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第一篇:
保证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与被保证人关系
被保证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与被保证人关系
根据《xxxx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
被保证人申请承租区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年月日
第二篇:北京市公有承租住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明析
北京市公有承租住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明析
一、解说: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
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二、法律依据: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具体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
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实践
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
指导老师:刘洋
作者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
年级:
教学班:
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
案由:孙某诉杨某继承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访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XX年7月4
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XX 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遣产是公民死亡时遣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杨某的父亲无权处分公房,所立遣嘱无效,杨某要求按遣嘱继承证据不足,不予支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信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些,杨某父亲的遣嘱部分有效,就属于杨某父亲的遣产部分可按遣嘱进行继承。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孙某给付杨某应继承其父遣产房屋份额折价款282505元。
二、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遣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依倨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依法转移继承人
所有,而公房非死者财产,故不能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
公司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公房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第三种观点虽然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并对公房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公房使用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使用权
首先,我们有必要关注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因此,公房使用权不应等同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私有制基础上的房屋的使用权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