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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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标 签】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规范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9﹞48号

【发文日期】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我们制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坚持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关于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中要求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较大规模”企业的标准,各省辖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汇算清缴企业规模、注册税务师行业技术力量等因素自行确定。市区和县(县级市)可适用不同标准,上述标准,由各省辖市于4月30日前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通知中有其它需明确事项,省局将及时告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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