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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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13]14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4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建筑工程用砂的需求量也随之猛增。
由于天然河砂资源日益减少,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用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用砂宜首选河砂或人工砂,若采用海砂则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或含海砂的混合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地铁工程不得采用海砂或含海砂的混合砂。
二、砂子使用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等)应对砂子进行进场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用砂由其试验室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现场用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砂子应同产地同种类同规格分批检测,每40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也视为一个检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