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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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银行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主要系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一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对银行的监管。那么,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下,银行是否仍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问题是否仍是一国金融安全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即使在金融混业高度发展的经济环境下,银行依然处于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银行监管始终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可以说,一国银行体系发展稳健。监管得力,管理规范,充满活力,则该国金融体系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反之,如果银行体系监管不力,管理混乱,则该国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即使在混业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依旧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应始终将银行监管置于金融监管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和和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

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以市场准人为例,具体表现在:一是严格准入制度,只有经行政特许的机构才能获准设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是严格的业务审批,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需经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三是高管任职许可,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和认可。内部监管相对弱化。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银行内部监管没有从规则、制度上付诸实施。随着综合化经营步伐的加快,风险的扩张迫切要求银行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实践务实灵活。在我国,法律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设置了严格的隔离线。但我国的监管实践对综合化经营采取了较为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导致实观察思考践中产生出一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混业经营。我国的监管实践一直在努力寻求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的平衡点,探索一种既要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能适应混业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金融发展格局。监管模式的主辅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体现了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的监管特征。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对证券机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实施业务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涉及跨业务的领域,各监管部门通过协调进行合作监管:一是对跨行业业务及并购活动由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审批,二是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代表的协商机制。

2、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尽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在实践上采取了灵活措施,放松了对金融混业的管制,但法律相关的规定依然是混业发展的法理障碍。

第二,分业经营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以及规避自身风险,有很强愿望确认并控制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的动机,这往往会对原不属于本业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采取抵制态度,从而阻碍金融业创新活动的发展。

第三,跨国经营、混业经营进一步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在金融国际化上尚显不足。内部监管对混业实践不适应。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银行内部监管研究相对偏弱,因为:一是内部监管属于商业银行内部运营的内容,其具体措施和运行效果一般不为外界所知,属于商业秘密,其有效性难以综合比较和评价:二是监管部门追求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而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双方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监管部门难以得到商业银行完整的内部监管信息;三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刚刚完成,其内部监管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综合化经营增加了银行经营的复杂程度,对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混业实践对银行监管成本构成挑战。一是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监管机构较多,监管的执行成本高。二是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协调成本高于机构内部的信息共享成本。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所产生的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与利益的协调成本高。三是金融管制要求分业经营。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渗透,抑制金融机构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使得行业整体发展受限,监管隐含成本高。外资混业银行监管的难题。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业务的全面拓展,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增大了金融监管难度。外资银行普遍从事混业经营,其交易国际化,服务多元化,技术手段先进,金融创新能力强。长期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监管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需要研究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对尚不熟悉的外资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三、完善我国银行混业监管体系的构想

对任何金融机构来说,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对于监管当局的监管,内部控制制度注重的是微观个体的安全与效率,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发挥较外部监管更为深刻、持久的作用。

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传统内部监管。一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监管体系。使内部监管和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和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融合,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风险管理为出发点,有效预见和防范各种风险,并对发现的风险及时补救。二是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摆脱银行高层人员和其他部门的干扰。按照制度规范实施严格监管和控制。三是建立审计稽核机制。在总部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在各子公司和分部门内建立审计稽核组织,直接对总部稽核委员会负责。建立以防火墙为核心的混业内部监管。防火墙分为法人防火墙与一般防火墙。法人防火墙是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隔离风险传递。一般防火墙是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制度。在混业经营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以防火墙为代表的银行内部监管体系。首先,集团和每一子公司都应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和管理队伍等,实现各机构之间的法人分离。其次,对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公司问的业务往来进行一定的限制,各公司之间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

完善我国银行混业经营外部监管的构想借鉴伞形监管,健全和完善我国监管制度。伞形监管模式在保持原有管理机构对口监管的基础上,突出了“伞形监管人”对于金融风险整体监控和管理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原有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更符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同时,也能避免对监管模式进行大规模改革而引发的金融震动,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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