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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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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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发布日期:2017-6-2生效日期:2017-9-1《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5年发布)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办函〔2015〕515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5-10-26【生效时间】2015-10-26【关键词】资源管理,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办函〔2015〕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广东省防火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依据前期的火灾预测及各类环境因素,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科学救火”的原则,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二章防火预测和预警第五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气象条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等信息,并对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测。

第七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预警机构的支持,确保其设备和技术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调配救火装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各类通讯设备的畅通和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火灾的地理位置、火势及相关气象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空中、地面等各类扑火力量,加强对火场的控制和扑救。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发布防火通告,妥善安排人员疏散和转移。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在过去的几年中,广东省遭受了多次严重的森林火灾。

这些火灾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给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灾害,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其中包括了《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该规范文件的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了一套适用于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的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在大大提高了森林火灾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方案。

下面是该规范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该部分包含了该规范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了该规范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森林火灾,包括人为和非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

该部分还规定了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火灾的起因、场地和发展过程,提高火灾防御和救援工作的水平。

第二部分:调查要求该部分阐述了对森林火灾的调查要求。

首先是要求立即展开调查,并在48小时内完成初步的调查报告。

此外,调查人员要详细地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地点以及火势大小等信息。

同时,要留意火灾的周围环境和气候状况,以确定其发展过程和重点控制方向。

第三部分:调查流程该部分规定了森林火灾调查的具体流程。

首先是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必要的装备以及准备调查报告所需要的表格和资料等。

接着是火灾现场的勘查和收集证据、火场初步鉴定和火灾成因分析等工作。

其中,对于非人为火灾,需要依据现场证据和周边气象记录等信息进行原因分析。

同时,还需要对火灾扩散区域进行规划和评估,以确定控制方向和力度。

第四部分:调查报告该部分阐述了调查报告的编写要求。

调查报告应包含火灾的时空位置、场地环境和气候状况、火势大小和发展过程、火源的方位和特征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严重后果和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此外,对于人为火灾,还需要加入涉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行为和规避措施等内容。

第五部分: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资质该部分是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资质的规定。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95.1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03月15日【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广东省安全(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广东省安全(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广东省安全(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烧焊时,金属焊件可释放出有毒气体,所以()措施最为重要。

A、工人应佩戴合适之安全面罩B、安排医护人员在场协助抢救C、采取局部性抽风系统,减低工友吸入参考答案:C2.如果工作场地潮湿,电动工具使用者应循O来减低触电的危险。

A、在站立处垫以干木板B、不穿任何鞋具C、在站立处垫以绝缘胶垫参考答案:C3.安装、使用煤气、天然气时使应该()。

A、不在安装煤气、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或改作卫生间、客厅等其他用途B、为了美观将天然气管道包裹起来或安装在橱柜中C、将煤气罐与天然气管道混用,哪个便宜用哪个参考答案:A5.发现森林火情的,下列做法是正确的()。

A、不是我家的山头,不用报告B、可能有其他人看到,不用我报告C、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参考答案:C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O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每年B、每季度C、每月参考答案:A7.O电源不能作为安全电压的电源。

A、安全隔离变压器B、蓄电池C、自耦变压器参考答案:C8.如果在校外有人向你敲诈要钱,你认为最好的做法是()。

A、不告诉别人,免得遭报复B、尽快告诉父母和老师C、多找几个同学教训他一顿参考答案:B9.人体触电致死,主要是()器官受到严重伤害。

A、心脏B、肝脏参考答案:A10.噪声聋是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接触标准为()。

A、75dB(A)B、85dB(A)C、90dB(A)参考答案:BI1香港的《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内规定,建筑地盘内雇用O的工人,便须有一名合资格的急救人员。

A、5名B、30-99名C、100名参考答案:B1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规定,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根据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五停”安全措施,请问“五停”是指什么。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木、竹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穗府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修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指导督促镇(街)、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修订相应预案。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4日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2.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2.4 专家库2.5 扑火指挥官库2.6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2.7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7.1 机构设置2.7.2 指挥原则2.7.3 指挥关系3 应急处置力量3.1 救援力量编成3.2 增援力量组成3.3 增援力量调动3.4 跨市支援调动4 森林火险预警和响应措施4.1 森林火险级别划分4.2 森林火险预警发布4.3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4.3.1 黄色预警响应4.3.2 橙色预警响应4.3.3 红色预警响应5 森林火情监测和报告5.1 森林火情监测5.2 森林火情报告5.2.1 接报核查5.2.2 报告要求5.2.3 报告时限5.2.4 报告内容6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6.1 主要任务6.1.1 扑救火灾6.1.2 转移安置人员6.1.3 救治伤病员6.1.4 保护重要目标6.1.5 维护社会治安6.1.6 发布信息6.1.7 火场清理看守6.2 应急响应6.2.1 先期处置6.2.2 Ⅳ级应急响应6.2.3 Ⅲ级应急响应6.2.4 Ⅱ级应急响应6.2.5 Ⅰ级应急响应6.2.6 启动条件调整7 应急响应终止8 保障措施8.1 通信保障8.2 队伍保障8.3 物资保障8.4 经费保障8.5 技术保障9 后期处置9.1 案件查处9.2 火灾调查9.3 事故善后9.4 工作总结9.5 灾后恢复9.6 奖惩追责10 预案管理10.1 预案演练10.2 预案更新11 附则12 处置流程图13 附件13.1 ×××火灾扑救指挥部组成表(样表)13.2 ×××火灾扑救保障清单(样表)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省有关实施意见,以及2023年市委十二届第104次常委会会议部署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科学、高效、有序处置森林火灾,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26•【字号】粤府[1990]12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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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承担森林航空消防任务,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航空灭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空配合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七条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第三十一条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全省设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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