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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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刑法》所称的“正在进行” 是指: 1)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的。 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吵,甲威胁乙要拿刀砍他,乙认为甲真的要拿刀 砍他,就将甲打伤。乙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甲仅仅威胁乙,并没 有实施如其对乙所说的不法侵害行为。乙仅凭主观推劫,认为不法侵害行为 已经发生,遂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属于“假想防卫”行为,即把并 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行为有过失失的,法律规 定构成过失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合法权 益正处在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终止,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由此看出,实施正当防卫还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一旦不法 侵害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主动或被迫放弃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遭受不 法侵害的人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例如:A在遭到歹徒抢劫时,因其体格健壮.制服并用绳索将歹徒捆了起来。 然后A又在歹徒身体的要害部位踢了一脚致歹徒死亡。A制服歹徒并将歹徒捆 起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致歹徒死亡的一脚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A 将歹徒捆起来后,就意味着歹徒对A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其捆而被迫中 止,此时,A再踢歹徒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则是一种"事后 防卫"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 见
案例1
案情: 2010年11月28日上午11时30分许,刚刚退伍的广东教育学院大学四年级 学生张平清在公共汽车上制止偷盗不法行为,在下车时被不法分子持刀袭击, 张平清在受重伤的情况下夺刀反击袭击者,后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 平清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案件发生后,番禺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 对此案展开调查,专案组经过侦查证实:11月28日上午9时许,大学生张平 清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平清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 财物,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平清刚下车,突然 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因而发生扭打。在扭打 过程中,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平清受重伤。查核证实:覃曾因吸毒、 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而当日民警从覃身上搜获的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 事主于11月28日早上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且有群众指认覃 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综合现场勘 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平清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在接受记者 采访时张平清说:“这个问题我一直不是很担心,因为我一直相信这个社会 是有公理的,反正我一直没后悔.” 很多法律界专家也表示:法律其实一直都 保护像小张这类的见义勇为的举动。
正当防卫
主讲人:徐军伟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 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 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 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 强度以及后果等方面与法律侵害行为明显不相适应,而且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正 当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仅以迫使不法侵害人停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为目的, 一般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对等或小于不法侵害行为给正当防卫实施者带来 的损害,《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 例如:一值班人员在夜间值班时发现一小偷,其在抓小偷时用铁棍击打小偷致 其死亡。该值班人员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值班人员在抓小偷时,虽然其实 施防卫行为的手段、目的是为了迫使小偷中止其偷窃行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 侵犯,但其防卫行为在强度和对小偷造成的损害程度上明显超过小偷所实施的 不法侵害行为。因而,该值班人员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
轻或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4、新《刑法》在对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方面对正当防卫放宽了限制。 新《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的,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不论造成什 么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罪行为会使受害人的生命处于极其危险之中,所以,新 wk.baidu.com刑法》在对待这几类犯罪行为上放宽正当防卫程度的限制,目的是鼓励人 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与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以捍卫自己的生存权利。 例如:当学生A晚自修回寝室的路上,遭一歹徒挟持。在徒将其压倒在地企图强 奸她时,她拿起草地上的石头猛击歹徒其头部致其死亡。学生A的行为就属 于新《刑法》规定的对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无论采取何种手段, 造成何种后果,都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
案情: 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宵夜,由于夜 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 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 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 李某见状继续跑,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 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案 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 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 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 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 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 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 用扎伤了江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 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 定为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一前提下。《刑法》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构成犯 罪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侵害程度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分正当防卫 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拨、引诱等方法挑逗他人向 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 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 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 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 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 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田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 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 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