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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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城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城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城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2024年城区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合理化、科学化、便捷化。

第二条协议签订方拆迁方:[拆迁单位名称]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姓名]第三条协议依据本协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拆迁办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协商原则本协议的制定符合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居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2.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补偿、临时安置费等。

第六条房屋补偿1. 被拆迁居民的房屋补偿标准为建筑物的实际损失与市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 房屋补偿费用由拆迁方按照相关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居民。

第七条过渡期补偿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后需要居住的过渡期内,由拆迁方支付过渡期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为居民上一年度租金平均水平与市政府规定的保底补偿金之间的较高者。

第八条临时安置费对于没有自己的住房且无法在拆迁安置区安置的居民,拆迁方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物业费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居民,拆迁方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补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如果居民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搬迁,拆迁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扣除相应费用。

第三章安置协议第十一条安置方式1. 拆迁方应按照政府规划、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安置要求,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房。

2. 拆迁方可选择安置方式包括:(1) 提供新建住房;(2) 提供购房补贴;(3) 提供租赁住房;(4) 提供经济适用房;(5) 提供安置楼。

第十二条安置房选择被拆迁居民可自愿选择安置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选择实物安置或者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安置房面积被拆迁居民新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原房屋搬迁前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四条安置房权属被拆迁居民获得的安置房权属清晰,由拆迁方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和房屋质量保证书。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108【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日期】1996-07-19【生效日期】1996-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7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二)发布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调房、房屋买卖或赠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公安、城镇、规划、土地管理、财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配合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城市旧区改建。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拆迁单位。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现发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武龙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995年2月7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拆迁(征收)操作手册

拆迁(征收)操作手册

外部形象:服装、仪容、言谈 举止乃至表情动作上都力求自然 ,就可以保持良好的形象。
控制情绪:不良的情绪是影响 成功的大敌,我们要学会遥控自 己的情绪。
投缘关系:清除拆迁户心理障 碍,建立投缘关系就建立了一座 可以和住户沟通的桥梁。
诚恳态度:“知之为知之,不 知为不知”这是老古语告诉我们 的做人基本道理。
五、宣传和解释征收政策:
⑴简单介绍590号令 ⑵征收评估办法 ⑶市暂行办法 ⑷介绍工作流程 ⑸发放政策宣传资料
六、调 查 记 录
时 间: 地 点: 调查内容: 被调查人: 参加人员: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3、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四、上户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正在您所居住的进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的调查登记工作。为了全 面了解被征收人或当地居民对此次 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我们需要 占用您一点时间,对您现居住房屋 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同时充分听取您对此次征收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
我们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 、市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情 况,为拟定可行性征收补 偿方案提供真实、详细的 资料。希望您能理解、支 持和配合。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3、您希望选哪家评估公 司进行评估:
14、解决此次征收 的好建议:
15、其他建议或 意见:
九、整理收集的重要资料
1、调查登记汇总情况表 2、土地和房屋总平面图 3、楼盘表(幢、栋、单元、
楼层) 4、户型图(编号与设施登记
顺序配套)
5、房屋基本情况表(已登记房屋)( 表一)
12、租赁合同、从业人数
13、照相与摄像资料(门 牌、成色)
14、评估机构选择情况
1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相 关资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一、告拆迁户书拆迁,事关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拆迁,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拆迁,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拆迁怎样进行?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与美好未来”,是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充满激情的话语,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为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成都——这座历史名城的迷人魅力。

结合旧城改造,本手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程,释疑拆迁难点,力求使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政策视窗1、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001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3、2003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4、2003年12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5、2004年3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6、2001年12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7、2002年7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2]72号《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8、2004年4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F特别提示: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政策法规”栏查询。

三、“阳光拆迁”流程◆流程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六大“注意”事项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方与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达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准备工作2.1 拆迁计划编制在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目标、拆迁方式及时间进度等信息。

拆迁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2.2 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拆迁单位应在拆迁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安全隐患。

