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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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一)甲类重点单位: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1)客运索道;(2)A级大型游乐设施;(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

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

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

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

要站位全局考虑和处理问题,对重大工作的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细项牵头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工作范围(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 关于调 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量器 具

目录〉
的通 知》
技 发 质 ( 监 局 政
1 999


号 1 5
)、
《 关 于调整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强制 检 定 的工 作计量器 具 目 录 〉
的 通知》

( 国 质检量
号 200 1
1 62
责 令 停止 制造 、
销售 和 进 口 ,
并 依 照 有 关规 定 给予 处罚 。

二 、
自 本公告发布 之 日 起 ,
列人 《 目 录》
且 监管 方式 为 V ( 强制 检定 )
和 V P+ ( 型 式 批准 + 强制 检 定 )
的 计量 器 具 ,

使用 中 应接 受 强制 检定 ,
其 他计 量器 具不再实 施强 制 检定 ,

口 计量 器具 型式 审 査 目 录 、
强制 检定 的 工 作计量 器具 目 录进 行 了 调 整 ,
制定了
《 实 施 强 制 管理 的 计 量 器具 目 录 》
以下 简



录 《 目
》) ,
现 予 以 发布 。

一 、
自 本公 告发布 之 日 起 , 列 人 《 目 录 》 且 监管 方式 为 p( 型式 批准 )
使用 者可 自 行 选择 非 强 制 检定 或 者 校 准的 方 式 ,
保证 量 值准 确 。

年 月 2020
11

日 后 以上 产 品 未按 照规定 申 请 强制检 定 的 ,

强基扩容 提升计量工作

强基扩容 提升计量工作

“ 民用三表 ”、集 贸市场 、医疗卫生 、加油机等重点计 量器具的监管,依法管好 “ 秤杆子”、 “ 米袋子”、 “ 油 壶子” 、 “ 气罐 子”等与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
测能力 ,实现互利共赢。三是增强县级计量站检测能力。
按各县区域经济和产业特点 ,逐步在各县增加检测能力 装备 ,建立当地检测量大的基础性计量项目的检定中心, 提升 服务 当地 经济发展计量服务能力。四是规范计量授 权管理 。加强对计量授权机构的受控性监督 ,进一步加 大行政监管的力度,采取抽查 、比对、现场检定等方法 , 提高监管的针对 性和权威性 ;五是提升公益性履职能力 。 每年重点突出几项计量工作整治重点 ,加大计量行政执法 力度,强化强险不 A格后处理工作,落实计量不合 整改、
矿用安全仪表 、公路雷达测速仪器的计量 监管,保证直
接 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三是突出能 源计量 。做好能源计量 “ 四率一体系”工作 ,认真组织 对钢铁 、石化 、建材等重点耗能企业的执法检查 ;做好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数据 采集 服务 活动 ,帮助企业挖 掘潜力 、寻找节能方 向,为企业的 节能降耗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
杰慧 镙 篡
强基扩容 提升计量工作
■ 文/ 廖正根
▲ 质 执 人对 监 法 员
耗能企业进行能 源计量检 查
提 高认 识 ,增强 计量服务理 念
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经济发展方
发挥计量 在节 约型社 会 中的基础保 障作 用 ,开展计量惠 民服务 ,加大计量专业执 法力 度 ,搞好计 量监督 工作 ,以数据 说 话 ,对计量工作提 出更具体要求。
优质产品示范 区等方面工作的基础保障作 用 。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 ,规范计量行政 行为 、计量检测行为 ,做好计量 咨询和服 务等需要计量工作 自加压力 ,增强能力 , 发挥实力;三是构建高效服务 型机关需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闽市监综〔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139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一、优化企业开办服务。

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覆盖范围,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全链条提速;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市场主体类型全覆盖,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对市场监管领域18项在全省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2项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针对疫情防控用测体温类计量器具实施免费计量检测。

对福建省省内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洗手液、家居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检验费一律八折收取;对用于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捐助疫区的防护物资提供全免费检测。

对全省小微生产企业除技术服务扶持外,一律按收费标准实行九折的优惠,对今年遭受疫情较为严重的泉州地区小微企业实行八折优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

