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首先,ETF是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以某个指数为参照物,通过追踪该指数的表现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在沪深ETF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与证券经纪商或者证券交易所开展交易。

沪深ETF的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交易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是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市价单或限价单的交易。

市价单是指以当前市场价格进行买卖的订单,而限价单是指设定一个价格范围进行买卖的订单。

在进行沪深ETF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交易的费用问题。

一般来说,有交易佣金和交易印花税两种费用。

交易佣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支付的交易费用,其金额与投资金额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交易印花税是指投资者在卖出ETF时需要支付的税费,其金额为卖出金额的一定比例。

此外,在ETF交易中还需要关注交易的结算问题。

一般来说,ETF交易的结算时间是T+1日,即交易成功后的一个工作日。

在结算完成后,交易所或者证券经纪商会将ETF份额划转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中。

总的来说,沪深ETF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沪深ETF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并注意交易的时间、价格和费用等因素,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上证50ETF

什么是上证50ETF

什么是上证50ETF什么是上证50ETF,上证 ETF 的全称是,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中国内地首只 ETF 产品。

它完全复制上证 50 指数。

有了上证 50ETF ,投资者可以就像买卖一只股票一样轻松买卖上证 50 指数。

上证50ETF是开放式基金,因为其份额是不固定的。

对于投资者而言,上证50ETF提供了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上证50股票指数的交易方式。

而且,上证50ETF 的交易制度的设计还为符合一定交易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套利交易提供了机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上证50ETF还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实现了对上证50指数的 T+0交易。

一、上证50指数构建了上证50ETF的价值基础上证50ETF本质上是一种完全被动型的指数基金,其投资收益最终来源其上证50指数成长。

从我们的研究来看,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具备了蓝筹股特征。

从行业代表性、规模和流动性来看,也代表了国际主流的市场价值取向。

从投资价值的角度来看,上证50指数所具有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上证50ETF提供了非常方便的买卖上证50指数的交易方式。

上证50样本公司的数量虽然不足全部上市公司1365家公司(2004.9.30,所有A股公司)的3.67%,但它们却占有整个上市净资产的31.43%,总资产的47.59%;更创造了整个上市公司45.64%的净利润和45.80%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从平均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看,上证50指数成份股毫无疑问是沪市最优质的上市公司。

上证50中入选公司大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行业龙头企业,涵盖了包括石化、银行、航运、钢铁、电力、电信、汽车、制药、家电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中国石化、招商银行、浦发银行、长江电力、上海机场、中海发展、宝钢股份、武钢股份、华能国际、中国联通、上海汽车、华北制药、四川长虹等大型企业。

样本股的选择充分考虑了行业代表性、市场规模、交易活跃度和经营业绩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2021年1月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2021年1月发布
51
上证公字〔2009〕3号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1/23
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发〔2020〕66号)所废止
52
/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10/18
即日起废止
8
上证发〔2019〕79号
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7/12
于2020年9月11日被《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上证发〔2020〕68号)所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3/16
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所废止
36
上证发〔2015〕96号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12/11
于2021年1月11日被《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所废止
2016/12/2
34
上证发〔2016〕27号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7/1
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发〔2020〕66号)所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22]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22]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基字〔2022〕15号各市场参与者人:为改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完善和标准流动性效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效劳业务,进步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施行细那么?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效劳,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效劳。

第三条基金公司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动性效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

第四条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效劳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流动性效劳商〞〕,经基金公司选定后,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基金公司所选定的流动性效劳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基金的代办券商资格;〔二〕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效劳施行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和鼓励约束机制;〔三〕具备开展流动性效劳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流动性效劳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效劳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本所备案:〔一〕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最大报价差、最小申报数量和参与率指标,提供流动性效劳的承诺函;〔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流动性效劳商提供流动性效劳,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并报本所备案。

第七条流动性效劳商提供流动性效劳,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二〕最小报价数量不低于10000份;〔三〕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四〕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流动性效劳商的申请,对详细基金的流动性效劳标准做出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证综指etf交易规则

上证综指etf交易规则

上证综指etf交易规则关于上证综指ETF的交易规则简介:上证综指ETF是一种以上证综合指数(简称上证综指)为基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上证综指ETF实现对上证综指的跟踪投资,该ETF的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将对上证综指ETF的交易规则进行详细解释。

