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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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
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问题,普通发票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
自2004年下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实行了规范管理。但随着我省经济税源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税源监控作用逐渐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对代开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单位具备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一是国税机关;二是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是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二是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由谁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包括: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二是国家机关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三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四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销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取得除销售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一)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
复印件;二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三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须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四是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申请代开金额不足2000元的除外);五是销售医疗器械、药品、矿产资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图书报刊、文物、香烟等国家法定前置许可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是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三是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申请代开金额不足2000元的除外);四是省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对申请代开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或年度累计代开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人还应一并提供下列资料: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土地使用权(林权)证明或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除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外进货发票和运费发票(单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