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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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
好嘞,以下是为您撰写的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那些事儿。

啥叫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呢?简单说,就是有一方想买下上市公司大
量的股份,然后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的邀约。

那在这当中有些啥规则呢?首先啊,收购方得真心实意,不能搞那
些歪门邪道。

比如说,不能故意散布假消息来影响股价,然后趁机低
价收购,这可不行!
还有哦,收购方得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比如自己是谁啦,为啥要收
购啦,打算出多少钱收购啦等等,都得跟大家说清楚,不能藏着掖着。

另外呢,对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来说,也有一些要注意的。

公司的
管理层可不能随便阻拦合法的收购,得公平公正对待。

咱们再来说说价格的事儿。

收购价格得合理公道,不能欺负股东们。

要是价格太低,那股东们可不干,这收购也别想成功。

比如说,要是
市场上这公司的股价本来挺高,收购方出个特别低的价格,那不是明
摆着欺负人嘛,这种收购就不可能被允许。

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时间上得有个准头。

要约收购不能无限期
拖着,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然股东们得多着急啊。

总之呢,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这事儿,有规矩才能有方圆。

收购方要老老实实,被收购的公司要公正对待,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保护咱们广大股东的利益。

大家都能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里进行交易,多好呀!
所以说,这些规则可重要啦,大家都得遵守,这样咱们的股市才能健康发展,大家也才能放心地投资赚钱不是?希望朋友们都能明白这些规则,在股市里顺顺利利的!。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相关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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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会〔2003〕39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一、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0755-25987433),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私有化要约收购规则一、什么是私有化要约收购私有化要约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或一组投资者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对方的股份,并使上市公司私有化。

二、私有化要约收购的目的1. 控制权:通过私有化要约收购,投资者可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决策。

2. 优化资源配置:私有化后,公司可以更灵活地进行资本运作和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3. 提高股东回报:私有化要约收购往往伴随着高溢价,对于原股东来说,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三、私有化要约收购的程序和要求1. 公告阶段:私有化要约收购的发起方需要向市场公告其意图,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2. 披露阶段:发起方需要向监管部门和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收购方案、收购价格、来源和可行性分析等。

3. 股东投票:发起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的意见和表决,以确定是否接受要约。

4. 清算程序:如果股东投票通过要约,发起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将股份转让给收购方,并向股东支付相应的收购价款。

四、私有化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1. 监管机构要求:私有化要约收购需要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如证监会等。

2. 溢价要求:私有化要约收购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溢价,以吸引原股东接受要约。

3. 公平性原则:私有化要约收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4. 信息披露要求:发起方需要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全面了解收购方案。

五、私有化要约收购的风险和挑战1. 资金压力:私有化要约收购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作为收购价款,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 市场波动:私有化要约收购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股价的波动可能导致收购方案的实施受阻。

3. 股东反对:部分股东可能对私有化要约收购持反对意见,可能会对收购方案的通过产生阻碍。

4. 法律风险:私有化要约收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01.13•【文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方式,“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为使广大投资者、会员单位正确理解要约收购业务,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及操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

一、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该报告书,关注报告书中的特别提示和收购目的等重要内容,特别关注如下示例要素:特别关注要素锦州石化000763 辽河油田000817 吉林化工000618收购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编码990003 990004 990005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是否将终止上市是是是要约收购是全部收购还是部分收购全部收购全部收购全部收购要约收购期间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2月14日(共30天)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2月14日(共30天)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2月12日(共35天)要约收购价格 4.25元/股8.80元/股5.25元/股(A股) 2.80港元/股(H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187.5万股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500万股以H股的要约生效为条件二、投资者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辽河油田(000817)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结束,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500万股。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成立香港公司成立海外公司公司理账报税商标注册成立深圳公司公司秘书服务香港律师公证网页设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操作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操作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间,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将有关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根据该业务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获得批准的,竞争要约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投资者应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关注报告书中的特别提示和收购目的等重要内容,并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被收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若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根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

