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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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 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确认与许可是同一教育 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 在后 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 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而行政确认是指 确认相对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 实等。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定(2)证明(3)登记(4)签证 (5)行政鉴定。 四、教育行政处罚 (一)概念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 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 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 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一)教育行政许可
1. 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 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 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 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 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 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 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 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表现形式: (1)责令停止招生 (2)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是
5.教育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 (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 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 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 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 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三个 步骤。 (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是否颁有 关证照的决定.(4)吊销程(5)暂扣程序(6) 救济程序 (二)教育行政确认 1、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 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确认只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 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 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下面就几种主要分类作一介绍: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2.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 为。 3.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第四章 学校
一 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 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 :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 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 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C、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教育行政处罚的雁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 和期限: F、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 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加盖印章。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权责统一原则 3.合理性原则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 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 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三)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 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 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 为, 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 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4.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 两种。 (1)执行、补充性的 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是为履行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所制定的.
三. 教育行政执法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 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 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 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 方面。
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 活动 进行全面管理。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 育行 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 教育行政 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 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 是行 使执法权的过程。 4.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 行政 相对人或事的活动
律 规 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 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 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 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 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2)奖励性规范
第二章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概述 (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 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二)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 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的实施是两个密切联系 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 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 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这里所说 的“开始施行”,是指该教育法开始生效,即 发生效力,而并非是指这一法律已在社会实际 生活中真正实施,已取得预期的成效.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 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 教 育 法 的 渊 源
二 . 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 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 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 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 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 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 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 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 的行为规则。
特征: 1. 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2. 具有执行性。 3. 具有相对独立性。 4. 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 5. 具有适应性。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 教育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本书是从教育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凡是具有法 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 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四)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 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 拘束力. 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 权机关予以撤销。 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 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 程和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 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 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 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 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 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 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 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 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 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 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二. 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 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 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2.教育法遵守的形式 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 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l)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 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 “义务”、“禁止”、“不准”、“不得” 等字样. (2)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 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 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 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 受……干涉”、“有……的自由”的术语.
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2、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申辩与听证 教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A、听证提出 B、听证通知。 C、举行听证会。 D、制作听证笔录。 (4)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裁明: A、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 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3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本书采用的是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说。 1.行为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 (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 (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 2.后果模式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