 随着 国 家 惠 农 政 策 的改 变 ,使 得 土 地 承 包
40一
N 2 O l 3年 第 7期 总第 1 4 4 期
糍 t 嚣蝣 嚣g8 藩 船嚣 豁
特 区 法 坛
・ 审判 实 务 ・
∞
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fc193116482fb4daa58d4b7d.png)
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委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常会出现纠纷,如果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就会去法院申请进行裁决,但是各地区法院的审理规定都不同,就以河北来说,▲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是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参考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一、河北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委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处理土地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主体不同分为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
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可以依法确定使用权给个人或将土地承包给集体成员使用。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所发生土地纠纷的内容,确定处理该土地纠纷的主体、适用法律和程序。
▲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律关系1、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受理根据土地确权申请主体和土地争议性质的不同,可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受理处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土地还是林地,通常确权的行政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乡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处理。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201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1c17f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6e.png)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55d126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db.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不善,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2019年,该村村民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三、案件事实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该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此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但仍保留部分土地。
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不严,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见,导致部分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部分村民无法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虽部分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部分土地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
2. 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积极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院未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3. 关于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权属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案情简介
屏山县清平彝族乡冒水村三组彭XX在冒水村三组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时就承包到了现在所谓“争议”的河沟湾的土地,此后一直由彭XX家管理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人民政府再次确认了彭XX的承包经营权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多年来此宗土地都是彭XX家在经营管理。
二00七在清平乡进行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中,同组村民刘XX和另一组的村民黄XX却提出了该宗土地内有他们的承包地从而产生争议。
争议发生后清平乡人民政府于二00八年一月五日作出了《关于彭XX、刘XX 、黄XX河沟湾林地争议处理意见》。
彭XX不服该处理意见,于二00八年一月十三日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清平乡人民政府于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彭XX、刘XX、黄XX河沟湾林地争议处理意见的决定》。
但是,在无人申请清平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调解也没有接到任何人通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清平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却于二00八年七月一日发出了一个《关于彭洪英、刘国桃、黄绍维河沟湾林地争议调解意见》。
该调解意见完全照搬了原清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的内容。
将属于彭XX的承包经营权内的土地划分给了刘XX和黄X X二人。
彭XX不服调解意见,多次找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要求重新解决,乡政府口头告诉彭XX找县农业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彭XX向县农业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仲裁机关又以不属于农业承包合同为由不受理。
笔者受理彭XX的委托后于二00八年八月书面正式向屏山县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
但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局面回复。
后笔者代理彭XX向屏山县人民法院以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屏山县人民法院协调,清平彝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
现正在处理中。
此纠纷
从发生到现在已经二年多了还没有处理结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当地的稳定带来了隐患。
笔者的观点:
存在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纠纷中出现了一个误区。
一些地方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处理时都一律按《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交给农业合同管理委员会调解或仲裁。
笔者认为,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误解,是法律适用的不当。
《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适用的范围不同、解决的实质问题也不同。
前者适用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实质问题是合同的履行问题,后者适用于因土地的使用或所有而发生的争议;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问题。
在主体上,前者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发包合同或已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的村民因土地流转而发生的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此时的土地权属是明确的,主体是特定的。
后者不是因履行合同而是因土地的使用或所有权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主体也不特定,如果是使用权争议有的可能是同一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如果是所有权争议则只能是二个或多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和因此而产生的承包合同争议纠纷。
其争议的双方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之间因发包与承包之间发生的承包争议;二是承包人之间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合同争议。
即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
纠纷。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也应该是在土地发包、转包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属于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即双方是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产生的争议才应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解决。
因此《土地承包法》才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或不愿意协商时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争属于合同履约之争。
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一般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方已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或取得了经营权证书)而另一方又提出其也享有经营权所产生的纠纷,此时对争议的土地来说就需要确认其使用权的归属。
其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而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则大多是不同的经济组织间的村民都提出对同一宗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引起的争议。
这类争议表面看起来是村民之间的使用权争议,而实质上是二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这时也需要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这一规定,
在农村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争议必需经过政府作出处理(确权)。
此时,政府处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
没有政府的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其诉争属于确权之争。
综上所述,农村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应该属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争议,而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争议。
这类纠纷仍然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即仍然应该由人民政府来处理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争议双方对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建议:
除了笔者亲自承办的这个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外,笔者在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和平时的咨询接待中也了解到目前农村中这类事件还比较多。
这个问题可以说还有普遍性。
为了及时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
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对《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宣传,特别是对乡镇农村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使其分清不同的纠纷应该适用不同的法律解决。
二是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这两类纠纷处理的主体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