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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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种常用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一)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1.全名和含义

FOB 全名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Shipment)。中文译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并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此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河航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交货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

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③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④向买方提交规定的各项单证(商业发票等)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租船订舱),支付运

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及时准确通知卖方;

②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③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INCOTERMS2000》对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定为“装运港船舷”。它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便转移给买方,因此“船舷”是风险界限。但是,“船舷”并非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负责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过程,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船舷为界”风险界定并非绝对不能改变。在实际业务镇南关,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是,风险的界限实际上已不是船舷,而是船上,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把货物安全装上船,并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

(2)船货衔接问题

FOB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它要求卖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备货,买方负责备船,中间可能存在一个“船等货”或“货等船”的衔接问题。

(3)程租船时FOB的变形--------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FOB成交时,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杂件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由船方负担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中,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再约定装运费由谁负担,自然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这时,装运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运

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镇南关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用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镇南关,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①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是指装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②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吊装入舱及各项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概由买方或船方承担。

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

③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

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理

舱费。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

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

费用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

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必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而

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④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

装入船舶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平舱费。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

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

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

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⑤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用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

的费用。在许多标准合同中,常用FOBST来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FOB变形是在程租舱运输时用来解决装船费

用负担问题的,它们并不改变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

4.《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 《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与《INCOTERMS2000》的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交货地点不同

《INCOTERMS2000》中,FOB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而《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概括为六种。它把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2000》

相近。但在使用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 和港名之间加上“船舶”(Vessel)字样,才表示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如运用FOB指定纽约港船上交货这一术语时,假设只订为“FOB NEW YORK”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交到船上,所以,必须用FOB Vessel NEW YORK 来表示。

②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按《INCOTERMS2000》解释,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装运港船舷,但按《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运输工具上,即使是FOB Vessel NEW YORK”,买卖双方的风险也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上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风险。

③出口手续和费用负担不同

按《INCOTERMS2000》解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和支付有关费用;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对大多数使用《INCOTERMS2000》的国家来说,必须了解《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和运用上的差异,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上述问题,避免双方在认知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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