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部分履行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多选题练习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多选题练习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多选题练习A.双方协商B.提交工程师决定C.通过诉讼解决D.提交仲裁机构裁决E.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答案:A,B,D,E解析: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下:①提交工程师决定;②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③双方协商;④仲裁。
这也是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
A.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B.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C.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D.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E.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答案:C,D,E解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①同时履行抗辨权;②后履行抗辩权;③先履行抗辩权。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总承包方式的缺点包括( )。
A.单一的合同责任B.固定工期、固定费用C.设计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D.减少设计变更E.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答案:C,E解析:与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采用平行发包或陆续发包的方式比较,项目建设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在实施项目的管理有较为突出的优点:①单一的合同责任;②固定工期、固定费用;③可以缩短建设周期;④减少设计变更;⑤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也有一些不利的因素:①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②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4、下列文件中,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的有( )。
A.合同协议书B.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C.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D.工程量清单E.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答案:A,B,D,E解析: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
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
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学2——名词解释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立方式。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肖像权,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反映的肖像人的外部形象。
7.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9.邻接权,是专指与着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按照《伯尔尼公约》,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音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10.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示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1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4.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5.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16.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
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基本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
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
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
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歧]: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没有异议,但对被告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履行的债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
现在原告仅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原告提出的支付货款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14.5万元其中的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所谓“抗辩权”,通说认为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在抗辩权中,对应关系是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内的所有抗辩权共有的重要关系,抗辩权对抗的只能是与之有对应关系的特定权利,不能对抗与之没有对应关系的其他权利,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法规简答题
5、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有哪些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6、工程设计分哪几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的深度是如何规定的?1、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项目的宏观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是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7、何为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应履行而终止、合同因抵消二终止、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8、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应等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9、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10、简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1、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1)国家重点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2、简述合同保全的基本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常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若没有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
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一)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 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就有权 拒付租金。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务。
(2)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必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
可能履行的。
分析下列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 交付租金。何种情形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问题?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债权保障性。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 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给 付之权。
(三)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对方 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当对方当事人完 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就消 灭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 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 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中附随义务
合同法大题1
25.赔偿损失 ,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 ,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 应根据下列规则确定:(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分)(2)如果协议不成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分)(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内容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1分)
14、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形式。
答:.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2分)
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⑷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5、什么是要约?要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⑴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是:⑴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⑵相对人不同。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是不特定的。⑶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具体、不确定的。⑷效力不同。要约生效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自己的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取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区分方式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区分方式1️⃣ 合同履行抗辩权概述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
2️⃣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债务处于同一双务合同中,且没有约定的履行先后顺序。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若甲未按时交付货物,则乙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这种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顺序,且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情况享有合理的期待利益。
例如,甲与乙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甲先完成设计工作,乙再支付设计费用。
若甲未完成设计工作,则乙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
这种抗辩权的行使,旨在预防因后履行一方可能违约而给先履行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后支付货款。
若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在支付货款上存在困难,可能无法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货物,并要求乙提供担保或提前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且不得滥用。
在行使抗辩权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C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B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5.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D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7.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 )。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D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1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1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A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我们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履行。
那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的相关内容
合同先履⾏和部分履⾏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是合同的中⼼内容,是民法典及其他⼀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合同义务的当事⼈,⼀般情况下是合同双⽅当事⼈,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以外的其他⼈。
那么合同先履⾏和部分履⾏的相关内容?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合同履⾏是当事⼈的履约⾏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的表现形式也不尽⼀致。
但任何合同的履⾏,都必须有当事⼈的履约⾏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式上的基本区别。
合同的履⾏通常表现为义务⼈的作为,由于合同⼤多是双务合同,当事⼈双⽅⼀般均须为⼀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的权利。
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也表现为义务⼈的不作为。
⽆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的履约⾏为。
履⾏合同的标准履⾏合同,就其本质⽽⾔,是指合同的全部履⾏。
只有当事⼈双⽅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正确地完成各⾃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民法典律关系归于消灭。
因⽽,当事⼈全⾯、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履约⾏为的基本要求。
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任何⼀⽅或双⽅均未履⾏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
⽆论是完全没有履⾏,或是没有完全履⾏,均与合同履⾏的要求相悖,当事⼈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合同的⾏为过程当事⼈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的依约交付⾏为,⽽且还应包括当事⼈为完成最终交付⾏为所实施的⼀系列准备⾏为。
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为并⾮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为不是合同履⾏⾏为的结论。
准备⾏为是最终履⾏⾏为的基础或前提,甚⾄可以说没有准备⾏为即没有最终的履⾏⾏为。
合同的履⾏是⼀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义务执⾏的善后等。
在这⼀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是合同履⾏的核⼼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指的就是这⼀阶段的合同履⾏。
然⽽,为执⾏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的内容。
最新-合同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精品
合同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易言之,就是双方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什么时间应当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呢?可能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双方应当同时履行,这二种情况都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首要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概念,为立法所明定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2]双务合同的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
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的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双务、有偿合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可作如下具体分析一、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3]在合同法理论上,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作为区分标准。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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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吧,努力吧!以下为作者整理的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作者!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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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
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
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
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争议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履行的债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
现在原告仅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原告提出的支付货款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14.5万元其中的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理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所谓“抗辩权”,通说认为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就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对方负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负有为给付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负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享有要求一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权利。
由此可见,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对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双方没有具有对应关系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与对方当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权利之间互为对价,具有对应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对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之间不互为对价,没有对应关系,对方当事人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通说认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三大条件。
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已履行了债务,“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这一条件不成就,故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以上三个条件才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就本案而言,原告部分履行了合同,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被告就应当支付对价——11万元货款。
按照《合同法》,原告尚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这确实是“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情况,但被告只能在原告交付3.5万元货物之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即有权拒付3.5万元货款。
被告仅就原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3.5万元货款的支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以3.5万元货款来对整个14.5万元货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只有这样,才符合法理和立法意图,才有利于保护经济交易关系。
当然,在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并非绝对不能对部分履行一方已履行的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合同义务是不可分的,或者部分履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或者部分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则对方当事人可就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请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