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参考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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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参考书复习要点考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15个要点,按页码序号排列)1.行政主体的特征。
P11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P17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P94-954.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P108-1095.行政行为的特征。
P128-1296.行政行为的内容。
P132-1337.行政立法的概念。
P138-1398.行政许可的特征。
P1529.行政处罚的种类。
P17010.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P223-22411.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P229-23112.行政监察机关职能。
P266-2671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P326-328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P338-33915.起诉的条件。
P414-415二、辨析题或案例题(12个要点,按页码序号排列)1.法律保留。
P62-652.法律优先。
P62-653.行政处罚。
P170-1744.行政复议。
P286-3165.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
P337-339,P363-3866.特殊地域管辖。
P340-3417.共同管辖。
P3418.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缺席判决。
P349-355,P365-366,P4249.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P389-39010.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P42211.行政赔偿。
P467-4811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P469三、论述题(9个要点,按页码序号排列)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P25-26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P59-713.合理行政原则的涵义、内容及存在的意义。
P65-67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133-1345.行政许可的种类。
P152-1546.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
P1757.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P267-2698.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P324-3299.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区别。
P482-483。
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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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说明:简答题30分,共4道题,论述题2道题,共40分.简答题1. 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P4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农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宵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童志的反映。
但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木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也就是说,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众意”。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2.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既区别丁•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乂区别于技术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区别于非规范性文件;法调节的对象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
法貝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普遍适川于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人的权威性。
(3)法是规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冃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但并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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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凯程教育第一时间发布考研最新消息,为广大考生提供最新最好的复习资料,您在复习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与在线老师进行交流与咨询。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词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名师点评:删除法的定义的多样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一、西方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三、法的普遍性四、法的权利和义务性五、法的程序性六、法的国家强制性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_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名师点评:删除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第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法的演进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
二、古代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
![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e4836dc2bb4cf7ec4afed0b2.png)
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第一章导论【本章概述】本章基本无考题,考生不必重点复习【考点精讲】一、关于法学的表述:1.最早出现于南北朝;2.先秦时期称为“刑名之学”;3.最早由日本输入中国;4.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二、关于法学体系的表述:1.关于法学学科的整体性、系统性概念2.不是法学课程体系。
3.不同于法学学科、法系、法律体系等。
4.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第二章法和法律【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二级重点章,命题集中在法律的特征、法律作用和法律分类这三个大考点上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考点精讲】一、法和法律的区别1.自然法主张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强调内容的正确性——应然法;2.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不关心内容的正确性而关心权威性或社会效果——实然法3.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包括首要的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概念和首要的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概念4.国法外延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考点精练】在西方很多学者的学说中,法与法律通常被理解为反映了()这一对法哲学范畴的对立。
A.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B.自然法和实在法C.行动中的法和纸面上的法D.客观的法和主观的法第二节法律的特征【考点精讲】一、法律的规范性1. 法律具有规范性,表现在: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有“可为、勿为、应为”三种。
2. 法律具有“特殊的”规范性,表现在:更大的确定性;更强的命令性;权威性和独断性;语句的实证性;选择性指引和确定性指引二、法律的国家意志性1.国家的存在时法律的前提2.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意志决定的: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一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不一定体现为法律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1.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性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终手段四、法律的普遍性1.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普遍性是规范性的延伸和发展2.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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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目录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二) . 14 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三) . 28 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四) . 45 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五) . 59一、概念题1.权力制约原则【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我国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2.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https://img.taocdn.com/s3/m/cb0fe50b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cd.png)
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法学是一门专业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
考研法学是很多法学院校的研究生招生专业,对于想要深入法律领域的学子来说,准备考研法学是必经之路。
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本文将介绍一些重庆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的法理法条案例全面掌握攻略。
1. 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法学考研重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因此首要任务是系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
可以从法学教材、专业书籍以及网络课程等渠道获取相关知识。
在学习的过程中,需注重理论知识的内化和理解,不仅要牢记法条的文字表述,更要理解其中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景。
2.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法学考研中,案例分析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理法条的理解,并掌握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建议考生选择一些经典案例进行深入研究,理清案件的背景、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判决的理由等,从而培养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条背诵的技巧法学考研中,熟练掌握法条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盲目背诵。
可以将法条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建立自己的知识框架。
在背诵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转化语言表达方式,用简明的词语概括法条的要点,帮助记忆。
此外,可以通过制作知识卡片、模拟考试等方式进行巩固。
4. 多维度的知识融合法学考研不仅考察对法律理论和法条的掌握,还要求考生能够将法学知识与相关学科进行融合。
在复习过程中,可以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拓宽自己的视野。
例如,研究法律规制的目的和效果时,可以借鉴一些经济学的理论,思考法律规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5. 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在备考过程中,采用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可以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和效果。
可以尝试参加法学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与他人交流思想,开拓思路。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如在线课程、论坛、社交媒体,与其他备考考生分享学习资料、讨论问题,相互激励。
6. 适度的知识总结与输出在复习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总结与输出是非常重要的。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17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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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17年招生简章为进一步提高中青年领导干部的理论素质,培养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党性修养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党校2017年继续招收在职研究生。
一、招生专业、考试科目2017年招收专业:法学理论。
考试科目:1、政治理论;2、法理学。
二、学制、培养方式和毕业(一)学制:3年(2017年9月-2020年7月)。
(二)培养方式:学习采取集中面授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面授的时间为:每月上课一次,每次连续4天(周四至周日)。
(三)毕业: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毕业综合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颁发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招生对象、报考条件和招生办法(一)招生对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副县(处、团)级或相当于副县(处、团)级及以上干部或党校、高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招生办法:招生采取自愿报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不招收任何类型的免试生,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否则不予录取。
