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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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做好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带班领导,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牵头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
(三)每班必须有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且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个人对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五)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分管井下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安排,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每月底由矿安全副矿长牵头制定下月带班计划,经矿长审核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