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夯实基础强质量 提质增效助发展

夯实基础强质量 提质增效助发展

夯实基础强质量提质增效助发展肖远鹏【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2页(P18-19)【作者】肖远鹏【作者单位】泉州市质监局【正文语种】中文创建大质量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推动泉州市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县市,以点带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

组织完成了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在福建省质监局的指导下,于2015年9月初顺利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诉论证会。

牵头做好省政府对泉州市2014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地核查和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组来泉州开展质量考核实地核查的迎检工作。

全市29家企业、1个“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1个历史文化名镇、1个自然景区申报参加品牌价值测算工作。

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建立质量强市联动推进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配合紧密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凝聚质量安全监管共治的强大合力。

建立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机制,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形势,促进产品质量监督合格率提高。

今年,九牧、柒牌2家企业获得2014年度省政府质量奖。

目前泉州市拥有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企业4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7家、有效期内获得福建名牌产品274项。

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泉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晰和落实各级、各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认真贯彻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将风险管控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和核心目标,建立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前置把关了联合石化、中化泉州和泉州市燃气公司等重点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打好“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油气输送管线隐患整治攻坚战”以及“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等三大战役,推动数字气瓶工作深入开展;对电梯维保、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和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榕质监办[2012]288号)各县(市)质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现将重新调整后的福州市质监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先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质监局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

张玉川(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分管政策法规处(含市局派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处”)、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质量管理”部分。

联系单位:直属二分局、直属三分局、永泰县质监局。

丁皖闽(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联系单位:福清市质监局、平潭县质监局。

颜耀鹏(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计量处、执法稽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联系单位:闽侯县质监局、闽清县质监局。

高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生产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联系单位:连江县质监局、罗源县质监局。

陈琦(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机关党委、监察室、基建办。

联系单位:直属一分局、长乐市质监局。

林雪兰(副调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科技认证”部分、标准化处、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

应松(总检验师):主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和“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工作。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6日——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2011年11月29日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总局2011年“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履行好职能,依法强化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采用的是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

据统计,在此次监督检查中,全国共有15786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包括煤矿4383家,石油石化2902家,冶金1799家,化工5331家,其他1371家,企业共自查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755994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中6150家企业实施了现场抽查,其中包括煤矿1742家,石油石化1330家,冶金710家,化工1892家,其他476家,共抽查了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198730台件,其中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188465台件,抽查合格率为94.8%,共查处计量违法案件157起。

二、取得的成效(一)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

此次检查中,各地实施现场抽查的企业总数占到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总数的39%,抽查的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占到企业自查的计量器具数的26.3%,通过企业自查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档案,为加强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提升供给体系增强质量优势

提升供给体系增强质量优势

提升供给体系增强质量优势陶灼云【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1页(P33)【作者】陶灼云【作者单位】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文语种】中文今年以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着力增强县域经济质量优势。

以质量提升、质量宣传、质量整治、夯实质量基础为工作重点,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逐步提升质量强县战略地位。

在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该县已连续三年获评A级。

提升质量强县战略地位,主动对接,牵头完成年度政府质量考核工作。

组织两家企业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推动企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拓展质量品牌提升空间,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指导柘荣县东狮山风景区管理处和柘荣县九隆旅游有限公司创建区域知名品牌示范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完善和充实福建名牌产品三年滚动培育计划,加大名牌宣传、扶持和推介力度,新增“双芽”绿茶福建名牌产品1件。

开展“质监服务”进百企,确定5家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逐一走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从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帮助企业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

联合食品生产企业、眼镜验配店、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质量月”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验光等方式,加强与广大群众的互动力度,积极营造全民关注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有序推进企业标准公开声明,对全县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类别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充分利用平台强化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力度,有序推进标准化改革。

共完成指导32家企业公开96项标准,指导生产企业采用更高的产品标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

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宁德树人家政有限公司和柘荣县云岭覆盆子种植场做好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全省家政服务标准化培训班,以及申报2017年第一批福建省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经费,以标准手段助推企业供给侧改革,助力扶贫开发。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明市监计量〔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明市监计量〔2024〕4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计量所:全省市场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计量管理模块于2023年8月正式启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所陆续使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系统工作,目前离省局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现就强检录入工作系统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情况:截至3月31日,全市强检计量器具网上备案企业1557家,网上备案强检计量器具18298台件。

