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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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论
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

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

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
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
✧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
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
属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
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
✧3.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
合同与从合同等)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
结果,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这种真实意思只能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形成。


✧2.公平自愿原则(法条第4条、第5条)
✧所谓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
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3.诚实信用原则(法条第6条、第8条)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
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或“帝王规则”。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要遵循诚信原则。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

✧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第五,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
释。


✧4.合法性与公序良俗原则(法条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合同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件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回答有没有合同的问题。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商业贸易中称要约为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三).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五)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见:我国法律采用到达主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六)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亦称承诺期限。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

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

撤销仅限于未被承诺的要约,若要约已获承诺,合同成立,要约已构成合同意思,自然不能撤销。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八)不得撤销的要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九)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故确认承诺的生效时间,即为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承诺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1)承诺的迟到
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延
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迟延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都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只不过迟到的承诺是由于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而迟延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但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在学理上往往将迟到的承诺称为一般迟延的承诺,而将迟延的承诺称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因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常常是由意外的原因引起的。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案例2: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课后题: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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