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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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国 际
例如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过
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货
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日
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认
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后
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还
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
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非
第 六

法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
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
第 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国 际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
原因而产生:
国 际 商 法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 六 章
国 际
第一节 概述

法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
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第 六 章
国 际
一、代理的定义和特征

法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
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
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
第 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六 章
国 际
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 法
(1)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
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
名的或可确认的本人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具有授权该行
为的能力;

(4)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
权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
理人是否追认。
第 六 章
国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商 法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托
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人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
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
第 六
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国 际
5、追认的代理权

法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若被代理人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
同,则是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
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
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
第 人”。
六 章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
国 际
2、商事代理的法律特点

法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
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
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
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

法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
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
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
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
示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英美法的判例

法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
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
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
否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
第 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

章 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国 际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法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
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
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甲有证据证明雨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从事
章 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国 际
4、紧急处分的代理

法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
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
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第 六 章
国 际
行使紧急处分代理权的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
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
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
人的利益。
第 六 章
国 际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
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
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
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
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
(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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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
六 章
理性。
国 际
二、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法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
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
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
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第 六

国 际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六 章
了解其主要内容。
国 际
三、无权代理

法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
他民事活动。
第 六 章
国 际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法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
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
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
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的无
第 六 章
国 际
1.明示指定的代理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
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
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
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
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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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授权的代理
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有
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
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第 六 章
国 际
3.不容否认的代理

法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
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
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
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
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
某人是其代理人。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
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
第 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
六 章
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国 际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
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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