1. 交易时间:上证综指ETF的交易时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保持一致。

具体交易时间包括早上9:30至11:30的上午交易时间和下午13:00至15:00的下午交易时间,其中在部分非交易日(如法定节假日)可能会有调整。

2. 买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入操作。

在进行买入操作时,投资者需要指定买入的上证综指ETF代码,并输入购买的份数。

每一份上证综指ETF代表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投资需求来确定买入份数。

3. 卖出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的交易系统进行卖出操作。

在进行卖出操作时,投资者需要指定卖出的上证综指ETF代码,并输入卖出的份数。

卖出操作的价格以当日基金净值估算为准。

卖出时需要注意,投资者持有上证综指ETF 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满一年)可能会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 交易费用:在进行上证综指ETF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一些交易费用。

一般来说,交易费用包括券商佣金和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佣金费用是券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是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的交易费用标准可以根据券商和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查询。

5. 基金净值估算:上证综指ETF的基金净值每个交易日都有进行估算,投资者需要在交易前了解当天的基金净值估算情况。

基金净值估算通常在交易开市前公布,投资者可以在券商的交易系统或者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查看。

基金净值估算是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6. 基金申购赎回规则:上证综指ETF的基金申购和赎回规则是指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和赎回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1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1号)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二)交易业务;(三)转托管业务;(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上证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3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优化网上现金认购期相关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网上现金认购期,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

在网上现金认购期内的交易日15:30前向本所申请变更网上现金认购终止日的,变更后的终止日最早可为申请日。

四、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报。

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五、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六、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当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二、交收账户管理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一、基金认购方式二、现金认购三、组合证券认购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第三章登记托管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四、代理发放红利五、持有人名册服务第四章清算交收一、结算原则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一、结算资格管理二、证券待交收管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六章数据接口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是指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基金账户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A股账户除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以用于ETF份额申购、赎回和股票认购。

上证指数etf交易规则

上证指数etf交易规则

上证指数etf交易规则
上证指数ETF是一种追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是该ETF的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日的开盘时间至收盘时间,即9:30-15:00(除法定节假日外)。

2. 交易方式:ETF和股票的交易方式相同,可以通过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买卖。

3. 基础资产:该ETF基金的基础资产为上证指数,其净资产值(NAV)与上证指数基本保持一致。

4. 最小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即1000份。

5. 交易费用:买卖ETF的手续费和股票基本一致,交易佣金约为成交金额的0.1%-0.3%。

6. 申赎规则:申购ETF需要至少买入1000份,赎回ETF至少卖出1000份。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和证券市场等途径进行ETF的申赎。

7. 现金替代:如果ETF的申赎过程中无法完成基础资产的交割,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持有现金等资产替代基础资产。

总体而言,上证指数ETF在交易规则上与其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大体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基础资产为上证指数。

投资
者在交易前应了解ETF的基本情况,如基金规模、成分股、追踪误差等,以便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上证发〔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3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203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上证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10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3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3件。

现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三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适用于大投资者)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
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型指数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

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

第二节发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nbs p;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十五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或者组合证券。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

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
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席位代码、申购及赎回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入组合证券或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拥有足额的资金。

代办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办证券公司在办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销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

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天申购的基金份额,当天不得赎回,但可以卖出;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得卖出,但可以赎回;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可以卖出;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不得卖出,但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类似于当天买的股票当天不可卖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 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第二十六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上市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十八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方式、内容和交易时间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溢价比例;(适用于100只股票中某些停牌)
(三)可以替代部分的现金占申购、赎回市值的现金比例上限;
(四)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五)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六)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第三十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实时数据传送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各组合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数值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后面的数据四舍五入。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法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现金替代方法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所追踪的构成证券指数权重的一篮子成份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成份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三)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指现金替代溢价金额与被替代成份证券最新市值之间的比例。

其中,现金替代溢价金额指投资者进行现金替代时,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向基金支付的,用于弥补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与申购时被替代成份证券最新市值的差额。

(四)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清单所包含的预估现金额度。

(五)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