附件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为规范以要约方式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阶段(一)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7号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对本次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是否已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是否尚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等情况作出特别提示。

(二)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1.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自查表(见附件1);2. 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3. 要约收购报告书;4.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名单、证券账户、证券余额及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情况;5.《17号准则》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6.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四)收购人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起六十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其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五)收购人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后未能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取消收购计划的决定或收到不获准的相关通知后,及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收购计划取消及其原因。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一、引言本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业务。

要约收购是指一公司或一组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出收购要约,意图取得其控制权。

本指引详细说明了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业务中的义务、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要约收购业务的所有上市公司和相关业务参与方。

三、重要原则1. 公平原则:要约收购活动应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要约收购相关的信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充分了解要约收购及其影响;3. 保护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应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四、要约收购的程序和义务1. 准备阶段1.1 制定收购计划:确定要收购的上市公司,制定收购期限、收购价格等相关事宜;1.2 索取必要文件:向被收购公司索取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财务报表、合同等;1.3 咨询法律意见:咨询专业律师对收购计划进行法律审核;1.4 确定资金来源:确定收购资金的来源,确保资金充足;1.5 准备要约文件:编制要约文件,包括要约公告、要约说明书等。

2. 发布要约2.1 要约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要约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2.2 披露要约说明书:依法披露要约说明书,包括要约人的身份、要约条件、收购价格、收购目的等信息;2.3 送达要约文件:将要约公告、要约说明书等送达给被收购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

3. 实施要约3.1 接受要约:被收购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要约;3.2 清算支付:要约成功后,要约人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格,并进行清算;3.3 公告结果:将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包括完成收购的股份数量、股东结构变动等。

五、注意事项1. 合规审查:要约人在进行要约收购前,应对自身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风险提示:要约人应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充分披露风险提示,让其充分了解要约收购可能带来的风险;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及时披露与收购相关的信息,确保各方获知相关情况;4. 公平竞争:要约人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要约收购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市场秩序;5. 合作与监督:要约人和被收购公司应相互合作,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接受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督。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引导这一业务的开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2016 年对相关的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不仅适应了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也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为清晰和明确的操作指南。

一、修订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原有的业务指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存在一些不够明确和完善的地方。

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修订成为必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明确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要约收购触发条件。

例如,当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要约价格的确定修订后的指引对要约价格的确定方式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要求收购方在确定要约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估值等因素,确保要约价格公平合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要约期限对要约期限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规范,明确了最短和最长的要约期限,以保障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决策,同时避免要约过程过长影响市场效率。

(四)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收购方在要约收购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收购目的、收购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收购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五)监管措施明确了监管部门在要约收购业务中的监管职责和措施,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战略规划上市公司在面对可能的要约收购时,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战略规划。

如果收购方的战略与公司的发展方向相符,可能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反之,如果收购方的意图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管理层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一、引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交易活动,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相关部门对原有的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 2016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的资本市场规则。

二、要约收购的概念与类型(一)概念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书面要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二)类型1、全面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2、部分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三、要约收购的流程(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载明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基本情况、要约收购方案等内容。

(二)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向广大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三)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可能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四)支付收购资金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收购资金。

(五)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收购期满后,收购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将收购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

四、要约收购的价格确定(一)定价原则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也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特殊情况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收购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并聘请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五、要约收购的期限(一)一般规定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7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7

