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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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洛克的《政府论》论特权
【摘要】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设置的根本目的是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财产权。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政治权力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意志,政府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公民授权。但是,公民集会不可能随时召开,现实社会却又复杂多变,如果政府不能根据现实需要做出自由选择与裁量,公众的利益肯定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政府必须拥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具有任意性,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特权;公共福利;政府权力;立法权;自然法。
洛克是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重点。但是,同为洛克自然法思想光辉之下的政府特权理论却长期被我们忽视。我之所以选择“论特权”这一章节来写的,就是希望能从洛克的论述里得到些启发,希望能为我们现代政府的行政权定位找到方向。
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以自然状态为基础,阐述了:个人权力的自然产生;个人权力让渡给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力为目的;以及政府的有限性等思想。作为民主政治的提倡拥护者,洛克明确提出了政府以及国家存在的意义,那就是保障人的自然权力和社会的安定。《政府论》(下)里主要讨论了人的自然权利向政府权力演化的过程。
一,政府权力的来源:个人权力的让渡
这要“自然状态”说起。自然状态被定义为出现在国家之前的一种人类的生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自由地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进行选择和处理,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或被任何人的意志所左右。人们拥有彼此平等的自然权力。但是,自然状态意味着自由而不是放任,所以,要使自然状态保持稳定,就要有一个公认的法则。
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中,洛克说,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
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因为,虽然自然法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看来,是既明显而又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不容易承认它是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法律,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的情况。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平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强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种反抗往往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
洛克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自然法所规定的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很多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谋求幸福和稳定,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按照社会全体成员一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样,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种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既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赋予政府权力是人民实现自然权力的手段。所以,政府是人民的保护者和代理者,政府权力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Saluspopulisupremalex[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是最公正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
人民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原始状态中”的公有物品脱离原来的公有状态时,此刻这一个人便由此确立对这些物品享有的财产权。洛克基于“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下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是
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加入和甘愿同已经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已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自由——洛克指出政府建立的根基于最根本性支柱既是自由。“人类天生就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的,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
在这里,洛克为了论证自由式高于一切的基础,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洛克首先反复强调了自由、生命、财产三者是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利,而于这三者之中,又强调自由是最本质和第一位的。一切不以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政府在洛克眼里都是不合法的政府。其次,洛克将自由内涵进行了剖析,“,,,,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这个定义一下子就将自由凌驾在财产之上了。
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为立法权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形式。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神圣不可侵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是和平稳定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因此制定的法律便是保障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大工具和手段。所以,这就需要将政府权力限制在公共福利的范围之内。
于是,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个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当权力被高度集中后,影响决策的因素就减小了。同时,决策公平的可能性也随之减小。从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进行决定到为数不多的人进行决定,这些为数不多的人的权力就被放大了。这也是后面洛克提出的“政府的有限权力”的原因。洛克认为,人民交给政府的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罚的权力,并非是个人的全部权力。所以,政府只是有限政府,其权力也是有限的。
三,政府的特权
在洛克那里,“特权”指的是自由裁量权,这与我们平时理解的特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财产权。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政治权力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意志,政府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公民授权。但是,公民集会不可能随时召开,
现实社会却又复杂多变,如果政府不能根据现实需要做出自由选择与裁量,公众的利益肯定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政府必须拥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具有任意性,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所谓特权,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种权力,在某些场合,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以致确定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不能运用自如时,君主有权为公众谋福利罢了。凡是显然为人民谋福利以及把政府建立在它的真正基础之上的任何行为,都是而且永远是正当的特权。
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人的场合(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为着社会的福利,有几项事情应当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