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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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最新动态

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巧日起施行。出台目的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对前者较为严格,对后者相对较为宽松。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四是严格法律责任。《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此外,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还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2013年2月29日,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3)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转变。(4)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城镇化社区金融服务功能。(5)加快提高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城乡均衡化。(6)持续深人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7)切实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保障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2,3号

为保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2013年1月8日正式公布((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章程必备

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些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信息披露指引。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2)申请文件指引。

主要规定有:第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第二,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

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该文件采用

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

证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

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人条件,主要包括净资产指标、专门

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此外,规定还就防范利益冲突、审核程序、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针对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

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

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另外,《暂行规定》还规定由证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托

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2日,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及附则。《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

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业务运营方面,上述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应当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

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在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做了规定。《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证监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2月20日,证监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共7章、38条,分为总则、基金管理人登记、合格投资者、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暂行办法》在调整范围、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格投资者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还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财产托管、信息提供、从业人员、管理人禁止性行为及内控和风控要求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暂行办法》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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