【最新资料,WOR 文档,可编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 15:00 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 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 0755-),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 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 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 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 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但不在中国结算应当向中国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 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向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出具《证券保管确认书》(见附件、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部)提供以下资料:1.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 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着位置提示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 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 体措施;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见附件5 和附件 6); 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第一篇范本:一、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收购目的二、收购准备阶段2.1 收购策略制定2.1.1 收购目标选择2.1.2 收购方式确定2.2 尽职调查2.2.1 调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2.2.2 调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2.2.3 调查目标公司法律风险2.3 收购报告的准备2.3.1 收购报告的内容要求2.3.2 收购报告的审批流程三、收购实施阶段3.1 审批程序3.1.1 申请文件准备3.1.2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 3.2 落实交易款项3.2.1 募集资金安排3.2.2 资金支付方式确定 3.3 合同签署及公告3.3.1 合同起草与谈判 3.3.2 合同签署3.3.3 公告与披露四、收购完成及后续事项4.1 收购完成4.1.1 股权变更登记4.1.2 完成交割4.2 清算与整合4.2.1 清算目标公司业务4.2.2 合并目标公司与收购方业务4.3 法律风险提示4.3.1 法律风险防范4.3.2 法律纠纷解决附件:1. 收购报告模板2. 合同范本3.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收购:指在市场上购买其它公司股份的行为。

2. 监管机构:指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尽职调查:指在进行收购前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调研工作,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等情况。

第二篇范本:一、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收购目的二、业务指引2.1 收购策略确定2.1.1 收购目标选择原则2.1.2 收购方式选择与比较2.2 尽职调查流程2.2.1 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调查 2.2.2 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调查2.2.3 目标公司法律风险调查2.3 收购报告的编写2.3.1 收购报告的内容要求2.3.2 收购报告的审批流程三、收购实施流程3.1 审批程序3.1.1 申请文件准备3.1.2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3.2 资金支付安排3.2.1 募集资金安排3.2.2 资金支付方式确定3.3 合同签署及公告3.3.1 合同起草与谈判3.3.2 合同签署3.3.3 公告与披露四、收购完成及后续事项4.1 收购完成4.1.1 股权变更登记4.1.2 交割完成4.2 清算与整合4.2.1 清算目标公司业务4.2.2 合并目标公司与收购方业务 4.3 法律风险提示4.3.1 法律风险防范4.3.2 法律纠纷解决附件:1. 收购报告模板2. 合同范本3. 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收购:指通过购买股权来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哎呀,说起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 修订,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就拿我之前接触过的一个案例来说吧。

有一家中等规模的上市公司,业绩一直还算不错,可突然有一天,另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向它发出了要约收购。

这可把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们给惊到了。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要约收购。

简单来讲,就是收购方公开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约。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和流程。

2016 修订的这个业务指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比如说,对于要约收购的定价机制,它规定得更加细致和合理,不能随便乱定价,得充分考虑公司的价值、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

这就像是给收购行为戴上了一个“紧箍咒”,防止有人乱来。

再比如说,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了。

收购方得把自己的意图、资金来源、收购后的计划等等,都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

这就好比你去相亲,得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清楚,不能藏着掖着。

还有啊,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

不能太短,让股东们来不及反应;也不能太长,免得耽误大家的时间。

这就像是一场赛跑,得设定好合理的时间,才能公平公正。

在那个案例中,由于新的业务指引的约束,收购方不得不认真制定收购方案,详细披露各种信息。

股东们也能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有的股东觉得收购价格合理,未来发展有前景,就选择了出售股份;有的股东则认为公司还有更大的潜力,选择了坚守。

总之,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 修订,就像是给这个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立了个规矩,让各方都能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操作。

它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的秩序。

回想起来,那个案例中的种种细节,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这个业务指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每一次要约收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未来,相信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个指引还会不断完善,让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更加规范、有序!。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2016修订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业务。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进行了 2016 年的修订。

这一修订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简单来说,要约收购就是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是在收购人希望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采用。

那么,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呢?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提高,原有的业务指引可能存在一些不适应新情况的地方。

比如,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以及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等,都对要约收购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2016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在信息披露方面,修订后的指引要求收购人更加充分、准确地披露收购的目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重要信息。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收购的背景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例如,收购人需要详细说明收购资金的来源,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还是其他融资方式。

如果是贷款,还需要披露贷款的利率、期限等具体情况。

在收购程序方面,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操作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收购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

