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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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作者:施祝君来源:《科技风》2021年第29期摘要:宁波一直重视科技创新,特别是2019年以来,宁波在科技项目方面投入的资金增长迅速。

因此有效地评价科技项目的绩效对政府部门工作具有较大帮助。

当前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科技绩效评价,但是绩效评价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全过程性,因此,发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极大促进宁波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前提。

关键词:绩效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今年来,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陆续出台了有关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对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来说,还需要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本地需要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现状(一)经费投入情况根据2015—2019年宁波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情况(见表1)分析,2015—2019年宁波市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别为54760万元、56315.7万元、52085万元、48780万元、179094.8万元。

可以发现,2019年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剧增,增长率超过200%,说明宁波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大。

(二)科技成果情況从2015—2019年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见表2)可以看出,宁波市科技成果增长不快。

除了2017年有829项成果登记外,其他年份都未超过800个。

从成果类别分析,主要以应用技术类为主,说明宁波侧重科学技术的应用;从项目承担单位分析,主要是大专院校和企业,说明这两类是科技研究的主力,但是历年趋势看,企业逐步在赶超大专院校,说明宁波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企业实际转化为产业的能力;从成果应用行业分析,宁波科技成果主要应用在制造业,其次是农林牧渔业,这与宁波积极发展工业强市有很大关系。

(三)绩效评价情况1.绩效评价立法近年来,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等单位陆续出台了很多有关绩效管理的政策、文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甬科计[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2003年6月18日)为加快实施科技部专利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强市“一号工程”,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科技计划全过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要尽可能表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信息。

各类计划项目申请表的设计中,应在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栏目中描述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的权重。

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项目当前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都应作为评价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它们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要约定明确知识产权任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卫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修订)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修订)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 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 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 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 不予验收。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 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 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 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5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4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 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准确评价项目实施成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依照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实施的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

三、验收原则(一)科学性。

评价标准需科学合理,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技术性和实际效果。

(二)公正性。

评审过程公正公开,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事因素干扰。

(三)客观性。

评审结果需要客观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尽可能准确地衡量项目绩效。

(四)及时性。

验收需要根据项目实际进展阶段,及时组织验收。

(五)实用性。

验收结果需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指导与借鉴。

四、验收程序(一)准备阶段项目组需要向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的验收申请,提供项目的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报告等丰富的材料。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领域和实际需要,组建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具有相关领域背景、具有决策和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验收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还需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参与。

(四)验收报告针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评审专家委员会需要出具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绩效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并给出改进建议。

(五)验收结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论。

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需要提交整改意见和时间表等措施,以达到验收标准。

(六)验收结果公示经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并向主管和承担单位下发通知书。

五、验收标准(一)技术目标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目标需要达到既定的要求,成果需得到论证,可证明其可行性。

(二)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的产业化规模、成果转化等方面对产业发展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三)开拓性科技计划项目需突破原有技术水平,开拓新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经发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针对目前科技计划项目清理工作中以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数量多、工作量大的实际,以及最近在象山召开的全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目前项目清理中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

有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综合计划处。

宁波市科技局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二、验收内容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将主要针对合同文本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批准列入宁波市各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并得到财政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如按合同计划完成期后6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条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包括:1、知识产权情况评价;2、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综合性评价;3、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评价;4、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5、项目对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影响评价。

第七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组织和程序第八条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市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项目的计划类型,一般项目委托各县(市)、区(含“三区一岛”,以下同)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主持。

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书面通信评议等多种方法,由专家独立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方式进行。

第九条项目验收由第一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按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送县(市)、区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提交给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甬科社〔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社〔2018〕83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成效,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8月21日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我市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农业农村、社会公益、民生发展等公共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公共性、社会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宁波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领域主要包括:1. 农业农村公益领域: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林牧渔等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和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2. 社会发展公益领域:围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绿色建筑、减灾防灾、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科学普及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期限。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的17个文件予以废除,具体见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1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社[2010]88号甬财政教[2010]817号2010-08-022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高[2010]41号2010-05-103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2010-05-184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甬科知[2009]136号2009-11-035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甬科社[2009]63号2009-06-016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09]61号2009-06-0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2009-04-038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2009-03-269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甬科计[2009]13号2009-03-2410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4号2008-09-101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2004-12-212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2008-09-17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2008-08-0814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57号2008-05-1615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2008-05-1416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2005-12-0717宁波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35号2007-11-0118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11-14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甬科计[2007]35号2007-04-2320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甬科社[2006]60号2006-06-2821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2007-03-1522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12-0423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11-242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06]131号2006-11-22宁波市星火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甬科社[2005]129号2005-10-1326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2004-06-1527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2005-12-0728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8、甬财政教[2006]127号2006-03-1329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2005-06-2830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甬科成〔2001〕1012001-06-14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642003-10-2832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3]159号2003-10-103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2003-08-1134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33号2003-03-05二、失效或废除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失效时间备注1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2009-6-1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2009-4-3新文件代替3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2009-3-26新文件代替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5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6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号2009-3-24新文件代替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83号2008-9-178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甬科高[2006]161号2008-8-8新文件代替9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甬科高〔2005〕127号2008-8-8新文件代替10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2008-1-31新文件代替11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2007-11-1新文件代替12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07-4-23新文件代替13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新文件代替14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2010-8-2新文件代替15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2010-5-18新文件代替16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4]109号废除17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废除——结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3.12
•【字号】浙科发计〔2015〕31号
•【施行日期】2015.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5〕3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2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原则,确保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制定第五条科技计划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实施期限、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科技计划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审批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监督应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评估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成果、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或取消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25•【字号】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2002年0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一、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是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过程及规范管理。

二、验收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项目申请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起始阶段,包括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提交和初步评审等。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和方法、预期成果等信息。

初步评审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评估。

2. 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核心阶段,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和成果产出等过程。

项目执行期间应及时记录项目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成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专家评审。

3.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验收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主要是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项目验收应由专家组组织,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

验收包括对项目目标的达成、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管理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标准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标准应根据项目类型和要求进行具体制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性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科学规范,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应合理、可行,并符合科学原理和实践要求。

2. 创新性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

项目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前瞻性,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进步。

3. 可行性项目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完成。

项目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应合理,并能够得到科研团队的支持和配合。

4. 组织管理项目的组织管理应规范,包括经费使用、人员配备、合作单位等方面。

项目的执行进展应按照计划进行,且能够及时调整和控制。

四、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应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专家评审应基于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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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

验收专家在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

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
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或网上)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或网上)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

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需登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和主持验收。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有充分理由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可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

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重点项目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主持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其主持的市级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视情进行抽查,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及其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
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目标而结题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市级以上项目,按相关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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