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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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FOLDS”
4、单据的出具时间
一般受益人应受到信用证之后才发货,因而各项单据的出 单日期,也应当是在信用证签字日期之后。 也有些受益人为了能够及早备货出运,在信用证开出之前, 就已开始按合同办理货物出运,保险事宜,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单据的开出日期将早于信用证开出日期。
第一节 单据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单据的涵义
“单据”英文表达为“Documents”。包括金 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 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 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 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国际结算中单据的重要性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只处理单据

一、出口商制单
出口商制单
一、制单的基本原则--“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
要相互一致。

单货一致――单据上所叙述的各有关项目必须
2、单据的形式、签字和证实(1) 单据的形式,过去单据都是使用手写或手工打字制作的,
一般是加上复写纸载打字机上打印。随着电脑制单和EDI技术 的运用,单据的制作方法日益改进,向无纸化方向发展。


单据的签字,ISBP规定“签字不一定手签。摹本 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如戳记)或用来 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 但是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 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 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除 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签字将 被 认为视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 的名称”。
信用证项下对单据的一般要求
1、指示行为的单据化
由于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 单据,信用证理所当然要注明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这 也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义务。 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当提交信用证中要求的全部单据, 对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单据,不应提交,免得自找麻烦。

对非单据条件,如只规定受益人洽定的载货船 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但并未列明如何通过 单据来证明,这样的条件将是无效的,可以不 予理会,对受益人没有约束力。
信用证中常用的代表份数的单词举例
“一式两份” ( DUPLICATE)
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一式三份”(TRIPLICATE), “一式四份”(QUARDUPLICATE),
“一式五份”(QUINTUPLICATE)
或用“FOLDS”来表示 “SIGNED
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以 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只要单据是在信用 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一般主要单据的出具时间先后顺序表:
1、日期最早的是:商业发票 2、其次:装箱单,重量单, 3、保险单 4、提单 5、检验证明、分析证明、原产地证明(根据ISBP规定, 可以晚于提单出具) 全套单据出具日期在同一天的也可以接受。但任何 单据 不可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单。
单据种类
本票 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 样品发票 收讫发票(已收货款) 装箱单 / 重量单
公路运单
航空运单
邮政收据
等等
联合 / 多式运输单据 保险单 暂保单 保险声明
保险单
保险凭证 联合凭证 产地证书 健康证书
官方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
商品检验证书
单据的种类
1、主要单据
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主要单据是必不可 少的。
单据
进口商 商品
承运人
单据
银行 我不懂商品 ! 出口商
商品
承运人
单据是国际结算的核心 不同种类的交易要求不同的单据


国际结算单据的作用
1.付款的依据 2.履约的证明 3.货物的凭证
支票 金融票据 商业单据 领事馆发票 海关发票 运输单据 签证发票 海运提单 不可流通海运单 铁路运单 汇票


信用证中对提单的份数,一般都规定为“3/3”, “FULL SET OF”(全套)等,意指受益人 应将船公司签发的全部提单正本交银行议付。 也有规定了“2/3 SET OF B/L”,意为只要将 船公司签发的全套提单中的两份正本提单交银 行议付。 相同,在保险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一般的 保单全套为两份(2/2)


5、单据的签发人 有些信用证在出单人之前加上一些提高身份的 修饰语,如;first class,official等,这类词语不 宜用来描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第三条规定: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 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即”、“尽快”等 词语将不被理会。
第二节 单据的制作与审核
2、附属单据
如产地证、检验证明书、海关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附属单据是进口商为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法令、规定或其他需要 而要求出口方提供的特殊单据,一般信用证中都明确规定这些 单据由谁出具、具备哪些内容、如何措辞等。 根据UCP600,信用证对附属单据应该有该类规定,如没有规 定,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相一致,银行可以接受。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某种单据需要提供多份,意 为一份正本,其余为副本。 如信用证要求“一式两份签字商业发票”,受 益人只要提供一份正本发票,一份副本发票即 可,而且副本发票无须签字。
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如在海运中,船公司通常就一批货物签发一式三份 正本提单,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其中一份 就可以提货,提货后其余两份即告失效。
签字的作用: 1)、明确签字人的责任、不同单据的内容反映 了各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单据一旦经签署,便 明确了签字人所承担的责任。 2)、识别真伪,在实务中,衡量单据是否真实 的标准就是要审核签发单位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3、单据的正本、副本和份数(1)
如果单据的正本是原始手写或原始打制的,这样制出的 单据也可不加“ORIGINAL(正本)”字样。但如果单据 的正本是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制成时,应注明 “ORIGINAL”字样,需要时可加签字以证明单据的真实 性。副本上可注明也可不注明“COPY(副本)”字样, 副本不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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