比如,对于要约的发出、变更和撤销等操作,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对于收购过程中的停牌和复牌等事项,也做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以保障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在监管措施方面,修订后的指引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修订也带来了一些影响。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及其操作流程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1、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1、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范围内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发出要约收购公告: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需要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收购要约收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购人信息、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

2. 编制和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需要在发出要约收购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要约收购报告书需要包括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内容,并附送证券交易所的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持股证明。

3. 确认目标公司股东意愿: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需要向目标公司股东提供查阅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机会,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答复股东的询问。

收购人需要向股东提供查阅和抄录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机会,并要求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接受要约。

4. 完成交易:如果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收购人需要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股份,并完成交易。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不接受要约,收购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撤回要约。

5. 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交易完成后,收购人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将目标公司的股份过户到自己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收购人需要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收购资金划付五、代理证券支付第二章要约收购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八、向申请人提供预受要约结果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费用一、保管费用二、过户费用三、代理证券支付费用附件: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代码编码规则附录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收购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第一章协议收购一、业务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参照本章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1、临时保管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股份临时保管时,申请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证券保管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2)出让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以下文件: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4)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出让方授权委托书、受托证券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办理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临时保管时,股份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应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临时保管的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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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一、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0755-),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向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出具《证券保管确认书》(见附件4)。

二、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部)提供以下资料:1.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着位置提示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见附件5和附件6);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深交所公司部审查无异议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证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天。

三、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的书面通知当日15∶00之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公司部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编制的收购编码通知收购人,由收购人载于《要约收购报告书》上。

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书面通知次日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告。

如《要约收购报告书》已就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事实存在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示。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四、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十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专业机构意见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予以公告;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专业机构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次日披露其理由;遇交易日披露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拒绝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专业机构意见的,深交所将责令其予以披露。

五、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收购人应当将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书面报告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同时抄送深交所公司部。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15∶00之前,将拟刊登的有关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并于次日公告。

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六、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被收购公司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条件变更事项后的五日内,将拟刊登的董事会关于要约条件重大变更的补充报告书及独立董事补充意见等报送深交所公司部,一并公告。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七、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将有关的书面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同时,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公告。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小时。

八、在要约收购期间,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将有关的书面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同时,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根据本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竞争要约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15∶00之前,将拟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并于次日公告。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深交所对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一天。

九、被收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受托证券公司每个交易日14∶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申报接受的预受要约和撤回预受要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以办理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和解除临时保管。

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非流通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股东为法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自然人的,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三)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磁盘数据(磁盘数据的格式见附件7)。

十、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帐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或者撤回数量、收购编码。

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期间,公司股东仍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十一、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十二、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十三、收购要约有效期间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被收购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十四、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十五、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非流通股被司法冻结或强制过户的,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无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对相应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十六、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8)。

十七、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因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出现零碎股份的,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十八、要约收购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以证券支付的,只需相关税费)足额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过传真《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方式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十九、收购要约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应当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深交所法律部在要约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见附件9)。

收购人收购资金未足额到帐或者未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进行保管的,深交所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以及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将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要约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由受托证券公司将该资金返还给要约收购人。

二十、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要约期满的三个工作日内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自动解除已过户股份和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份的临时保管以及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

二十一、要约收购期满后至股份过户前预受要约的非流通股被司法冻结或强制过户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协助执行前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要约收购期满后至股份过户前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日15∶00前将《解除预受股份临时保管申请书》(见附件10)及相关法律文书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并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收到前述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当日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二十二、收购人应当在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当日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次日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

二十三、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

深交所根据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收购人提出的维持上市地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决定被收购公司证券复牌。

二十四、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本指引第九至十七项的内容。

附件1: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日期:年月日留印鉴要约收购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证券保管申请表说明:1.当事人自行办理的,在“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栏中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全称;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在“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栏中填写受托证券公司全称。

2.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不包含在本申请之内,如需保管,须另行申请。

3.保管期限届满或本公司办理证券过户登记或证券支付或司法机关对证券进行冻结或扣划的,证券保管自动解除。

4.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附件3:授权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人)授权(证券公司全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下列第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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