如有必要,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居民进行说明。

2.3 相关资料整理拆迁单位需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用于后续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3. 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3.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以及居民的权益保护。

拆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确保居民充分了解拆迁事宜。

3.2 居民签约与补偿拆迁单位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对居民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临时安置、住房安置等。

3.3 拆迁施工拆迁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迁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噪音、尘土控制措施。

3.4 安置与后续服务拆迁单位应及时安置被拆迁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与服务。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拆迁单位应加强关怀与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4. 拆迁后续管理4.1 施工区管理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后的施工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垃圾和危险物品,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07-19 生效日期: 1991-08-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模板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模板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模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如下:
本协议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订立,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此约定:
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方式
1.1 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被拆迁方所在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1.2 补偿方式:拆迁方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标准
2.1 被拆迁方房屋的评估价值为xxx元,拆迁方将按照该评估价值的xx%作为经济补偿。

2.2 被拆迁方还将获得xx平方米的安置房或者等额补偿。

第三条拆迁安置
3.1 拆迁方将为被拆迁方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方式,确保被拆迁方的基本居住需求。

3.2 拆迁方将协助被拆迁方办理迁居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帮助。

第四条纠纷解决
4.1 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依法申请仲裁、诉讼解决。

4.2 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义务之日终止。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在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拆迁方(盖章):________
被拆迁方(盖章):________。

阳光政府征收拆迁宣传手册目录

阳光政府征收拆迁宣传手册目录

阳光政府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目录前期准备工作:公共利益的确认程序《为公共利益征收搬迁的科学论证报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方案:为公共利益需要的旧城改造》《释法方案:百姓》《释法方案:工作人员》《释法方案:决策层》《释法方案:受托实施单位》《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程序设计:《听证通知:征收决定听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如何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通知》:哪些部门参加?《<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房屋价值补偿方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方案》《补助、奖励办法》《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善和保障方案: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改善政策界限确定方法》多数人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如何举行听证程序、如何修改方案?《听证通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听证纪要》《关于暂停办理征收搬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通知》:国土、规划、城建、房管、城管、监察等职能部门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法和程序、评估机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对评估异议的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异议的鉴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那么实施单位如何确定?如何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如何保证建设单位不参与搬迁活动?搬迁房屋存在租赁、抵押、产权纠纷、被查封时如何处理?征收搬迁是否适于不可抗力?《租赁房屋处理方案》《设定抵押房屋处理方案》《法院查封房屋处理方案》《存在产权纠纷房屋处理方案》《无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无证房屋听证及区分处理程序》《听证:违法建筑行政处分听证方案》《住改商补偿安置方案》《商业用房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辽阳市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搬迁分户补偿情况公告》《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延兴门南村拆迁宣传手册

延兴门南村拆迁宣传手册

延兴门南村拆迁宣传手册尊敬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我村决定进行拆迁重建工作。

在此,特别编制了本手册,向您宣传延兴门南村拆迁工作的相关情况。

一、拆迁背景1.城市规划:为积极响应国家城市发展规划,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延兴门南村将进行拆迁重建工作。

二、拆迁目的1.提升居住环境:拆迁工作将带来更加舒适、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为您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改善基础设施:拆迁工作将为社区提供现代化的基础设施设备,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停车场等,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

三、拆迁政策为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拆迁,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1.合理补偿:根据拆迁程度和个人财产的评估,我们将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确保您的利益受到妥善保护。

2.合理安置:为您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我村将安排合适的安置房,并提供相应的搬迁补贴及咨询服务。

四、拆迁流程1.征地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进行征地程序,包括征地通知、公示以及安置方案的公示等。

2.签订协议:经过协商,我们会与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搬迁安置:在拆迁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协助您进行搬迁安置,确保您的生活不受影响。

五、关于我们1.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专业的拆迁工作队伍,将为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2.沟通渠道: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我们将与您保持紧密的沟通,解答您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请您放心,延兴门南村拆迁工作的推进将为村民们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希望您能够理解和支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好!延兴门南村拆迁工作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概述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及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规定,因此,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障拆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平稳进行。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便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基本要求1. 依法进行:拆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确保所有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开、公正:拆迁应公开透明,所有与拆迁有关的信息均应及时公开,确保所有拆迁补偿计划和方案均符合公正、合理和可行的原则。

