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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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火灾报警消防工程合同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甲方提供的答疑文件、乙方的承诺函等商务文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技术图纸以及国家规定有关规范和标准,技术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已提供的电子标书含入报价单范围内)
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管理配合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工程承包范围:
2.1.1根据图纸及规范要求,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含消防图纸中所标示全部内容。
承包方须根据发包方要求、施工场地现状、施工图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深化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
2.1.2为配合土建工程施工,发包方已根据图纸要求进行了暗埋管线、钢套管等预埋及其他安装工作。在承包方进场后,发包方将组织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确认该部分工作内容,经确认的消防土建预埋工作,由土建施工单位移交至承包方,承包方根据自己安装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不符合预埋要求的,可以要求土建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承包方须按本合同结算总价 1%向土建施工单位缴付总包管理费。该总包管理费由发包方在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出后支付给土建施工单位。
2.2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主要材料的平拍。规格型号见附表。
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具体分期施工以发包方要求为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作为判断工期违约与否的依据。
此工期除发包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一律不得顺延。
4.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正式检测应确保一次成功(以一次性通过消防局验收为准)。如发生重复检测或返工,重复检测费用、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凡未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由发包方在结算时直接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30%的质量违约金,承包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5.1招标图纸范围内消防系统合同总价款为一次性包死价,且为,结算封顶价。金额¥:(大写)万元整(人民币)。
5.1.1合同总价中已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义务而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含人工、进出场、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为工程正确施工深化设计费、图签费、深化设计产生的造价及验收风险、调试、试验、成品保护、总包管理配合费、垃圾清运、维护、保养、验收、竣工和修补缺陷、消防检测费(包含防火门窗)、管理利润税金等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支出。投标报价不允许漏项和漏计工程量,如有漏项或漏计情况,即认为所漏部分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总价范围内,或承包方自愿免费为发包方提供此项服务。
5.1.2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及施工中人工工资、燃料、电力等价格不予调差。
5.2 付款方式
乙方将室内消火栓立管施工完成一半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款;乙方将室内消火栓立管全部施工完成且将消火栓箱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乙方将室内报警线布完且校验合格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乙方将所承包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款;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须提供发票,待工程竣工验收拿到消防局验收证明并双方完成结算后,承包方提供100%发票,发包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余3%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扣除保修费用(若有)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并与《工程质量保修书》一致。
6.确定变更价款
6.1对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书面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的,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6.1.1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变更工程如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价格一致的,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并按投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执行。
6.1.2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变更工程如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价格相似的,参照类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按投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执行。
6.1.3合同中已有的子目如实际未发生,则该子目项下的合同款取消,相应扣减工程价款。
6.1.4因业主出现材料变更,则综合单价中只调整材料差价,其余不变。材料价格以发包方认可的价格为准。
6.1.5如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承包人申报变更工程价款由发包方审核,并按投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发包方定价的主材和设备不下浮)。
6.2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否则甲方不予批准,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6.3对于变更、需要办理签证或认价的部分,以发包方批准文件为准,承包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要求甲供,否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产值×120%后从承包方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为此出示任何证据。
6.4经承包方深化设计后的本工程的造价不得超过本合同5.1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否则超过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