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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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综述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法学1班
学生:胡桂容
学号:2011502013
2013.6
中国司法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学院:政法学院班级:11法1班学生:11法胡桂容学号:2011502013
摘要: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司法对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就是我们做应该关注的问题了。特别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说,我们的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有很多相关的司法制度都来源于西方国家,引进的制度或多或少都会与国内的实际情况产生排斥反应。所以,要想深入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科学合理的司法改革也就被提上了日程。我们所要关注的,就是如何协调和解决好改革中日益凸显的矛盾与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目标原则;存在问题;路径选择
文献类别: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综述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政策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改革也在不断地朝着纵深的方向发展,在取得一系列的改革成果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与矛盾也日益凸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与矛盾,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之道。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在收集大量文献资料并并经过仔细归纳的基础上,从中国司法改
革的相关概念、目标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路径选择等方面,通过概括总结各家之言,希望能为现今的司法改革困境寻找到新的活力。众人拾柴火焰高,通过众人的智慧,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建言献策,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等等,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们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的相关概念
关于司法制度的经典定义: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1]。但曾传瑞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公正、终极、独立、程序、被动、中立等特征[2]。
辽宁省法律研究所所长刘海亮认为:司法体制改革,至少包括了司法、司法体制及司法体制改革这三个词语。其中,司法,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居中处理争讼的活动。司法体制界定为,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也可以望文生义地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
系和司法制度[3]。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中共中央党校的姜小川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三:第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法的最基本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而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第二,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司法活动准则,它主要由三个规则构成,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二是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规则;三是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第三,追求司法效率。我国现今司法中,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投入的成本都很大,而产出和投入往往不成正比,悖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因种种原因造成程序的繁琐和延误,而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不正义,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同时,姜小川也提出,结合我国实际,司法体制改革应遵循这样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二,司法统一的原则。其存在的理念在于,主权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第三,制约司法权的原则。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司法权因事关生杀予夺而尤其如此。第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原则。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继承优良的司法传统,摒弃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弊端,同时借鉴历史上国内外成功的且能为我今天所用的司法成果,切忌不顾实际的盲目崇洋媚外。第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一支精干的高素质司法队伍,而不应重蹈以往
增机构、加人员的覆辙[4]。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瑞祥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除了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司法主权的原则外,还应当围绕以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一是司法统一原则;二是司法独立原则;三是司法民主原则;四是依法裁判原则[5]。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刘树桥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正义。每个人都呼唤正义, 每个社会都需要正义[6]。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7] 尽管正义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从正义本身界定其标准,但中外法学家和思想家通过对正义的分析而展现出来的正义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可形成我们对正义标准的一般理解:(1)保障社会公平;(2)保障平等、自由;(3)保障司法公正。[8]
三、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1、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郭跃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领导体制不完善。从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党政机关,导致其部门化、地方化。二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不合理。现在很多地方越是级别高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比重就越大,有的已经各占一半,这实际削弱了司法机关的业务职能。
而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则表现为监督不力与对抗监督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司法人才非专业化的结果必然是专业的平庸,而平庸的素质是形成司法效率低、素质差,乃至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9]。
2、徐瑞祥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不力与司法机关对抗监督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三是司法机关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人员组成等方面都还有待改进[10]。
3、李茂杰、张晓忠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审判不公。在现实生活中,“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没有根除。二是司法人员腐败。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发展,影响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三是司法效率低下。立案难、执行难,耗费时间、浪费成本[11]。
4、陈卫东认为,现今我国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蔓延。二是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主体的公民缺少有效参与。三是司法职权配置仍未摆脱行政化、地方化、部门化窠臼[12]。
5、舒扬认为,现今中国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症结主要在于:一、公正在我国司法体制中还未占据最高的价值地位。二、程序法制的权威没有坚实的基础。三、司法程序中的诸多原则没有确立,在许多观念上还尚需启蒙。四、司法审判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恶性膨胀。五、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