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专门的会计吗税务局怎么收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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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专门的会计吗?税务局怎么收税啊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个企业,只是规模小点,投入资金少点.对税务部门也要有兼职或专职会计人员,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行.在国税只收6%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在地税收税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是按国税交纳6%的税*适用率交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是按销售收人*适用率交纳).只是适用率是按各地的税务局规定.--------------------------------我是2009年11月24日开了个宾馆,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现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不知道2010年有什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没?最佳答案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免办理有关证照的费用。再就业优惠税收政策再延续两年,也就是10年和11年。企业召收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免每个下岗职工5000元计税营业额,其他税没有优惠了。---------------------------------个人独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在其他税收方面与其他内资企业一样。

对小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言,由于一般会计核算工作较为薄弱,具体计算应纳税额较为困难。因此,税务机关从加强税收征管原则出发,简化征收方式,采用查定征收,或者定额

定期征收等方式。

1。查定征收,一般称为“带征税”。一般按照所处的行业不同,确定不同的带征税综合税率,其中包括了大部分的税种(含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但不含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内,税率在10%左右。在计算税款时,根据销售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2。定额定期征收,一般称为“定额税”。它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户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期应当交纳的综合税税款,并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不变。纳税人只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核定的税额,足额解交银行(国库)即可。

至于你交纳税款实际采用的方式及税率(或定额),需要在你办理完税务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核定了,一般不是你可以自行选择的。当然,如果你的会计核算工作健全的话(需要税务机关认可),即转为正常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那么,在纳税方面,与一般的正常纳税户(如企事业单位)就没有区别了。

在税务机关未核定之前的税收问题,如果核定时,明确核定之前亦适用核定税率的话,在核定之后,税务机关一般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所以,你不用担心,最多在核定之前,你可以做的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让其对你企业的情况能够做出一个比较客观(或者说在合法条件下,有利于你)的判断。--------------------

-----------最佳答案

既然你有办国税的,地税的也一定要办的.现在国\地税的税务登记证是合在一起的,如果你国税办完了的话,就直接把国税办税务登记证需要的资料送一份给地税就行了(其实也相当于要再办税务登记证的那些资料,也要填表格的),手续是一样的.

至于享受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同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

点调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每月营业额如果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定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在那些未将起征点选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区中,有一些也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这样,使得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月营业额均处于起征点之下,没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义务。

具体你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哦.------------------------------------------------------

合伙企业会计(partnership accounting)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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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较之独资企业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投资者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合而为一等。但由于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业主,而合伙企业有多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因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具有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在会计核算上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比独资企业更加复杂,损益分配也是独资企业会计中所没有的内容,除此之外两者基本相同。合伙企业较之公司制企业,由于它们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方法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主要通过合伙企业会计与公司会计的比较,来分析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从会计假设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假设不同于公司制企业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责任与合伙人个人责任紧密相连,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界限不甚明确,决定了其不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清偿债务的顺序,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份额的转让,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合伙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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