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五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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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签发后,在待船运载期间,辽河平原连降 数日大雨,上游水库因水位急剧上涨而被迫泄 洪。在洪水到来之前,港方紧急调动人力物力 抢救港区货物,但仍有部分货物被洪水冲走或 淹没。经清理,矿产品经销公司有1256吨货物 因水淹致损,损失金额为108.01万元人民币。 矿产品经销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
1999年2月15日,贺甲病故。4月,姚 某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1.3万。与此同时,贺某提出被保险人 贺甲是其子,他与姚某已离婚,贺甲一 直由其抚养,故他应领取这笔保险金。 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
19XX年8月6日,某矿产品经销公司与某港务局 达成了一项协议。协议约定由该港务局将矿产 品经销公司质量为3674吨的石膏粉由营口港经 水路运至连云港。同时还约定由作为某保险公 司代理人的港务局(兼业代理人)为这批货物 办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按以往做 法,保险费由港务局垫付。协议签订后,矿产 品经销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港务局所属港口, 向该港口交付了运费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 费用。该港口向矿产品经销公司签发了提单, 但未签发保险凭证。
(二)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主体。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 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1) 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 二者合二为一。 (2)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 时,分属两人。
2、受益人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施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5)其他义务,如告知义务与协助保险 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财产保险)
(1)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在保 险金额之内履行赔付的义务; (2)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施救费 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以外,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另行支付 。
超额保险合同产生有两种情况: A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善意或 恶意,加之保险人的疏忽,导致超额投 保和承保。 B投保时为足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保险 价值在保险期间内下跌,导致超额保险。
注:对于超额保险,各国法律规定有所 不同。
五、保险费以及缴付方法
1、定义。保险费,简称为保费,是投保 人交给保险人作为其负担保险责任对价 的金额。
案例1
姚某与贺某是夫妻,两人有一子贺甲。 1996年3月19日,姚某为贺甲投保10年 期简易人身险共12分,保额1.3万元。姚 某和保险公司还口头约定受益人为姚某, 保费按月由姚某到保险公司缴纳。姚某 交费1年后,与贺某离婚,法院判决贺 甲由贺某抚养。离婚后半年姚某与周某 结婚,但其仍自愿每月交纳保险费从未 间断。
受益人可因两个原因丧失受益权: 第一,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第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6)无受益人时的死亡保险金处理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处理。 保险实务: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 客体。 保险标的的类型有:财产、责任、信用、 人的寿命和身体。
3、双务有偿合同 与单务无偿合同相对应。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 同也可称为条件契约。而在英、美等国, 则倾向于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4、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小保单): (4)暂保单; (5)批单。 补充:要式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冲突。
九、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1、解释主体: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2、解释原则
(1) 应遵循合法原则; (2)应以文义解释为原则; (3)应遵循意图解释原则;
(4)应遵循整体性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应本着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原则(疑义利益原则)。
(3)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 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即审核责任)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 第三者起诉而参加诉讼的费用以及其他 必要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保险人承担。
(5)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支付的费用,由 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1、区别 2、比较 (1)足额保险合同 补充:由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难免产生差异,为使差异不大时被保险人 仍能得到较充分的损失补偿,一些国外的保险 业形成惯例,只要保险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 额的一定比例(如75%、80%等),就视为足 额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 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目的:保障目的。 协议: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交付保险费——基本义务 (2)危险通知义务 A.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B.危险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也称出险通 知义务 案例:天津书画院与人保天津分公司诉 讼案(2006年11月)。
2、约定——定值保险合同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 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 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 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首先赔偿方式)
特征: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将保险标的价值假设为两部分,一部分与保险 金额相等,视为第一危险;其余超过保险金额 的部分视为第二危险。不论投保人是否足额投 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十足赔偿。超过 保险金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三、保险价值
(一)概念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货币价值。 注:只有以实物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合同,才有保险价值。人身保险以人为 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由于保险标的 不是实物财产,都没有保险价值。
(二)确定
1、发生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是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 利益、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或被保险人身 体状况及年龄是否符合保险条件的重要 依据,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载明。
十一、人寿保险的特别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 这一惯例的依据是法律对任何权利、利 益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不是无限期的。 我国没有实行不可抗辩条款。
(三)限额赔偿方式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即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 在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免责限度又分为两种:相对免责限度和 绝对免责限度 。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在约定的限度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 偿;超过约定的限度的损失,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 保险,只给予基本保障。 赔偿金额=限额标准—实际收获量
补充:停交保险费的其他处理方式。
中止不是对停交保险费的唯一处理方式。 停交保险费时,如果保险单尚未产生现 金价值,则只能中止合同效力; 如果保险单已产生现金价值,一般可以 按照合同中的事先约定或由投保人与保 险人协商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
1、保险人 (1)定义。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保险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 各种组织。 (2)权利与义务。 (3)资格要求。
2、投保人 ( 1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权利与义务(缴纳保费)。 ( 3 )资格。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还可 以是团体。 要求: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定额给付的义 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 方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3、当事人地位平等; 4、合法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障性合同) 与交换合同相对应。 2、诺成合同(承诺合同) 与实践wenku.baidu.com同相对应。
(1)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我国《保险法》的定义。
(2)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受益人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请求权发生矛 盾时(如生存保险中),哪一种请求权 优先
(5)受益权的丧失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 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 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 转移。关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 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 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 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 额保险。
(三)中止(失效)和复效条款
1、中止的原因 2、中止的时间 关于缴费宽限期的规定。 3、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
复效
4、恢复合同效力的条件 (1)合同尚未解除 (2)保险期间尚未结束 (3)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5、恢复合同效力的程序 (1)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 (2)补交保险费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产生有三种情况: A订立保险合同时,出于节省保费或其他 目的,而不足额投保; B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出于加强被保 险人的责任心等目的,不足额承保。 C投保时为足额保险,保险价值在保险期 间内上涨,导致足额保险变为不足额保 险。
(3)超额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 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 分(即改变保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 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 接关系的主体,即关系人。
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 现一定的目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注:合同的三个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或不没收价 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保单所有人享有保 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 化而丧失。即当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没有因此而丧失,仍 归属于保单所有人。
1、解约退还 (1)投保人解约。 (2)保险人解约。 2、终止退还 3、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产生 取决于两个因素:交费方式和已交费时 间。
2、支付办法 (1)趸缴保险费 (2)分期缴付保险费(期缴)
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的 风险项目; 责任免除是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项目。
七、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不同。 除非另有特殊约定,陆上保险期间开始 的时间一般应晚于或等于保险人签发保 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 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