3. 保障居民利益:拆迁应优先考虑原住民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环境保护:拆迁应注意保护环境,特别是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等重要资源。

5. 安全第一:拆迁应优先考虑安全风险,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拆迁程序1. 调查研究:在拆迁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定拆迁区域的面积、数量以及拆迁方案等。

2. 征收告知:拆迁前,应将拆迁决定通知居民,并详细向他们介绍拆迁的目的、方法、时间、要求和补偿等细节。

3. 签订协议:如需要拆迁,居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手续。

4. 执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应先搬运附属设备和物品,然后逐步拆除建筑,确保拆迁过程安全、平稳进行。

5. 拆迁复核:拆迁后,应进行拆迁复核工作,认真核实拆迁情况和补偿业务,确保所有居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落实。

四、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2. 安置方式:拆迁后,应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措施,包括网络、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设施。

3. 安置优先:对于需要注重保障的对象,如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应优先安置在适合其生活的地方。

4. 救济政策:在拆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提供救济政策,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支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清河区、清浦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情况报告书;(二)行政裁决书以及作出行政裁决的相关材料;(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四)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笔录;(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用指导手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用指导手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用指导手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用指导手册一、前言在城市化进程中,老旧小区改造是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老旧小区改造已成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指导手册旨在提供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概念、原则、方法和实践经验,帮助相关部门和个人更好地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概念解析1. 城镇老旧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建成20年以上,居住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和居民生活不便的城市住宅小区。

2. 改造目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目标是通过对小区的建筑、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更新和提升,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改造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改造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意愿,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民生优先原则改造工作应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根本目标,切实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3. 智能绿色原则在改造过程中,应推广智能、绿色、节能的建筑和设施,提升小区的环保水平,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四、改造方法1. 经济状况评估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前,需要对小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居民的收入水平、小区的财务状况等,为改造项目的实施提供经济基础。

2. 规划设计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规划,包括建筑结构改造、设施更新、环境美化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的内容和进度。

3. 宣传和动员阶段在改造工作开始前,需要对居民进行宣传和动员工作,让他们充分理解改造的必要性和意义,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合作意愿。

4. 实施和监督阶段根据规划设计,有组织地进行改造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居民积极参与,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督。

五、实践经验共享1. 成都市老旧小区改造成都市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居民配合,成功推进了多个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了城市品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

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

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1、为什么要修改出台新的集体土地拆迁政策?答:2006年10月1日起《宁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改变了原有的拆迁模式,为了能使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为民惠民”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同时配套出台了年度房屋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为新一轮综合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2、这一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与过去主要有何不同?答:原政策主要以宅基地土地面积结合农村建房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的;新一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则主要以人口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

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等。

4、《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答: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5、我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答: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委托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6、被拆迁人指哪些?答: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7、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是谁?答: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是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该工作机构统一实施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拆迁办,作为拆迁人统一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

8、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是谁?答:项目所在地街道(镇)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拆迁相关事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城市进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市进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涉及拆迁程序和安置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协商等方面。

二、拆迁程序(一)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重要包括:1.立项:以城市规划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确定拆迁范围、计划、程序、拆迁方法等。

2.协商:政府和拆迁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3.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对拆迁计划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4.拆除:拆迁对象搬离后,进行拆除、清理等工作。

5.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拆迁工作合格。

(二)安置当涉及到大面积拆迁时,政府需要关注的居民安置问题。

政府需要订立合理的安置方案和支出相关费用,例如搬家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等。

三、拆迁补偿(一)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是重要方式,实物补偿是相应补充。

(二)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依据拆迁对象在城市人口流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物品价值等进行合理的评估,采纳快捷多样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来应对各种情况。

四、协商(一)参加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重要涉及政府、拆迁对象、社会各方代表等。

