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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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
正)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认部分、附属物及含野生动物成份的制成物。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