四、报名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一)报名时间:2017年4月10日—5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办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首先登陆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网站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各种材料,填报成功后打印《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17年报考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其次,携带报名材料前往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办理报名手续(报名地址与联系方式见后。
)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入口。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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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纲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2、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3、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一是基础素质,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遵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4、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马克思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条件,产生的思想渊源。
5、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
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总过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在加强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对抗性)和人民内部矛盾(非),6、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P557、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三、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四,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重点8、法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重点9、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0、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 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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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存在形态答:从存在的形态角度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征答:(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3.法律义务的种类答: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4.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答: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
5.法律的隐性功能答: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6.法律的非功能答:即该法律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也无消极后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
7.法律的反功能答:或称法律的消极功能,是指法律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
8.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答: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9.法律自由答: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10.通过法律促进幸福答: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11.法意解释答: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探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12.法律的局限性答: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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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法理学一、简答题(一)简述法的特征: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政策5.国际法(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1.法律规则的确实性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其种类可分为:1.物2.人身、人格3.精神产品4.行为及其结果(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1.角色分化2.决定者的中立性3.当事人的平等性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5.对立意见的交涉(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07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十)什么是法治?113-114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制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十一)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171.法治与法制词义不同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331.法治原则2.民主化原则3.科学性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0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十四)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244法对国家的依赖,法属于国家: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2.从国家性质直接反映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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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刘东升电话—说明:简答题分,共道题,论述题道题,共分. 复习范围道简答、道论述。
简答题1.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应,法所反应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
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
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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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一)行政主体的特征:11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成立而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7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司法活动,后者是行政行为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适用诉讼程序,后者适用行政复议程序3.处理机关不同,前者法院受理,后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94-951.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前者本身不具备该行政职权,后者具备2.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后者针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责任委托组织承担,后者自身承担(四)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08-1091.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与组织2.行政相对人是指置身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3.行政相对人是指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之行政权力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五)行政行为的特征:128-129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行为似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3.行政行为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4.行政行为具有服务型5.行政行为具有无偿性(六)行政行为的内容:132-1331.设定权利和义务2.实现权利和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七)行政立法的概念:138-139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主题、权限和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八)行政许可的特征:152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许可的前提2.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行使资格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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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P59-62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P70-72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参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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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7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参考范围※按教育部规定,我校不指定参考书目。
考生可以参考以下范围或自行选择各高校教材。
020101政治经济学:1.《政治经济学》:刘诗白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二版2.《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微观部分):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法理学进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三版2.《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二版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第五版030204中共党史: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2.《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陈振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3.《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共党史出版社4.《新编中共党史简明教程》:盖军.柳建辉主编,2011年第四版03020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2.《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陈振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3.《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高放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五版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2.《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陈振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4.《毛泽东思想概论》:庄福龄.王顺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2版120401行政管理: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2.《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陈振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3.《行政管理学》:夏书章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四版125200公共管理硕士1.《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二)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当年版;2.《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当年版。
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刑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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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刑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文档名称: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刑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一、刑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在准备考研法学硕士考试时,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学科特点和知识要点。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的刑法学基础知识要点梳理。
1. 刑法学基本概念1.1 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责任的划分以及刑事法律的适用等问题。
1.2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刑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法学逐渐形成了现代刑法学体系。
2.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2.1 法律效力原则法律的执行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对于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2.2 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并保证适用程序的公正、公平。
2.3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罪行和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
3. 刑法学的基本分类3.1 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刑法,特殊刑法是适用于特定人群或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
3.2 正则刑法和非正则刑法正则刑法是具有规范行为的归一性,非正则刑法是不能兼具规范行为的归一性。