(二)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内容重要包括拆迁家庭的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的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或者更优的协议。

五、调查(一)调查对象城市房屋拆迁调查的对象包括拆迁对象、拆迁环境、拆迁补偿等方面。

(二)作用城市房屋拆迁调查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紧要环节,能够为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供给精准科学的数据,并为相关部门订立合适的政策供给参考。

六、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条文规定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据国家、城市的规划实现对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的征收及惩罚。

七、总结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特别多而杂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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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公开透明一、告拆迁户书拆迁,事关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拆迁,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拆迁,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拆迁怎样进行?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与美好未来”,是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充满激情的话语,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为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成都——这座历史名城的迷人魅力。

结合旧城改造,本手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程,释疑拆迁难点,力求使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政策视窗1、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001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3、2003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4、2003年12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5、2004年3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6、2001年12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7、2002年7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2]72号《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8、2004年4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F特别提示: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政策法规”栏查询。

三、“阳光拆迁”流程◆流程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六大“注意”事项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F“十项公示”内容如下: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

2、注意:拆迁工作人员须佩证上岗。

对未佩带拆迁工作证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动迁会上,拆迁户可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积极、踊跃地参加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F特别说明: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以分户评估;其评估机构的确定,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通过抽签予以确定。

4、注意:明确评估内涵。

房屋拆迁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户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5、注意:评估价格争议处理方式。

F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的基础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可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F如对分户评估不满意,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对评估价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成都市房屋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

符合规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估价机构评估,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6、注意: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解决方法。

F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折迁当事人一方可申请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F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政策“锦囊”与拆迁新政◆政策“锦囊”,助民无忧锦囊一:廉租补帖,“双困户”优先申请。

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办公室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5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锦囊二:优惠扶助,补差款有减免。

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型的,按有关规定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实际上减免了70%的补差款。

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实际上减免了50%的补差款。

锦囊三:帮贫助弱,残疾人享“优惠”。

被拆迁人为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上,可享适当照顾;持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可比规定标准提高20%,;自行解决过渡房(仅针对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锦囊四:引入银行按揭,增强房款支付力。

拆迁户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都可将欲购买的二手房或拆迁安置房,通过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抵押申请住房贷款,手续简便、快捷,且费用低。

锦囊五:入学、转学方便,免转校费。

为解决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问题,市危改办与市教育局联合出台政策,规定为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提供便利。

同时,规定城区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拆迁新政,广开维权之路裁决听证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

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行政复议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除了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法规处特别提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五、咨询、监督、举报、投诉◆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处罚力度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投诉1、拆迁政策咨询: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电话:(028)86280440;2、办理房屋产权及产权、面积争议,询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电话:(028)862804343、房改房事宜,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电话:(028)862792764、住房贷款,询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电话:(028)862802885、申请廉租房补贴,询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办。

(电话:(028)862800156、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询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电话:(028)862794887、违章建筑事宜,询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违监处。

(电话:(028)832340848、农村征地拆迁,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028)870500109、扬尘、噪音问题,询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1236910、停电问题,询成都市电业局。

(电话:(028)8666899911、停水问题,询成都市自来水公司。

(电话:(028)8776312212、停气问题,询成都市天燃气公司。

(电话:(028)8777734313、子女入学、转学问题,询成都市教育局。

(电话:(028)8611563914、电话移机,询成都市电信局。

(电话:1000015、四川锦耀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773523916、申请行政复议,询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法规处。

(电话:(028)86279773六、拆迁政策解答1.问:拆迁中,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安置房屋大小的?答: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如果被折迁房屋或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符,产权人有权申请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复丈并出具认定书。

2.问:我的房屋周边还有一些搭建,拆迁时搭建部分能否获得补偿?答: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市政府8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3、问:房改房产权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怎么办?答:拆迁房改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由拆迁人统一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的部分,房改购房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拆迁人可凭房改售房补充合同和补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问:我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是一直用于营业。

拆迁中能否作为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答: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实际用于营业,可在交验拆迁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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