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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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第三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继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院新建(购)住房及腾退旧房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同时为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xxxxx在京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住房补贴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分为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二)职工下列情况住房面积的核定:

1.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2.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已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合并计算。

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合住单元房、霍营单元房、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和不可售军产房等。

(三)下列住房的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

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第七条2002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一)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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