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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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
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
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不能一言以蔽之。

分述如下:
(一)侦查层面的原因
1、刑讯逼供问题。

在赵作海一案中,据其本人称,在被警方抓获之后遭遇了生不如死的“酷刑”,在狱中赵作海还担心申诉会换来刑讯逼供,其宁可领受牢狱之灾,也不愿意选择申诉。

在其他冤案如余祥林案、聂树斌案等错案中,无一例外均能看到刑讯逼供的影子。

2、司法鉴定问题。

在赵作海、余祥林二人的冤案中,同样都出现了一具尸体,都没有验DNA,就确定为某个被害人。

事后也是死者重新出现才发现是错案。

在赵作海案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以DNA鉴定没有结论为由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奇怪的是公诉人竟然没有答辩,只是随口说了一句“我的意见就是起诉书的意见”。

(二)制度层面的原因
1.侦查监督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并没有赋予律师当场监督、防止和见证刑讯逼供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的监督通常也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2.政法委协调问题。

在赵作海一案中,政法委在案件办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由于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公检法意见不一,商丘政法委就该案多次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赵作海冤案发生以后,负责审查起诉该案的商丘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沉痛地表示:“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赵作海在法院审理时当庭表示自己曾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并推翻了原来的9次有罪供述,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直接导致法院的错判。

笔者认
为,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是限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有限举措,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认定机制、程序机制和实现机制。

(三)理念层面的原因
1、口供中心主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受条件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对物证类证据总体看应用不够,而对人证尤其是被告口供过于依赖,无供难以定案,从而形成了学界所谓的人证中心乃至口供中心主义。

2、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就是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对无罪的证据予以忽视。

以致调查取证活动并不是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而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3、重实体轻程序。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我们应当正视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并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为了追求破案,往往只重实体,而轻视法律程序的遵守,如超期羁押就是严重的刑事程序违法,极大地伤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性。

赵作海案从被错拘到一审错判,前后历时37个月,累计羁押时间超过1000天。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对其作出终审判决,最长羁押时间不能超过602天。

三、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基于上述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错案的发生:
1、学习英美经验,通过修法或者立法,从体制上预防错案的发生。

英国为遏制刑事错案,主要的对策是修法或立法,并于1997年创设了一个正式的官方机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它主要负责独立调查那些申诉寻求国家赦免的定罪案件,确认是否存在误判。

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与英国不同,其预防错案的机制更强调各种纠错机构的力量。

一些州政府成立了死刑研究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有关死刑的制度缺陷以避免冤杀的情形。

一些著名的大学成立了民间的学术研究小组,一旦有错案发生,联邦与各州政府还会临时组成调查委员会,追究具体导致错案的原因,并适时提出司法改良的方案。

2、完善证据收集机制,树立各种证据并重的司法观念。

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显得尤为关键,应该通过立法对各种证据收集的程序、方法、过程进行规范,使侦查活动更加透明公开。

同时侦查
人员要树立各种证据并重的司法观念,每一种证据都有各自的价值和作用,并不存在孰重孰轻的区别。

司法人员尤其要重视对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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