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政策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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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合作社: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是:从初级合作社过渡到高级合作社。初级 合作社的基本组织方式为土地和劳动资料由集体掌握,每个农民根据 其交给集体的土地、农具及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而高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私有的大牲畜、 大农具也通过折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从而完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度, 使土地由农民所有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从1951年开始,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 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 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达到农户总数的87.8% 基本上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向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3,人民公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变形
人民公社制度四大特点:一是把工、农、兵、学、商合在一起;二 是把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管理合在一起;三是“一大二公” (“大”指规模大;“公”指公有化程度高);四是实行“两放、三 统、一包”的财政体制(“两放”即把国家在农村的商业、粮食、财 政、银行等机关、人员下放给公社领导和管理,这些单位的财产下放 给公社使用;“三统”即政策的执行、计划的制定和流动资金的管理 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包”即包上缴财政任务)。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三个不得”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 循的重大原则。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 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对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 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 农户间进行等。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要长期 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 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 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 府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被取消。至 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设立乡政府工作,农村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历 史舞台。
总的说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是一种“恶平等”和低效率的制度, 但人民公社发挥了集体所有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情的优越 性。
(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
1,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孕育(1978-1982)
从“不许包产到户”的政策规定,过渡到允许某些特殊地方可以搞 “包产到户”。
2,人民公社制的解体(1983-1984)
但是,随着城市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不断涌现,老城市 市区不断扩大,都会不断占用农村集体用地。这些被占用土地 是否自然而然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没有明确法律规 定。特别是建制镇在法律被认可为城市范围,而目前我国大多 数建制镇的土地却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题表述含糊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 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 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规定存在比较多的含糊之处,在用语上出现了“农民集 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种互相矛盾的 主体。
“农民集体”,从所有权来源来看应该指土地改革后参加初 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的农民集体。但这个集体已经不存在, 所以规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来代行权力。
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只包括农业生产 合作社、集体农场和各种生产性协会等。而农业生产合作社、集 体农场已经名存实亡,被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 等代行职权;农民建立的各种生产协会在制度上被排除在以上 “农民集体”之外。
3,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双层经营体制(1984-1993)
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归农民个体经营, 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民实质上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 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 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入、入股,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一、农业土地政策的演变及评 价
(一)从“耕者有其田”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1,农村土地改革: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ຫໍສະໝຸດ Baidu 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底,除 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基本完成,全国大约有3亿多 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初步建立了 “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二、农业土地政策的内容与特
点分析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由《宪法》、《民法通 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根 据这些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制。
1,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界定不清
《宪法》第十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除由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农民的 宅基地和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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