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流程(投资者角度)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流程(投资者角度)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流程(投资者角度)

交易流程

工作环节工作内容相关方备注

正式公示挂牌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截止日前递交受让申请受让方按照受让资料清单准备

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挂牌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实践中一般1个工作日内)交易所

就意向受让方资格向转让方出具意见函,转让方收到意见函后5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

转让方、交易所

支付交易保证金转让方回函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支

付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

支付至交易所指定

账户

组织协议或竞价

协议成交

(适用一个合格意向

受让方)

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

向受让方,则双方协议成交。

转让方、受让方、中

介、交易所

竞价

(适用多个合格意向

受让方)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

金,制订竞价方案并以竞价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时

间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竞价。

转让方、受让方、中

介、交易所协议成交无需此流

竞价结果通知

(适用多个合格意向

1、交易所向竞买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即受让方)

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交易所、受让方

1

受让方)2、交易所向未竞买成功的意向受让方退还保证

交易所、意向受让方

签订交易合同转、受让双方按照挂牌公告中约定的时间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转、受让双方以公示的挂牌信息为准

结算交易资金1、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

剩余交易价款支付

的账户须与保证金

支付账户一致

2、转、受让双方按照《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服

务费

转、受让双方

支付至交易所服务

费账户

出具交易凭证交易所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所所有文件齐备、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

划转交易价款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账户划转交

易价款

交易所、转让方

价款到账后转让方

向交易所出具收据

权属变更转、受让双方配合至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转、受让双方、标的企业

注:此流程供参考,以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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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修订稿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 规版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一登记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申报企业设立材料 (3)经营范围确定 (4)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7)办理银行登记 (8)办理招工登记 (9)验资等 二、需要提交的文件 (2)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指定委托书 (3)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身份信息的确定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8)公司住所证明 从经营范围上看: 投资基金公司: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共同点都是: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注册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的分类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分为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全部为制基金,私募基金既采用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与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基金的行为不属于基金的资产。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成大事者八律 1、觉人之诈,不愤于言; 2、受人之侮,不动于色; 3、察人之过,不扬于他; 4、施人之惠,不记于心;

关于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第03号关于公司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各岗: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司业务制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试行《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岗成员认真学习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签发人:

附件: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

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推荐)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 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

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 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二、确定总股本 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 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方案 河北金烨栉地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8日

目录 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 (3) 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 (4) 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6) 管理公司架构 (7) 4.管理公司注册地分析 (8) 天津市滨海新区 (8) 北京海淀区 (11) 河北石家庄 (12) 三地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条件简单对比 (14) 5.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6) 公司设立流程 (17) 基本架构 (20) 基金宗旨 (20) 基金业务定位 (20) 基金运作流程 (21) 8.有关基金各方的法律关系 (22) 10.附件 (27) 公司的联系方式: (28)

1.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来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后,出售持股获利的一种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经营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而无经营权,也不承担无限责任。基金投资方向严格限定于房地产有关的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房地产依托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等)和房地产资产等方面。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是能产生较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及商业住房等。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2.3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

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基金投资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操作管理办法 为了使中枢基金的受托投资基金的运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指导有关投资运营工作事宜。 第一章投资决策规定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第二章投资决策操作流程 第五条项目搜集 1、负责单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版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资产投资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等相关规定。 (二)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三)把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准则。 (四)公平的对待所有基金。 (五)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 确。 (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与限制制度。 (七)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 第五条投资组合管理须遵循的原则: (一)价值投资原则 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遵循价值投资,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并投资于价值低估证券,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最优配比原则 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配比,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管理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一方面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 第三章投资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常设和非常设组织机构: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投资部。 (四)研究部。 (五)交易室。 (六)监察稽核部。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模版

增资扩股协议书 本协议于 2013年月日在市签订。各方为: 甲方:xxxxxx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职务:董事长 乙方: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职务:董事长 地址:xxx 丙方:xx 家庭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 鉴于: xx省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xx基金)正在进行增资扩股工作,拟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乙方同xx基金股东甲方一直保持着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乙方参与甲方独资企业xx基金的增资具有合作基础,丙方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甲方在本次增资扩股前的出资结构为:甲方(xx省国有 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xx 基金注册资本的100%。 2.甲方独资企业xx基金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 万元(壹仟万元整)增加至人民币 2020万元(贰仟零 贰拾万元整)。乙方、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 和条件投资入股。 3.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现就乙、丙两方对甲方增资扩股相关事宜达成协 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增资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xx基金召开董事会对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3.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增资完成后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并修改公司章程; 5.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增资扩股方案 2.1方案内容 (1)乙方、丙方对xx基金进行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 1020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在中国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的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机构。人们通常说该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分类 从狭义上讲,基金公司仅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共基金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从广义上讲,基金公司分为公共基金公司和私人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人员活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其雇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的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在组织形式上,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实际上,所有公共基金公司都是公司基金公司,而私人基金公司同时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俗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在与基金发行,管理,托管,注册和销售相关的链接中,与基金经理(即基金公司)相关的链接包括基金发行和管理,注册以及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纳入其固有财产。基金不包括在基金公司的破产清算或债务追回中;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

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资产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一)股东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具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股东以现金支付,外国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评估,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保安设施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6)建立合理的分工,明确组织职责和职务; (七)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1990年12月31日)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1990】第7号令 (1990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均须按照规定办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20161118180432)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 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方案。  一、增资扩股的原因和目的  年9月,公司经整体改制,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2010 通过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企业活动不断增强,新体制的优越性初见端倪。目前 公司还处在结构调整和开多发展的“创新期”,生产经营尚未完 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亟待通过现有产业扩能,投资开发 新的经营项目等方式做强做实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股 东权益。但是,公司现有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已经限制了企 业的经营发展和对外开拓。意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不能真 正体现公司目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量;二是现有股权结 构过于分散,无法体现责任与风险、利益的统一关系,同时 也抑制了企业的活动,延缓了对市场变化和市场机遇的反应, 从而降低了企业发展和竞争能力;三是现有的企业规模与公 司的战略规划和 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通过增资 扩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开拓发展能 力和经营决策的效率,以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增资扩股的规模及公司总股本  现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拟增资扩股 万元。计 划募集资金 万元。  三、增资募股方式和对象  本次增资扩股采取定向募集方式。  对象为:   某投资有限公司  1.  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 2. 干。  本次增资募股出资额、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 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方案。  一、增资扩股的原因和目的  年9月,公司经整体改制,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2010 通过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企业活动不断增强,新体制的优越性初见端倪。目前 公司还处在结构调整和开多发展的“创新期”,生产经营尚未完 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亟待通过现有产业扩能,投资开发 新的经营项目等方式做强做实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股 东权益。但是,公司现有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已经限制了企 业的经营发展和对外开拓。意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不能真 正体现公司目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量;二是现有股权结 构过于分散,无法体现责任与风险、利益的统一关系,同时 也抑制了企业的活动,延缓了对市场变化和市场机遇的反应, 从而降低了企业发展和竞争能力;三是现有的企业规模与公 司的战略规划和 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通过增资 扩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开拓发展能 力和经营决策的效率,以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增资扩股的规模及公司总股本  现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拟增资扩股 万元。计 划募集资金 万元。  三、增资募股方式和对象  本次增资扩股采取定向募集方式。  对象为:   某投资有限公司  1.  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 2. 干。  本次增资募股出资额、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 注册基金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国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企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附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第二条: 任何机构设立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

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五条: 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第六条: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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