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经国务院批准,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二、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13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元。235每人每月按月发放。调离信访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不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