其中:贸易结算企业804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5300台件,医疗卫生单位273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5283台件,安全防护企业443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7652台件,环境监测企业37家备案强检计量(二)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截至3月31日,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网上录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检数13614台件,超期待检计量器具1345台件。

二、存在问题(一)企业网上备案率低。

如全市体温计网上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仅4家,眼压计网上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仅11家,强检压力仪表企业网上备案仅443家,备案率28.86%,(二)计量法定技术机构未能及时开展检定工作。

仅网上超期待检备案强检计量器具就1345台件,还不包括大量没有备案企业强检器具、超期未检数。

(三)网上备案数据录入有误。

主要是器具类型选择错误,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录成强检计量标准器具,如中石化森美泰宁城西加油站将4台加油机录入成计量标准器具,宁化县城关海鸥眼镜店将3台验光仪录入成计量标准器具。

三、厘清强制检定的责任(一)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主体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2•【字号】闽政办[1996]148号•【施行日期】199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2日闽政办〔1996〕14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证在公众交易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福建省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区行署、市政府所在地,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在所有商店和主要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在所有商店和主要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全省乡镇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在公众交易中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在公众交易中的流动摊点应逐步淘汰杆秤。

从2001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禁止使用杆秤。

三、杆秤取消使用后,在公众交易中一律不得使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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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叉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质监函〔2017〕46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叉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质监函〔2017〕46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叉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叉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质监函〔2017〕46号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叉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宁质监特〔2017〕1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叉车的监管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为“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叉车纳入新修订的《目录》进行管理。

同时,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建议的函》(质检特函〔2016〕63号)的精神,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负责对“三区”内使用的叉车实施安全监管。

二、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下一步监管措施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请你局及时组织宣贯,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加强“三区”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大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在“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4月1日——结束——。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二章购置与出租第一条出租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的设备应当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

第二条出租(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出租、使用:(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条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件;(二)运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记录;(三)安装验收资料;(四)其它资料。

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特种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装第十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安装自己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监督。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2017〕92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2017〕92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2017〕92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规则》(TSG 08-2017)已陆续颁布实施,各地在执行上述规则、规程时理解不同,做法不一。

为加强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现就我省简易升降机日常维护保养等问题明确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简易升降机日常维护保养问题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可由使用单位的相应作业人员实施,为保证使用单位具备简易升降机的自行维护保养能力,保障简易升降机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起重机械安装修理(Q1)和电气安装修理(Q2)的作业人员,允许一名作业人员同时取得Q1和Q2项目资格证,具备上述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由持证作业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进行自行日常维护保养。

对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并应签订相应委托合同,明确相关责任。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取得简易升降机的修理许可资质后,开展简易升降机的维保业务。

未取得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电梯生产单位,不得从事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关于简易升降机操作人员问题简易升降机作为地面操作的起重机械,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简易升降机的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7〕2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国办发〔2016〕67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部署要求,省质监局根据国家标准委《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规定的工作原则、复审内容和方法,经调查摸底、标准查新、初步评审、征求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环节,组织复审了我省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

根据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确定废止《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
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质量监管抽样检查方法总则》等27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2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7日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等几类。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是指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条件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行为。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闽质监〔2018〕86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2018〕86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64号)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情况开展自查自
纠,确保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广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网上办理,告知后即可施工。

各地应对照《通知》要求,梳理现行办事指南、网站公告及表格下载格式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改正,全面推进“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努力营造“依法办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留痕、便民利民”的政务环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4日。

福建省质监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福建省质监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福建省质监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最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避做出部署,组织对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强制检定。

省质监局授权省讲量所和宁德市计量所开展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强制检定,授权福州市计量所开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强制检定。

【总页数】1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J], 张丽林
2.刍议新规则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J], 蔡杰
3.刍议新规则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J], 蔡杰
4.e-CQS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J], 吴姣;王凯;吴祥;孙培强;张悦
5.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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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
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闽质监量[2013]2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量〔2013〕286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0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检查范围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重点领域,制造和使用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企业,以及开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造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的检查。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且属于安全防护方面的计量器具,要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监管的通知》(闽质监量〔2010〕206号)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型式是否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产品出厂是否有检验记录,用于出厂检验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等。

(二)使用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检查。

1.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主要检查企业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件数,配备的计量器具的种类和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等。

2.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主要检查企业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申请了强制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情况,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等。

3.计量器具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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