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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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提案申请流程 (3)
第三章提案内容规范 (4)
第十一条收购和出售资产类提案 (5)
第十二条对外担保类提案 (6)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类提案 (7)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类提案 (8)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贷款类提案 (8)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类提案 (9)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10)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提案主要是指公司日常经营中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执行有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的重大事项。凡须经董事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须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下列主体作为提案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1、董事长;
2、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
3、1/3以上董事;
4、1/2以上独立董事;
5、监事会;
6、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7、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