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法规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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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法规有那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