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波吹灰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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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波吹灰器技术规范

2011年11月

目录

一技术规范 (3)

1.1总则 (3)

1.2设计和运行条件 (3)

1.3吹灰器的基本技术要求 (4)

1.5数据表 (6)

1.6声波吹灰系统配置方案 (7)

二供货范围及设计界限 (7)

2.1概述 (7)

2.2供货范围 (8)

2.3供货界限 (9)

2.4设计界限 (9)

2.5供货设备清单 (9)

一技术规范

1.1 总则

1.1.1本规范书适用于沙角烟气脱硝项目声波吹灰器的技术要求,包括脱硝SCR声波吹灰系统的设计、结构、性能、供货、安装指导和调试等方面。

1.2设计和运行条件

1.2.2 工艺条件

1.2.2.1运行条件

本工程共有2台SCR反应器,每台SCR反应器设有3层催化剂(一层预留)。每层催化剂的上方设置声波吹灰器。通过定期的声波振动吹扫,保持催化剂的清洁,避免灰尘积聚导致催化剂失活。预留层不需要提供声波吹灰器设备。

1.2.2.2煤质及灰成份

灰成份资料:

反应器尺寸及催化剂布置见附图1。

1.3 吹灰器的基本技术要求

1.3.1 总的要求

供方按需方提供工况下的烟气参数设计吹灰器的数量及技术参数。每一层催化剂都设置吹灰器,吹灰器的数量和布置能将催化剂中的积灰尽可能多地吹扫干净,并尽可能避免因死角而造成催化剂失效导致脱硝效率的下降。吹灰器的控制应接入脱硝DCS控制系统。

1.3.2 吹灰器压力要求

压缩空气供气压力,温度,含油量,含水量,温度等要求由供应商提供。

1.3.3 机械设备

供方根据需方所提供设计数据,设计选择合理的结构及材质,所选定材质经需方确认。

吹灰器安装应用安装加固板与反应器壁焊接,确保反应器密封,不漏烟气。

吹灰器确保停运时避免灰尘在吹灰器内部积聚和吹灰器内冷表面的腐蚀。

吹灰器和附属管路及附件的设计和布置易于维护,易损件能够采用普通工具进行更换。相同设计的吹灰器有相同的零件,以使备件数量最少。主要部件的更换保证能够在6小时内完成。

供方提供管道阀门、压缩空气过滤器、调压阀等设备均为标准螺纹连接。

1.3.4保温、油漆及隔音

应根据《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1997)进行保温结构设计和油漆设计。

1.3.5 电气和控制要求

声波吹灰控制在DCS中实现,供方负责提供控制逻辑及控制要求,吹灰器资料、原理接线、DCS I/O清单。由供方配套提供声波吹灰所需控制仪表及就地仪表,仪表选型最终由需方确认。

供方配套提供声波吹灰器控制阀,要求所有控制阀门采用电磁阀,电磁阀采用进口产品,采用220V AC供电。电磁阀的防护等级满足工程环境要求。

本工程,需方对供方所成套的仪表及控制设备选型要求如下:

电磁阀选用ACSO、SMC或FESTO产品。最终选型由需方确认。

1.3.7性能保证值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吹灰器的吹灰效果及其他性能。在设计负荷下,需方按供方的有关吹灰器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按供方的运行、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及维护的情况下,供方保证吹灰器的性能达到下列各项的性能要求:

单次吹灰期间总耗气量:≤Nm3/喷吹1次(单台SCR)

平均耗气量≤h(单台SCR)

设备年可用率大于等于99.5%,年可利用小时数为7500小时

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设备168小时试运行后)后1年,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5年,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30年(不包括易损件)。

需方按照供方建议加装声波吹灰器保温后,距离设备1m远的噪声不超过80dB(A)。

当锅炉在全负荷运行状态和SCR 系统运作时,声波清灰器可以保证每层初始安装的催化剂层的实际运行压差与全负荷状态运行1400小时后催化剂层自身的压差相比,控制在不大于50Pa的范围以内。

1.3.8制造的基本要求

吹灰器、辅助设备、附属管路及附件的设计、材料和制造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或引进国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工前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如果本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时,供方及时通知需方进行书面解

决。

为保证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结构件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工作以保证现场组装尺寸。

1.3.9 质量文件

吹灰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要求。

1.5数据表

吹灰器数据表见下表:

1.6声波吹灰系统配置方案

配置运行方案及参数由供应商详细提供。

二供货范围及设计界限

2.1 概述

2.1.1本章节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第1章节的要求。

2.1.2供方按本规范书确定的供货范围供货,供方的供货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2.1.3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其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在此基础上尽可能降低投资、运行经济。

2.1.4供方所采用的设备采用目前先进的技术,即具有高的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修性和可扩展性,且至少具有2台2年以上类似装置的使用业绩。

2.1.5以下为工艺、电气和仪表控制部分供货的最低要求,但不限于此:

·所有设备的执行机构随主设备供货;

·所有安装于设备上的就地仪表,如:温度、压力测点等,随设备一同供货;

·用于机械设备紧固和安装所需材料以及螺栓,随设备一起供货,除非另外规定;

·所供设备油漆完好,声波吹灰系统的钢结构、管道、支吊架等的油漆属于安装辅料,油漆由安装公司供货,并进行现场的修补工作;

·除了机械设备外,所有其它设备和金属构件在车间涂刷底漆,并根据供货进度要求供货至现场;

·供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技术规范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供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供方按本技术规范书规定格式提供随机备品备件清单(包括安装、调试、运行)和专用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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