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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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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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 安; 3、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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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一)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二)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各类案件, 案件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重点内容: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3、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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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的含义
在我国领域内设置的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的 地方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置的宪法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 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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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义务 一、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范围
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 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 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非永久性居民是指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 法律取得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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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民的权利 1、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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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15、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16、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
章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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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区居民的义务 特区居民和在特区的其他人有遵守特别行政
免;
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9、对违法或者失职的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
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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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会的召开与决议的形成 1、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
员的二分之一; 2、立法会会议由议员互选产生的立法会主席主
持; 3、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
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
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由一 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后普选产生。 3、特别行政区政府其它主要官员(包括司长、 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 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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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 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 。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
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 利和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生命权; 6、住宅不受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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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讯自由权; 9、迁徙自由权; 10、信仰自由; 11、选择职业的自由; 12、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13、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
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 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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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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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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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依照宪法设置的,根据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我国不可分离的地 方行政区域。
第一条 香港特别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可分离的部分。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
香港立法会的组成为60名议员;澳门立法 会的组成为29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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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会议员的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
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 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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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会的职权
1、根据基本法规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 5、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的
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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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
(一)立法机构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二)立法会的组成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 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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