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财企2009117号_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颁布时间:2009-6-25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143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科目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11月7日举行。
上午:9:00-11:30 考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下午:2:00-4:30 考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12个专业,各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详见川人办发〔2003〕47号文附件1。
二、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
(三)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20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4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学习强国四人赛双人对战答题题库及答案
学习强国四人赛双人对战答题题库及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____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主席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委员长会议2.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____。
A.福建B.贵州C.江西D.海南3.全国首个实现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____。
A.北京B.广州C.杭州D.上海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长沙岳麓书院始建的朝代是____。
A.唐代B.北宋C.南宋5.全面抗战爆发后,八路军打的第一个大胜仗是____。
A.平型关大捷B.台儿庄战役C.武汉会战D.长沙大捷6.全球第一台适用于全肢体中风康复的“纯意念控制”人工神经机器人系统是____。
A.神匠一号B.神舟一号C.神工一号D.神医一号7.全球海底“可燃冰”所含的有机碳总量相当于全球已知煤、石油和天然气总和的____倍以上。
A.4B.2C.3D.68.燃烧是一种发热发光的____。
A.化学反应B.物理反应C.光电反应9.热带雨林中的很多植物叶片上有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在叶片顶端会拖出一根细长的尖“尾巴”,植物学家称它为____。
A.滴水尖B.储水尖10.热量传递主要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导热、热对流和____。
A.照射B.加热C.热辐射11.人工种植林更容易发生病虫害,这种表述是____的。
A.正确B.错误12.人类最早发现的超流体是接近绝对零度的____。
A.液氢B.液氧C.液氮D.液氦13.人类最早认识自然规律使用的研究方法是____。
A.比较法B.试错法C.推理法D.观察法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____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A.全额B.按80%C.部分或全额D.按5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____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____基础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答福利费核算最全版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答福利费核算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2009年12月03日10:28来源:中国政府网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
按工资总额壹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且行的壹项分配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
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俩方面问题:壹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和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壹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壹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09]177号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不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税会实务】企业重组退休费用列支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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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重组退休费用列支有规范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文件。
该文件明确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列支办法。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文件。
该文件明确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列支办法。
在一些老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还有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中,每年基本上都要为退休人员支付部分费用(如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
这部分支出的具体依据不是没有,但是由于实践中特殊情况较多、较细,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
到头来,企业还是觉得这些支出“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
在以往的各种检查中,大家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退休是人人都要经历的,所以检查中对这部分支出也没有过分较真。
随着我国财税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很多具体的财税事项正在逐步得以解决和规范。
关于退休人员的支出问题,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
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九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0)
五、附录 (181)
六、逻辑关系式 (192)
七、部内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205)。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处理行为,维护重组企业、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中,部分中央企业反映,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
现就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关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一、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一)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二)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三)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
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财企[2009]117 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一次性预提费用= t =1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 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 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 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 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 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 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 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就业促进政策研究
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就业促进政策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莫荣赵立卫廖骏华南师范大学张建武杭州市就业局罗传银2009年,为深入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科学评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的成效,进一步研究如何实现财政、货币、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在部领导的指导下,劳动科学研究所组成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题组,完成了部重大政策课题中国就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略系列研究报告。
2010年,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特点,劳动科学研究所又承担了部重大政策课题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就业促进政策研究,针对后危机时期的特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司、就业促进司及失业保险司的帮助下,对财政、货币、产业、汇率、外贸政策和劳动力成本变化对就业的影响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这个报告。
一、后金融危机下财政政策对就业的影响(一)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促就业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2010年,我国继续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在就业和民生方面的支出增加。
一是积极扩大公共投资。
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完成两年新增118万亿元的目标。
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等方面。
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公益性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增加对农民的补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补助水平,继续实施和完善家电、汽车下乡等鼓励消费的一系列政策。
二是大力支持社会事业。
对13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免费发放教科书,中西部地区1228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生活费补助。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900多万名学生受益。
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左右的县。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5*该文为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政策课题(R S2010-17)。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解析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监理考试要求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一)考试时间5月8日上午: 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5月9日上午: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二)报名时间网上注册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9:00—30日17:00;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12月29—31日正常上班时间;网上缴费时间为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后至2010年1月2日17:00。
我省考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南昌设置。
请各地按照《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资格条件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
三、考试科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即免试2科)考试的,当年全部通过为合格。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在作答前认真阅读专用答题卡首页注意事项,并按相关要求作答。
阅卷工作按人考中心函[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在社会化退休背景下对规范企业统筹外费用管理的思考
工程经济与管理NO.012021230车时代AUTO TIME在社会化退休背景下对规范企业统筹外费用管理的思考周铖岑田保伟王玉萍孟超刘超(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8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国范围内各国有企业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并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成果。
本文从统筹外费用为切入点,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对统筹外费用管理进行粗浅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社会化退休;统筹外费用;思考1社会化退休的背景从国家及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部署,2020年底前要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社会化退休是该项工作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能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也是提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的客观需求。
引导和培育市场力量参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加快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国有企业社会化分离移交改革顺利进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老年人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都要求我们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
从对个人影响来看,社会化退休工作对每一位个体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涉及个人党组织关系、人事档案和各类统筹外费用的移交,因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
民生问题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核心,只有抓住这个核心,才能有的放矢,贴近现实,才能被广大退休人员所接受。
2统筹外费用和企业年金的定义简单来说,统筹外费用是指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之外,企业根据自己的效益为员工额外发放的补贴。
这类费用分为两类,一类为养老性质统筹外补贴,另一类则是非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性质统筹外补贴以生活补贴、效益共享、物价补贴等各类名义定期固定发放、具有养老性质的生活补贴类、伙食补贴类等项目。
财政部08年-09年有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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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经国务院批准,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
津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二、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13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元。
235每人每月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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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不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