4. 刑法学的相关学科4.1 刑责学刑责学是刑法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刑罚的种类、目的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影响等问题。
4.2 刑诉学刑诉学是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学科目,主要研究公诉和辩护的程序、证据推定以及刑事判决等方面的问题。
4.3 犯罪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和其成因的学科,通过对犯罪活动的研究,为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二、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准备考研法学硕士考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学习和备考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训练。
以下是重庆市考研法学硕士备考指南的内容要点:1. 确定备考目标在备考之前,要明确自己的备考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备考计划。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和学习计划。
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
![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5d6c0e30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f.png)
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法学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包括法理学、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内容。
作为考研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深入学习各个学科的核心内容,做好系统性的复习和总结。
本文将从重庆市考研法学专业的复习重点出发,为大家进行系统性总结。
一、法理学1. 法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概念: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国家等授权机构制定并由其保障实施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法的分类:法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法的形式、法的目的、法的效力等。
2. 法的效力和适用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特定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力量,包括强制力、保护力和引导力等。
法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虚设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有力原则等。
二、刑法1. 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原则: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等。
2. 犯罪构成和刑罚适用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多个构成要素。
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三、民商法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民商法的基本概念: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的专门法律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民商法的分类:民商法可以按照调整的对象、领域、性质等进行分类。
2. 合同法和公司法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章程、股东会等内容。
四、行政法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自由原则等。
2. 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新编[法律资料]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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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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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简答题(一)简述法的特征: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政策5.国际法(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1.法律规则的确实性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其种类可分为:1.物2.人身、人格3.精神产品4.行为及其结果(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1.角色分化2.决定者的中立性3.当事人的平等性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5.对立意见的交涉(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07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十)什么是法治?113-114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制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十一)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171.法治与法制词义不同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331.法治原则2.民主化原则3.科学性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0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十四)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244法对国家的依赖,法属于国家: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2.从国家性质直接反映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国家对法的依赖:1.国家的形式、结构以及各种基础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2.国家职能需要借助法予以实现3.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十五)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245相互区别的关系: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3.两者调整范围不同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比较原则,但执行效应快相互作用的关系:1.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二、辨析题(一)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20错误:法师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的阶级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实际上,它们是整台法律机器的零部件。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
(二)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22错误:经济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但经济基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政治、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因素有时也起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
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完全随经济基础亦步亦趋,但是这种独立性只能存在于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三)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哪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27错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地位在宪法、法律之下,在地方性法规之上。
应以行政法规为准,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行政法规,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27错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因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
(五)“新法”优于“旧法”:33正确:在实践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内容自然丧失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41错误:法律规则是对一定事实状态赋予确定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具体内容。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
(七)在刑法中,行为人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80正确:在我国,主要的免责情形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八)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客体是公民和其他组织:113错误:法治的主体是法,可表述为“法的统治”。
法的统治对象即受治于法的所有人皆为法治之客体。
(九)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42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十)法律汇编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活动:145错误:法律汇编是将各项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创制法律的活动。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叫审判解释:189错误: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问题所做的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审判解释权。
(十二)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制定的林木盗窃法时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这句话表明“我”可以不受法律约束:247错误:这句话表明,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并不惩罚人的思想,但不能将人的行为与人截然分开,“我”行为的主体,法律对行为的调整必然会间接影响主体。
三、论述题(一)试述法的本质:16-231.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一致的体现2.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3.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影响(二)试述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及我国法律体系:51-581.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的调整方法,即法律影响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次要和第二位标准。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每个部门中又包含若干个子部门。
(三)论法律程序的功能:861.抑制功能,法律程序能克服和防止行为的随机性2.导向功能,法律程序能指引人们的行为得以进行3.缓解功能,法律程序能缓解原先的心理行为冲突4.感染功能,法律程序能造成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服从(四)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108-1111.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法治国家2.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没有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就不会实现法治现代化。
3.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立法制度现代化,执法制度现代化,司法制度现代化(五)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21-1241.内容特征:(1)人民主权(2)保障人权(3)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化(4)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
(5)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6)社会自治2.形式特征:(1)法治的统一性(2)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3)法律规范的有效性(4)司法的中立性(5)法律工作的职业性3.观念特征:(1)善法与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2)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和法律统治观念的养成(3)权利文化基础的建立(六)试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5-12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任务体现在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2.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6.完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七)论执法的特征与原则:151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专属性2.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4.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5.执法活动具有效率性6.执法依据具有多样性和层级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八)论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55-159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九)论法与道德的关系:246-25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共同维护合法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其区别在于:1.二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3.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4.二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1.法律使道德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2.法律使道德更具有确定性3.法律使道德的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1.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批判作用,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2.德治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治文明,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3.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